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上饒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已經上饒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2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2日
  • 發布單位: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為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加強資金和項目對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到“開前門”“堵後門”,更好地發揮專項債券對經濟的拉動作用,助力全市經濟高質量跨躍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領導機構
成立上饒市專項債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市政府副市長任副組長,發改、財政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二、項目庫管理
(一)市、縣兩級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根據公益性事業發展規劃、項目前期準備、收益與融資平衡等情況篩選符合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項目報同級發改、財政部門。縣級發改、財政部門核實項目情況和年度專項債券項目資金需求,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對全市項目需求進行匯總,報領導小組審核,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審核並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儲備庫管理。儲備庫項目信息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項目基本情況、立項情況、投融資規模、專項債券需求金額、建設周期、開工年度、收入來源、預計收益、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等。
(二)儲備庫根據上級發改、財政部門要求實行動態補充機制。儲備庫中項目因客觀原因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的,市、縣兩級主管部門可申請項目信息變更或退庫。儲備庫中前期工作準備充分、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建設資金需求迫切,由市、縣兩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局委託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法律意見書、財務評估報告(簡稱“一案兩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項目基本情況;
(2)項目立項審批、用地規劃、環境評估等情況;
(3)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和公益性論證;
(4)項目績效目標;
(5)項目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6)項目建設運營方案;
(7)項目預期收入、成本測算及融資平衡情況;
(8)債券發行計畫;
(9)資金管理;
(10)資產管理;
(11)還本付息保障機制;
(12)潛在風險評估及應對措施;
(1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內容完備、信息真實。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前期準備,避免“錢等項目”造成債券資金閒置,並對實施方案的真實性、科學性、有效性負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財務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三)市財政局根據省財政廳的工作部署分期分批將全市已編制“一案兩書”的項目報省財政廳評審。通過省級組織評審的項目納入備選庫管理,發行專項債券的項目必須從備選庫內選擇。
三、新增限額分配與下達
市財政局在省財政廳下達的全市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內,按照各地項目資金需求、債務風險狀況、財力情況、債務管理、債券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測算提出全市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領導小組審核並報經市政府同意後上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根據相關規定統一下達。市本級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分配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根據項目儲備、項目前期工作進度、資金需求、債券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審定。
四、債券發行
縣級財政部門會同發改等有關部門在上級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發行額度內,提出專項債券項目安排及發行建議,並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對全市專項債券項目安排及發行建議匯總並報經市政府同意後上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發行。各地要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加強重點領域建設,不“撒胡椒麵”,安排項目額度時,應充分考慮項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向手續完備、前期工作準備充分的項目傾斜,優先安排已開工項目,提高對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已發債項目集中保障程度,避免項目安排碎片化。
續發項目未能足額安排額度的發行項目,市、縣兩級有關部門應採取增加項目資本金、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單位自籌資金等方式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可以實施組合使用專項債券和市場化融資,但不得超越項目實際收益水平過度融資。項目單位依法對市場化融資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五、債券資金管理使用
(一)專項債券資金按規定用於對應項目建設,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嚴禁用於發放工資及福利、支付單位運行經費、發放養老金、支付利息等;嚴禁將專項債券資金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房地產相關項目、企業補貼等,決不允許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嚴禁用於樓堂館所,決不允許搞不必要的美化亮化工程。
(二)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撥付專項債券資金。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專項債券項目收支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或項目進度撥付債券資金,嚴禁超項目實施進度撥款,嚴禁將債券資金沉澱在部門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在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進度,充分發揮專項債券資金績效。
(三)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庫款情況,對年度預算擬安排專項債券的項目通過先行調度庫款的辦法,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債券發行後及時回補。項目單位應當對專項債券資金收入和支出、對應項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專賬核算,準確反映資金的收支情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四)專項債券資金應當嚴格按照信息披露檔案約定的用途使用,原則上不得調整。因政策、規劃、外部環境等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內容與實施方案不一致等特殊原因導致債券資金無法用於原定項目,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單位報同級財政、發改部門審核後,經同級政府同意,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匯總上報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式辦理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調整相關手續。
六、預算管理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將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項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列入相關預算科目。各級承擔的專項債券發行費用、還本付息資金,根據省財政廳規定通過上下級資金結算方式統一扣收。各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轉貸的專項債券收入後,應及時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方案,並按規定程式報批。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按項目編制收支預算總體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全面準確反映項目收支、債務舉借、還本付息等情況,並將其納入年度收支預算管理。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建設運營管理,確保項目收入如期實現,在保障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前,嚴禁將項目收入用於其他支出。
七、還本付息
市、縣兩級政府對本地區使用的專項債券本息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足額將專項債券年度還本付息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編制專項債券收支、還本付息計畫並納入單位年度預算管理。未及時足額歸還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的預算單位,財政部門可扣減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相關預算資金等用於還本付息,同時不再安排其專項債券資金;未及時足額歸還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的縣(市、區)和非預算單位,暫停安排新增專項債務額度。
八、績效管理
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實行“借、用、管、還”全生命周期管理,堅持“舉債必問效、無效必問責”,遵循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資收益平衡與償債風險,突出績效管理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指導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管理要求負責具體實施績效管理工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管理、績效結果等與專項債券額度分配掛鈎,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單位)適當傾斜。對申報項目質量差、資金使用進度慢、管理工作不到位、虛報債券資金使用進度的地區(單位),減少安排其以後年度專項債券額度。
九、監督管理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專項債券的撥付和使用情況實行“一月一調度”、“一季度一考核”。對資金撥付進度慢、安排使用不合規的縣(市、區)、相關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予以通報,並由領導小組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約談。在分解落實新增專項債務限額時,對於年度支出進度低於全省平均水平5至15個百分點的縣(市、區),同比例扣減其下一年度專項債券額度;對年度支出進度低於全省平均水平15個百分點以上的,且支出進度排在全市後三位的縣(市、區)(管委會)加倍扣減其下一年度的專項債券額度。
(二)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本地區專項債券發行、使用、還本付息及項目收入、資產的管理和監督;項目單位未按要求履行項目建設運營管理責任的,應責令其整改並追究責任;對截留、挪用專項債券資金、擅自改變專項債券資金用途的縣(市、區)(管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為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加強資金和項目對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到“開前門”“堵後門”,更好地發揮專項債券對經濟的拉動作用,助力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起草本《暫行辦法》。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市財政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等有關規定,總結梳理專項債券管理使用方面現有的做法和不足,結合我市實際,形成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市發改委和各縣(市、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徵求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2條,採納1條。修改完善後,經市司法局法核,形成《暫行辦法》。
三、主要內容及亮點
《暫行辦法》分為九個部分。
(一)成立領導小組。
(二)項目庫管理。主要有篩選符合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項目、實行動態補充機制、備選庫管理等內容;
(三)新增限額分配與下達。
(四)債券發行。
(五)債券資金管理使用。其中規定了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發放工資及福利、支付單位運行經費、發放養老金、支付利息等;嚴禁將專項債券資金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房地產相關項目、企業補貼等,決不允許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嚴禁用於樓堂館所,決不允許搞不必要的美化亮化工程。
(六)預算管理。
(七)還本付息。
(八)績效管理。
(九)監督管理。主要內容有: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專項債券的撥付和使用情況實行“一月一調度”、“一季度一考核”;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本地區專項債券發行、使用、還本付息及項目收入、資產的管理和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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