鹽源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試行)

鹽源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試行)由鹽源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源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試行)
  • 地點:鹽源縣
  • 時間:2014年5月1日
  • 機構:鹽源縣政府
導語,正文,

導語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鹽源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監督管理,規範債務舉借、使用、償還行為,防範債務風險,維護政府信譽,提高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促進我縣多點多極支撐跨越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融資平台公司等為實施公益性項目,通過直接借入、拖欠借款、提供擔保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以及其他需要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
公益性項目是指市政道路、環境整治、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公共衛生、基礎科研、文化體育、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政府債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風險可控原則。政府適度舉債,其債務規模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確保償債期內財政收支平衡。
(二)政企分開原則:投融資機構經營性業務融資同政府債務公益性業務資金分開獨立核算、管理和考核。
(三)非經營性的原則。政府債務資金專項用於基礎性、公益性和保障性的民生項目投資建設。
(四)注重績效的原則。政府債務資金的舉借、擔保和使用必須最佳化結構,控制價格,節約成本,提高效益。
(五)財政專項資金償還原則。政府債務資金支出時不納入公共預算,但其償債資金缺口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四條政府債務管理實行縣政府統一領導,全縣各機關、事業單位、融資平台公司除經縣政府批准政策允許外,嚴禁發生一切新債;若自行新增債務,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縣級各相關部門按照“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共同做好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債務收支計畫
第五條政府性債務實行收支計畫管理,債務收支計畫與財政預算同步編制。已有債務和擬借債務的部門和單位(簡稱“債務單位”,下同)舉借、使用、償還政府性債務,應當按要求編制債務收支計畫。
第六條債務收支計畫分為部門、單位債務收支計畫和政府債務收支計畫。
第七條編制債務收支計畫應當統籌考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展資金需要和自身財力可能,合理控制債務總體規模,動態控制債務期限結構,避免償債壓力過於集中。
第八條債務收支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收支計畫表,包括收支平衡表、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還本付息明細表、餘額變動情況表等。
(二)舉借債務申請書,包括舉債理由、舉債金額、債務來源、償債來源、資金使用等。
(三)償債責任承諾書。
(四)債務單位財務報表,包括債務總額、分年到期、逾期情況。
(五)舉債資金安排的項目立項批覆及可研報告,項目總資金來源及平衡情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債務部門、單位應當編制債務收支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匯總部門債務收支計畫,編制政府債務收支計畫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債務收支計畫的執行和調整應當遵從以下規定:
(一)債務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債務收支計畫。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應當按上述程式重新報批。
(二)債務單位應當編制年度債務收支決算,按照債務收支計畫審報程式進行。
(三)經批准的政府債務收支計畫及收支決算應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債務舉借
第十一條政府性債務實行債務規模上限控制。縣人民政府負責核定各部門年度債務規模上限,合理確定本縣舉債規模。
土地儲備機構融資貸款執行政府性債務管理統一政策。土地儲備機構年度融資控制規模納入縣級年度債務規模上限內統一核定。
第十二條嚴格政府性債務舉借的審批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借政府性債務的主體、舉債方式、債務用途、償債來源、配套資金、資本金和還款資金來源、舉債規模和結構;全面負責政府債務計畫、協調和管理;對舉債主體、舉債方式、資金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未予落實,債務逾期未予償還的債務單位,不予批准舉借政府性債務。
每年於10月底前匯集各部門使用和申報政府債務資金的相關情況,提出下一年度政府債務舉借、使用計畫建議,報縣政府審批。原則上一年總體審批一次政府舉債、使用計畫,如遇特殊情況按一事一議審批。
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確需變更,且調增幅度超過10%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式規定重新審批。
(二)發改部門負責核實政府性債務項目立項,出具政府性債務項目立項審批證明材料。
政府債務項目(包括政府提供擔保的項目)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估。
(三)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管理職責,對債務單位舉債擔保進行審核。負責按規定審查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舉借政府債務的申請;負責舉借政府債務建設項目的初步審核和申報;負責對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政府債務資金的借入、使用、償還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項目資本金和項目配套資金籌措;協助承擔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的責任。
(四)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五)監察機關依法問責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管理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債務單位準予實行分類舉債。
(一)縣人民政府及所屬行政機關(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財政全額撥款單位,準予舉借公路、土地儲備等法律法規明確範圍的債務、國務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債務,不得舉借其他債務,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土地儲備融資。
(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不得舉借債務,不得由施工企業墊支上項目,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變相舉債。
(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融資平台公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償債能力,按規定程式合理舉債。
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及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規範擔保行為。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定;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協定提供擔保;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第十五條債務單位應當按照規範渠道舉債。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除合法金融機構以外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或個人直接借入政府性債務;不得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除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外,縣人民政府及所屬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債券收支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舉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按要求出具還款承諾檔案。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根據自身的綜合財力,在省、州人民政府核定的政府債務規模上限內,提出政府債務舉借額度、資金用途、籌借方法及嘗債機制等計畫方案,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獲得授權後執行。
第四章 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核算管理
第十九條政府性債務資金主要用於交通、城建、能源、文化、法律、科技、教育等重大非經營性、公益性民生項目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不得用於平衡預算,不得用於工資福利和機構運轉等經常性支出,不得用於競爭性和經營性項目。
第二十條政府性債務資金應當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全全高效。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按期還本付息。嚴格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報告和債務統計數據,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監察的監督管理,確保政府債務資金良性循環運轉。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資金應當作為財政性資金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債務資金使用嚴格實行項目管理。
