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辦法

合陽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辦法
總 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借、用、還”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陝西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陝政發〔2015〕18號)和《渭南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辦法》(渭政發〔2015〕36號)的精神,及中省市有關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債務是指地方政府舉借的、用於公益性項目建設所形成的債務,包括直接債務和或有債務。政府直接債務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分為:(1)一般債務,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主要以公共財政預算資金償還的債務。(2)專項債務,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主要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的債務。政府或有債務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債務和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債務。
三、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縣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管。
四、財政局統一歸口管理全縣政府性債務,負責債務管理制度的完善,負責債務規模控制、預算管理、統計分析、風險監控等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債務規模控制、債務統計、債務資金使用及償還等工作;經濟發展局負責政府投資計畫管理和項目審批,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的新開工項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和引導工作,制止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審計局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強化責任追究,促進完善制度和規範管理,提高債務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範債務風險。
五、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應由經濟發展局、財政局等部門對建設規模、籌資渠道、成本收益和償債資金來源等作評審論證,充分徵求各方意見後報縣政府確定,堅決杜絕盲目、違規舉債。
六、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以及抵禦風險的措施。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資金來源未經財政局審核同意,經濟發展局不予批准項目建設立項。
七、除按有關規定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作政府性債務的擔保人,不得為其他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和承諾。
規模控制 預算管理
八、政府性債務實行規模控制,政府性債務融資不得突破市級批准的限額。
九、政府性債務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
十、各部門(單位)要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年度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也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
十一、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債轉貸等有單獨管理規定的政府性債務,應納入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預算,按相應的債務管理規定執行。
十二、各部門(單位)需申請舉借或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應按照要求編制並報送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及有關資料。原則上應於每年10月中旬前,編制下年度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畫,明確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償還本息等計畫,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財政局。
十三、部門單位編制申請舉借債務計畫時,應向財政局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借政府性債務申請書;
(二)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財務報表;
(四)財政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政府性債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人。
十四、財政局根據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畫和公益性項目融資需求,編制下年度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畫,並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十五、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批下達的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預算。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觀因素確需調整政府性債務收支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程式審批,不得擅自變更。
十六、部門單位必須在批准的預算內舉借償還政府性債務。未列入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預算的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招投標和開工建設。
十七、各部門(單位)應於每季度末和每年末,按要求向財政局報送當期政府債務收支預算執行報表,及時、準確地反映債務預算執行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
舉借、使用和償還
十八、政府債券由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統一代為發行,縣級政府部門不得自行舉借。
十九、部門單位應根據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預算,合理籌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政府性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競爭性項目和經常性支出。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局下達的債務預算合理使用債務資金,不得挪用或改變用途。
二十一、各部門單位必須按照債務償還計畫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到期債務。財政局要將當年需要償還的一般債務、專項債務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償還。對原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融資平台公司舉借的政府或有債務,政府依法依規應當償還的部分,要分類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預算管理。納入預算管理存量債務的原有債權和債務關係不變,償債資金按預算管理要求規範管理。以經營性收益作為償債資金來源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應將償債資金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以非經營性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應將償債資金列入單位財務計畫,專項管理,不得擠占、挪用。
二十二、屬於政府轉貸的政府性債務,應當通過財政部門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原屬於政府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由債務責任主體直接償還。
二十三、對於現有存量債務,舉債單位和連帶責任人要按照協定,認真落實償債責任,明確償債期限,按期還本付息,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對確已形成損失的存量債務,債權人要按照商業化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損失。
二十四、對置換債券置換的存量債務,原債務人的償債責任不變,應按協定及時償還債務本息。
二十五、確需政府償還的債務,必要時可通過政府資產處置償還債務,也可申請發行政府債券置換確需政府償還的存量債務。對政府負有擔保或救助責任的債務,要按照協定約定,做出妥善處理。
風險預警、監督與責任追究
二十六、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設定風險警戒線。根據政府債務風險超過警戒執行緒度,確定債務處於高危區、風險預警區和風險提示區情況。
二十七、政府債務處於高危區和風險預警區時,不得新增債務餘額,要制定債務風險處置方案,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支出、處置資產、出讓土地、政府債券置換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逾期、到期債務,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債務風險降至警戒線以下。
二十八、各債務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債務風險內控機制,完善投融資決策程式及其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九、債務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向財政局和審計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報告,接受其監督。
三十、債務責任主體應在項目竣工後按規定將工程結(決)算報告、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報財政局。
三十一、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債務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三十二、審計局要將政府性債務審計與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合起來,把政府性債務納入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強化責任追究。
三十三、財政局加強對債務使用單位各項經營性收入、債務償還情況和償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對政府性債務進行評價分析。
三十四、依法追究責任。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舉借債務(包括通過大量拖欠工程款等變相舉債)、為他人提供擔保、挪用或違規使用債務資金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債務公開與統計分析
三十五、實行政府債務公開制度,財政局要公開本級政府性債務情況,包括政府性債務餘額變動、債務舉借和擔保、債務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等情況,以及本級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
三十六、各部門(單位)要公開本部門和單位政府性債務情況,包括政府性債務餘額變動、債務期限結構及融資成本、債務資金使用、還本付息、主要財務指標等情況,以及債務風險狀況。
三十七、建立債務信息報送制度。各債務資金使用單位要按規定向財政局報送政府性債務數據。財政局要做好政府性債務數據的審核和匯總,按時上報市財政局。
三十八、加強債務統計分析。財政局要加強對全縣政府性債務的統計分析,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性債務變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附 則
三十九、中省市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實施。
四十、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至2020年11月30日自行廢止。以前年度出台的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規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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