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鄂爾多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4月1日
檔案發布,章程內容,

檔案發布

各旗區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各大企事業單位:
《鄂爾多斯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政府性債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公用事業單位、經費補助事業單位以及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因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單位舉借、使用、償還政府性債務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政府性債務管理遵循適度舉債、風險可控、明確責任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旗區、市直各部門和各經濟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額度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審批,各旗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債務的具體管理工作。各級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真正使政府性債務規模實現到降舊控新。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評審、論證和審批政府性債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等。
財政部門負責監控本地區政府性債務,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監測預警體系和定期通報制度,對各償債人的政府性債務規模、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並對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額度較大的項目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嚴禁除財政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和單位直接舉債或間接承擔償債責任。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和監督。全過程跟蹤審計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評估資金使用效益,嚴格項目預決算審查。
第五條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運用負債率、財政債務率和財政償債率等監測指標設定警戒線,監控政府性債務規模和風險。
負債率,反映地區國民經濟狀況與政府性債務餘額相適應程度,表明單位地區內國內生產總值所承擔的政府性債務情況。負債率=政府性債務餘額/地區生產總值,警戒線為10%。
財政債務率,反映地區當年可支配財力與政府性債務餘額的比例。財政債務率=政府性債務餘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00%。
財政償債率,反映地區當年可支配財力所需支付政府性債務本息的比重。財政償債率=當年政府性債務還本付息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5%。
凡負債率、財政債務率和財政償債率中有一項指標超出警戒線,或嚴重拖欠到期債務的地區,原則上不得舉借新債,特殊情況需要舉借的,須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政府性債務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政府性債務實行年度預算管理制度,統一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預算。未列入政府性債務年度預算的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不得進行項目招投標和開工建設。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本級政府性債務預算草案。
第八條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政府投融資公司、部門和單位的負債規模應當與其償債能力相適應。
第九條政府性債務預算由市本級政府性債務預算和各旗區政府性債務預算組成,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由各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預算組成。
第十條政府性債務預算由政府性債務收入和政府性債務支出組成。
政府性債務收入是指政府通過以政府信用的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直接貸款收入。
(二)發行債券收入。
(三)債務轉貸收入。
(四)債務擔保收入。
(五)其它直接債務收入。
(六)其它債務收入。
政府性債務支出是指政府性債務還本付息的支出。包括:
(一)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二)債務轉貸支出。
(三)債務還本支出。
(四)債務付息支出。
(五)非資本性支出。
(六)其它資本性支出。
(七)其它債務支出。
第十一條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預算報表體系。政府性債務預算包括預算年度內地方政府舉借、償還政府性債務預算餘額變動情況,按項目、債務類型反映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情況,按債務類型反映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逾期債務處理等內容。對於新開工項目,每年年初由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預留一定舉債額度,對額度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新開工政府性債務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核准後列入投資計畫,舉債機構將經批准的投資項目債務編入所屬部門的政府性債務收支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編制政府性債務預算草案。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預算,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預算經批准後,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批。
第三章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考核
第十六條政府性債務堅持“誰受益、誰償還,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或單位為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償債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上級主管機關為償債監督責任人,對最終債務人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它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及其它經濟組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市直部門和單位需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應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後執行。
各旗區人民政府需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應將有關材料報送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後執行。
各旗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必須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額度內舉借債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批准舉借政府性債務,但要全力降低融資成本,貸款利率上浮一般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40%,確因轉貸時限緊迫需再適當上浮利率的短期融資,需報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一)市政道路、公共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義務教育、基礎科研、公共衛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批准舉借政府性債務:
(一)債務償還資金來源和責任沒有落實的。
(二)舉借或提供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用於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申請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旗區、部門(單位),應向市財政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舉借政府性債務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項目名稱、內容、債務資金具體用途、債務數額、期限、利率、償還債務資金來源等事項。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三)本部門或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現有項目明細表。
(五)市財政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借用市人民政府信用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在出具本級人民政府還款承諾檔案的基礎上,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初審符合要求的,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嚴格限制用於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舉債機構應將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銀行開戶情況報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備案,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政府性債務資金應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舉債機構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的財務報告和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性債務當年應還本付息餘額,在政府性債務預算中安排償還資金。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建立政府性債務償還準備金(下稱償債準備金)制度,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支付或者墊付政府性債務本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償債準備金的來源包括:
(一)債務支出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按規定可以用於償還債務的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三)基礎設施建設中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的出租出讓收入。
(四)逾期還款收取的滯納金。
(五)償債準備金增值收入。
(六)符合規定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八條償債準備金主要用於:
(一)經批准需由本級財政償還的債務。
(二)償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債務項目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債務。
(三)臨時墊付未產生效益的到期債務。
(四)其它經批准償還或墊付的債務。
第二十九條融資平台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應當在債務到期前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償還申請,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核實,並在債務到期前10日內將償債資金撥付至融資平台賬戶,融資平台應當將財政部門撥付的償債資金及時足額還本付息,並在政府性債務償清之日起7日內向財政部門辦理政府性債務註銷手續。
第三十條償債資金的籌措是償債工作的關鍵所在,除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和償債準備金外,市旗兩級發改、財政、國資、國土、城投、農林牧水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多方籌措償債資金和採取其它債務抵頂轉化辦法。以稅收超收收入、非稅收入、土地出讓金收入中統籌安排資金償債;最大限度地盤活各類國有資產與資源,實現資源資本化,把現有的礦產資源和路水設施等經營性項目出讓變現或轉讓抵頂來化解債務;對城市交通、城市污水處理、城市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經營項目和特許經營權項目,要積極引入市場化經營機制,通過經營權拍賣(轉讓)、經營權質押、項目代建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減少政府舉債投入;積極建立與各金融機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採取多種措施,將現有的融資本金短期轉長期、高利轉低利以減少債務壓力並實現年度均衡負擔。
第三十一條 地方政府債務監管和化解任務要在幹部政績和年度實績考核中實行量化考核。對完不成化解任務或違規舉債的除通報批評外,將相應扣減應得的轉移支付等財力補助,直至完成化解目標。
第四章政府性債務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債務監測預警機制,制定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匯總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風險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五條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等情況列入領導幹部責任審計範圍,其審計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用途和批准額度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
(三)故意隱瞞或未如實統計報告政府性債務的。
(四)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所列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國家對政府性債務、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鄂爾多斯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府發〔2012〕3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