(一)債務資金使用由項目單位獨立申請,按規定程式許可權審批,按項目工程進度分期投放,以節約資金成本,擴大資金使用績效。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應該按舉借協定,對政府債務的舉借、擔保、使用、償還進行管理。
(二)基本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應當對政府性債務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投標。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條件和程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按照《中華人民其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應當對政府性債務項目實施政府採購。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採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定對採購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若採購物品、設備和服務屬進口,應按政府採購國外產品的規定,組織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和專家進行採購論證。
(五)債務單位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項目財務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部門單位在每年9月底前測算下一年項目資金缺口情況並制定配套資金落實措施和還款計畫後,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門。
(六)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和績效負責。
(七)舉借政府性債務建設的項目,因調整概算需增加當年政府性債務的,或者因建設項目變更及其他因素而減少或者未使用年度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單位應及時報經財政部門核實後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
(八)項目竣工完成後,債務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項目竣工決算。
(九)政府債務項目資金全部償還後,對利用政府債務形成的國有資產,應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五章 債務償還
第二十二條債務單位應當按照“誰舉借、誰償還”的原則切實履行償債責任,根據債務期限和收入來源情況做好償債安排,不得逃廢或轉嫁債務。政府性債務項目產生的收益應當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一)財政部門統籌測算政府性債務還款壓力指標,指導債務單位編制債務償還計畫,督促債務單位嚴格執行。
(二)債務單位應當按照債務收支計畫籌集償債資金。對債務單位還款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契約約定同級人民政府承擔償還或擔保責任的債務,財政部門可動用償債準備金代其償還債務,同時保留向債務單位的追償權利。
(三)政府債務由舉借單位負責提供依法合規的擔保,包括資產抵押、收益性質押、專業公司但保、專項資金擔保、信用擔保等方式。最終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轉貸債務由轉貸機構按照轉貸協定履行償債義務,擔保債務由擔保人承擔相應責任,轉貸機構和擔保人代為償還債務後,保留向最終債務人的追償權利。
第二十三條以前年度各投融資機構通過融資方式取得的項目貸款,界定為政府債務資金的在歸還到期本息時,按原已確定的還款責任和方式進行償還。
第二十四條政府債務項目變更法人、經營範圍、經營地點或改組、重組、破產等的,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託或逃避償還政府債務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償債資金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政府性債務的償還遵循“誰借款、誰償還、誰收益、誰負債、誰主管、誰負責,並承擔債務風險”的原則執行,各部門單位的共同債務,以最終使同者為債務人,各部門單位共同負責按分擔比例償還。
國家、省、州、縣補助的債務項目資金,已墊支部分按規定由財政撥付項目建設單位,完善手續後,按原渠道歸還。政府指定債務舉借部門應根據政府債務資金執行情況,提出下年債務人償還本息計畫,報經財政局審批核實,縣政府批准後,列入下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州財政分類核定的償債準備金規模和比例,逐步建立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政府償債準備金的來源,主要是本級財政預算、土地出讓金收入、礦權拍賣轉讓收入和其他收入,用於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的墊付和清償,實行動態管理。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還貸準備金的設立和計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可作為償債資金的來源:
(一)負債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收益。
(二)債務單位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資產出讓收入。
(三)經批准配置的土地出讓收入和國有資產收入。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五)經批准動用的償債準備金。
(六)債務單位其他收入。
第六章 債務統計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統計工作,按時匯總全縣各部門單位債務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統計結果。根據上級要求,實行政府性債務月報和動態情況分析材料的報送制度。
第二十九條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應當建立專項資金核算管理和統計報告制度,按照“發生一筆、錄入一筆”的要求,及時在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數據並上報。
第三十條債務單位應當對債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不得遲報拒報債務統計資料。
第七章 風險預警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風險防控和建立實行現金流實時監控、償債能力分析評價等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制定防範化解措施。
(一)縣人民政府建立以債務率、逾期債務率等相關指標組成的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模型,按照通行區、警示區、控制區進行風險預警,每年定期實行預警結果通報。
債務率=政府性債務餘額/當年政府綜合財力×100%
逾期債務率=政府性債務逾期額/政府性債務餘額×100%
通行區、警示區、控制區範圍參照州級標準執行。
(二)若債務風險指標處於警示區和控制區,除借新還舊外,不得新增債務。
1.處於警示區,因特殊情況確需新增債務,需縣人民政府通過州財政局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2.處於控制區時,須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逐步將債務壓縮到風險預警指標允許範圍內。
第八章 監督獎懲
第三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對全縣各部門單位的績效考核範圍。
第三十三條縣財政建立由總量控制和專項化債構成的激勵約束機制,積極應對上級考核。合理控制總體規模,杜絕債務此消彼長;規範推進專項化債,形成化債政策合力。
第三十四條縣財政對縣各部門單位債務信息統計、債務償還化解、政府債券管理、平台公司管理、債務計畫編制、管理支付建設等相關工作實施考核,考核結果與化債獎補、地方政府債券等相關資金分配掛鈎。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門對債務收支管理實施審計監督,並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組織人事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勵的重要依據。
審計機關應當對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進行跟蹤審計。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項目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縣政府應當委託審計機關依法進行離任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債務的責任。項目單位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完成後30日內,提交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審計機關接到報告,應當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外,對債務單位法人代表、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越權簽署形成政府性債務檔案的。
(二)截留、挪用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導致政府債務無法按期償還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債務資金損失的。
(五)通過項目的績效評價,沒有達到原定效果的。
(六)建設單位自籌資金不到位或未經審批超出投資預算形成政府性債務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向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舉借或以擔保形成政府對外債務的,按照國家和省、州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州人民政府對政府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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