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財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制定單位:財政部
《辦法》指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批准的分地區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新增債券、再融資債券、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對應類別的債券限額或發行規模上限。
《辦法》中所稱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一般債券是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專項債券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
《辦法》中明確,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組織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維護政府信譽。加強專項債券項目跟蹤管理,嚴格落實項目收益與融資規模相平衡的有關要求,保障債券還本付息,防範專項債券償付風險。
《辦法》中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債券基本信息、本地區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債券信用評級報告等。專項債券還應當全面詳細公開項目信息、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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