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2021年9月8日,財政部發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全文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承臭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於財政預算管理範疇,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組設店辣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變動。
  第三條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檔案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等行為。
  第四條 專項債兆蒸恥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調整條件
  第五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於預期的;
  (二)項目竣工後,專項債券資金髮生結餘的;
  (三)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辯汗旬己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準備充分、可儘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餘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於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於本級政府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收回專項債券資金和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項目調整程式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準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手續、投融資規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畫、原債券期限內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原已安排的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後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拒刪兆專項債券項悼朽屑目在內的調整方案,於10月底前按程式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執行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範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劑管理。省級政府批准後,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腿狼祝調減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調劑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規範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執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減,對調整安排的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增。原項目調減的金額應等於調整安排的項目調增的金額。涉及跨地區專項債券調整的,要對專項債券的債務(轉貸)收入、債務(轉貸)支出等預算科目進行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要求,在當年預算收支中對相關預算科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間調整債券資金用途時,應與相關地區重新簽署轉貸協定或通過預算指標檔案明確調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省級財政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不改變原專項債券註冊信息,包括債券發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兌付安排等。
  (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發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已經省級政府批准,一併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專項債務情況等。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畫、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省級政府批准後(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式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入口網站、發行登記託管機構入口網站等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入口網站公開本地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範使用債券資金,提高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實施監督,確保發揮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模大、頻次多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範性。
  第十八條 各地不得違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假借專項債券用途名義挪用、套取專項債券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項目調整程式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準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手續、投融資規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畫、原債券期限內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原已安排的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後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券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於10月底前按程式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執行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範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劑管理。省級政府批准後,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調減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調劑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規範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執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減,對調整安排的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增。原項目調減的金額應等於調整安排的項目調增的金額。涉及跨地區專項債券調整的,要對專項債券的債務(轉貸)收入、債務(轉貸)支出等預算科目進行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要求,在當年預算收支中對相關預算科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間調整債券資金用途時,應與相關地區重新簽署轉貸協定或通過預算指標檔案明確調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省級財政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不改變原專項債券註冊信息,包括債券發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兌付安排等。
  (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發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已經省級政府批准,一併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專項債務情況等。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畫、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省級政府批准後(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式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入口網站、發行登記託管機構入口網站等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入口網站公開本地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範使用債券資金,提高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實施監督,確保發揮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模大、頻次多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範性。
  第十八條 各地不得違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假借專項債券用途名義挪用、套取專項債券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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