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天祝藏族自治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祝藏族自治縣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施行地點:天祝藏族自治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強農惠農資金管理,實現資金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精細化,根據《甘肅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甘政發〔2008〕66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推行惠農財政補貼一冊明一折統發放管理的意見》(甘政發〔2008〕67號)和強農惠農資金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強農惠農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用於“三農”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管理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的鄉鎮、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強農惠農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等資金管理工作;項目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強農惠農項目的立項申請、計畫分配、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五條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科學、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符合資金適當集中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申報與分配
第六條強農惠農資金堅持逐級申報原則。資金申報部門為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部門應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關係,以正式檔案逐級申報,不得越級申報。各部門應對上報資金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七條對直接補貼類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做好相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和核實工作;對工程類項目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立項時應實行公示制、現場核查制和專家評審制,提高立項環節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開性,避免暗箱操作;對其他非工程類項目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資金管理要求,綜合各種因素,合理測算資金需求,制定定額或定項補助標準。
第八條強農惠農資金採用公式法、因素法等分配方法實行規範化分配。強化資金分配的內部制約機制,實行集體研究制度,提高資金分配與政策執行的透明度。
第九條利用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以物代資、獎補結合等有效的資金投入方式,完善強農惠農資金分配管理機制。
第十條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進行整合,發揮資金規模效益。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到位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年初與項目主管部門商議,提出強農惠農資金分配計畫時間表,按計畫進度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調度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收到上級下達的強農惠農資金後,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或年度自查驗收情況,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責任到人,對農牧民個人的直接補貼資金實行“一冊明,一折統”及時、足額發放,不得以直接補貼資金抵扣農戶的任何費用或債務。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強農惠農項目資金有關要求,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使用、管理強農惠農資金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實行縣級報賬制的強農惠農資金,一律實行財政報賬制。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計畫和實施進度,憑合法有效的支出憑證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報賬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報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第十七條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強農惠農項目資金,應當按規定執行招投標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八條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將上級部門下達、並指定專項用途的強農惠農資金變更用途、挪作他用。確需調整項目的,應當逐級上報立項的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部門和單位不得違規將強農惠農資金通過所屬單位轉給其他部門使用,不得將資金通過下級部門或有關企業轉回本單位使用。
禁止以任何形式將強農惠農資金設定賬外賬或私存私放。
第二十條廣泛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加大對強農惠農政策的宣傳。同時,大力宣傳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效果,樹立強農惠農資金管理的先進典型,擴大強農惠農資金的影響力。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建立總結報告制度。定期向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反饋、報告強農惠農資金到位、使用、項目建設進度、項目效益等情況,作為對次年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制定相應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考核強農惠農資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三條建立竣工驗收制度。工程類項目完工後,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批覆的項目計畫或簽定的契約、協定組織驗收,作出驗收綜合評價。對驗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糾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外,酌量調減現有投資或不予追加新的投資。項目驗收後,明確產權歸屬,落實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同時建立健全各項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四條建立強農惠農資金管理獎罰制度。對強農惠農資金管理好的部門和單位,給予資金等獎勵;對強農惠農資金管理差,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的單位和部門,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視情況終止對項目的支持,並收回或抵減項目資金。
第六章 資金決算與檔案
第二十五條強農惠農資金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年度終了必須按時、準確、完整地向財政部門報送支出決算。
第二十六條工程類項目完工後,強農惠農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實施工程決算;形成的資產要逐項進行登記,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證資產完整。
第二十七條強農惠農資金使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建立強農惠農資金項目檔案,並逐步形成項目檔案庫,為分析強農惠農資金的使用效果,規範強農惠農資金管理提供依據。
第七章 資金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項目主管部門應採取自查、抽查、重點檢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強農惠農資金的撥付、到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各項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對強農惠農項目中發現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和其他違規支出資金的,一經查實,應立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由相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武威市惠農資金政策落實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武紀發〔2011〕5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對某一具體強農惠農資金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中央、省、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天祝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