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範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舉借、使用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政府性債務是指縣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包括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政府負有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等。
第四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按照統一審批、歸口管理、用途明確、責任落實、量力而行、防範風險的總體要求,堅持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性債務的舉藉由縣政府統一管理。財政、發改、審計和主管部門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管理、監督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總量控制,彙編年度政府性債務計畫,並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統計、監督和償債準備金的管理等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投資項目審批、投資計畫下達等投資管理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工作。
主管部門根據財務收支狀況,編制本部門年度政府性債務計畫,並會同部門預算一併報財政部門。同時,要做好對所屬單位政府性債務情況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的最終債務人(以下稱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應履行償還債務職責。
第二章 舉借管理
第七條 縣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直接借貸、轉貸政府性債務,由最終債務人主管部門向縣政府提出申請,並報財政部門審查,財政部門依據年度債務規模,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報縣政府批准。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償債責任以及抵禦風險的措施。
第八條 申請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單位,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備案資料:
(一)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⒈項目名稱、內容;
⒉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
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⒋還款資金來源、還款計畫和舉借政府債務對財政預算、部門預算的影響;
⒌最終債務人、擔保人、償債行政責任人;
⒍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三)環境評價報告;
(四)財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財政部門聯合審計部門對政府性債務舉借單位的財務狀況、負債情況、債務清償情況、配套能力及還款能力進行考察審核,並參與項目的論證、評估。對專業性強的項目,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評審,確保政府性債務資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條 最終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契約後30日內,應當持借款契約副本到財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投向應體現政府職能,重點用於公共項目中的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也可適當用於準經營性項目,不得用於經營性項目支出、工作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二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最終債務人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本單位財務計畫,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三條 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工程項目,最終債務人在完工後應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門審查、批覆後,作為辦理工程結算和增加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十四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管理,按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執行,但須納入政府性債務預算。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 除按有關規定為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提供擔保外,縣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不得為政府性債務提供擔保,也不得為其他經濟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十六條 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運用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監測指標,設定警戒線,監控政府性債務規模和風險。
負債率是指政府性債務餘額與本地區生產總值之比,警戒線為10%,反映地方經濟狀況與政府性債務餘額的適應關係。
債務率是指政府性債務餘額與當年綜合財力之比,反映地方當年綜合財力對政府性債務餘額的承受能力,警戒線為100%。
償債率是指當年應償還政府性債務本息額與當年綜合財力之比,反映地方當年綜合財力所需支付當年政府性債務本息的能力,警戒線為15%。
債務率和償債率若有1個指標達到或超出警戒線,一般不得增加新的政府性債務。如遇特殊情況,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可按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七條 為提高償還政府性債務能力,抵禦債務風險,縣政府、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債務餘額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償債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
償債準備金是用於支付或墊付必須由財政部門負責償還的政府性債務的專項資金。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十八條 償債準備金的主要來源:
(一)使用政府轉貸資金投資的項目有收益的,自產生收益之日起,借款單位每年按照項目收益總額的5%繳納償債準備金,直至借款到期償還或達到借款額的100%後停繳;
(二)本級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提取10%;
(三)縣財政在每年財政預算中,按可用財力的1%安排償債準備金;
(四)償債準備金的增值收益;
(五)依法可以用於償還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 償債準備金的主要用途:
(一)經批准需由縣政府償還的各類外貸債務;
(二)由財政部門承借承還的債務;
(三)償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債務項目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債務;
(四)臨時墊付尚未產生效益的到期項目的債務;
(五)其他經批准償還或墊付的債務。
第二十條 用項目收益繳納償債準備金的借款單位履行償還義務後,財政部門應一次性全額返還繳納的償債準備金。
第五章 償債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最終債務人必須按照借款契約償還到期的政府性債務。屬於轉貸的,轉貸機構必須按轉貸協定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屬於政府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由債務責任主體直接償還。屬於政府所屬部門、公司以資產或權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債務,其抵押擔保資產或權益收入,在債務未清償完畢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最終債務人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償還或臨時安排墊付政府性債務,須報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 債務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收益、最終債務人的自有資金和資產出讓收入、經批准的國有資產收入處置收入、政府償債準備金、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償債資金等可用於償還政府性債務。
第二十四條 最終債務人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本單位財務計畫,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舉債建設或者購買公益性項目時,需要財政負擔償還責任,必須列入當年預算的,由縣政府報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由審計部門或接受委託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性債務的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最終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和最終債務人按月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半年向縣政府報告一次政府性債務規模及風險控制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審計機關應當對最終債務人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畫的落實情況進行審計。最終債務人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完成後30日內,向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提交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審計部門接到報告後,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三十條 縣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的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1年12月23日天祝縣人民政府印發的《天祝縣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天政發〔2011〕2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