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由財政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布文號:財預【2015】32號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8日
  • 編制單位:財政部
財預【201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 政 部
2015年3月18日
附屬檔案:
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根據《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包括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專項債務發行的新增專項債券、為置換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專項債務發行的置換專項債券。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發行的專項債券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本地區專項債券規模。
第四條專項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專項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項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畫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專項債券。
第二章預算編制和調整
第六條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的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模內,根據客觀因素測算分地區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和置換專項債券規模,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提出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分配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省級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如有分配至市縣級的新增規模,應在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市縣級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提出分市縣新增專項債券規模的分配建議,報省級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市縣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置換專項債券規模內,提出置換專項債券規模的分配建議,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分配省本級各部門和各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市縣級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市縣級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置換專項債券規模內,提出置換專項債券規模的分配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九條根據政府性基金科目發行的專項債券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按照專項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明細反映。
第十條專項債券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根據擬使用債務資金的項目支出情況,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上,按照專項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明細反映;安排用於置換存量專項債務的支出,根據存量專項債務當年還本情況,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下,按照專項債務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明細反映。
第十一條專項債券付息支出根據專項債券發行規模、利率等情況,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上,按照專項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明細反映。
第十二條專項債券發行費用支出根據專項債券發行規模、費率等情況,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上,按照專項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明細反映。
第十三條上下級政府之間的專項債券資金轉貸收入和支出,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預算管理。轉貸收入根據協定約定的轉貸金額,在貸入資金的下級政府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按照專項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明細反映。轉貸支出根據協定約定的轉貸金額,在貸出資金的上級政府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下,按照專項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明細反映。
第十四條專項債券收支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後,應按照單項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間不得調劑。執行中專項債券對應的單項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償還本金的,可以從相應的公益性項目單位調入專項收入彌補。調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管理的專項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
第三章預算科目
第十五條對《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增設或調整有關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分類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收入、安排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轉貸等情況。
第十六條在“債務收入(105)”類級科目下增設“地方政府債務收入(10504)”款級科目,款下增設“專項債務收入(1050402)”項級科目,項下按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名稱分設“××基金債務收入”目級科目,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政府以××基金收入為償債來源舉借的專項債務收入”。
第十七條修改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名稱和科目說明。將“××基金安排的支出”修改為“××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說明相應修改為“反映用××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十八條刪除“債務還本付息支出(228)”類級科目,增設“債務還本支出(231)”類級科目,類下增設“地方政府債務還本支出(23102)”款級科目。在“地方政府債務還本支出(23102)”款級科目下增設“專項債務還本支出(2310202)”項級科目,項下按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名稱分設“××基金債務還本支出”目級科目,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用於歸還××基金債務本金所發生的支出”。
增設“債務付息支出(232)”和“債務發行費用支出(233)”類級科目,比照“債務還本支出(231)”有關科目相應設定款級、項級、目級科目。
第十九條將“債券轉貸收入(11011)”款級科目修改為“債務轉貸收入(11011)”,款下增設“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1101102)”項級科目,項下按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名稱分設“××基金債務轉貸收入”目級科目,科目說明為“反映下級政府收到的上級政府轉貸的××基金專項債務收入”。
將“債券轉貸支出(23011)”款級科目修改為“債務轉貸支出(23011)”,款下增設“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支出(2301102)”項級科目,項下按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名稱分設“××基金債務轉貸支出”目級科目,科目說明為“反映向下級政府轉貸的××基金專項債務支出”。
第二十條在“調入資金(11009)”款級項目下增設“調入專項收入(1100904)”項級科目,項下按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名稱分設“××基金調入專項收入”目級科目,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為彌補××基金收入不足從公益性項目單位調入的用於償付債務本金的收入”。
第四章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專項債券收入繳庫、安排支出的資金撥付、債券還本付息的資金撥付等,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專項債券按市場化原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發行。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購買專項債券。
第二十三條省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財力及相關債務情況、償債資金安排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財政部門代發專項債券的,應與省級財政部門簽訂代發和轉貸協定。省級財政部門代市縣級政府發行專項債券募集的資金,應按照代發和轉貸協定及時轉貸給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完成專項債券發行工作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財政部預算司、國庫司及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備案。全年發行工作結束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發行情況報財政部預算司、國庫司及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按時兌付專項債券本息。省級財政部門代市縣級政府發行的專項債券,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協定約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足額上繳還本付息資金。未按時足額繳納還本付息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計算罰息,年度終了仍未繳納的部分,省級財政部門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扣回,並將違約情況及時向市場披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地方財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各有關部門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存在發行專項債券弄虛作假、違規組織債券發行、改變債券資金用途、未按要求將債券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未按期償還到期債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視情節輕重減少專項債券規模或暫停專項債券發行資格。違反《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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