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效益,防範專項債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 號)等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8月浙江省財政廳起草了《浙江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擬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現面向社會徵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2023年9月7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

辦法全文
為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效益,防範專項債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 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專項債券,是指省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以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新增地方政府債券。
(二)省政府是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市縣政府(不含寧波,下同)確需使用專項債券的,由省政府代為舉借後轉貸使用。
(三)專項債券實行限額管理,專項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
(四)專項債券用於國務院明確的投向領域,優先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急需、預期效益好、項目成熟度高、帶動性強的政府投資項目。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嚴禁投向樓堂館所、形象工程等國家規定的專項債券資金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
(五)專項債券管理實行分級負責,按照“誰借、誰用、誰管、誰還”的原則,各級政府是專項債券管理的責任主體。各級財政、發展改革、項目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
二、項目儲備與申報
(一)項目主管部門應結合國家重大戰略、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行業重點規劃、重點工作任務等,常態化滾動推進專項債券項目謀劃與儲備。
(二)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堅持“項目跟著規划走”,優先儲備納入相關規劃的重大項目。專項債券儲備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確定的專項債券資金投向領域,其中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的,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投向範圍;
2.應當是政府主導的公益性項目,符合相關規劃和行業政策要求,且有與投向領域相對應的經濟效益;
3.應當已完成可研審批,已開工在建或能夠在專項債券發行年度內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
4.已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出具事前績效評估報告;
5.滿足專項債券風險管理要求,編制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有明確的專項債券總需求,併合理提出年度資金需求。續發債項目基本信息不得進行實質性調整,原則上與首次申報時相一致。
(三)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估。事前績效評估主要判斷項目申請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點評估以下方面:
1.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2.項目建設投資合規性與項目成熟度;
3.項目資金來源和到位可行性;
4.項目收入、成本、收益預測合理性;
5.債券資金需求合理性;
6.項目償債計畫可行性和償債風險點;
7.績效目標合理性;
8.其它需要納入事前績效評估的事項。
(四)項目單位應編制項目融資平衡方案,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準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準備、投融資規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畫、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項目收益要與融資規模相匹配、債券期限要與項目期限相匹配、項目建設內容要與運營收入相匹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對項目融資平衡方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五)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按照專項債券投向領域等規定,對專項債券申報項目進行逐級審核把關。市縣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提出專項債券申報項目和資金需求清單,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同步錄入發展改革部門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財政部門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匯總提出全省專項債券申報項目和資金需求清單,經省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家相關部委。
(六)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下達的準備項目清單,省發展改革委應及時轉送省財政廳,同時抄送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審計廳和市縣政府。
三、額度安排及債券發行
(一) 省財政廳對財政部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務限額,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1.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原則,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重點支持國家和省級重大項目,優先保障在建項目;
2.根據財力和債務風險水平,重點支持財政實力強、舉債空間大、債務風險低的市縣,對被財政部列入風險預警和提示名單的市縣,原則上僅安排續發債項目。
3.根據債務績效管理成效,重點支持專項債券使用管理規範、債券資金支出進度快的市縣。
(二)省財政廳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和市縣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經省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或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
(三)市縣政府要在當年下達的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項目輕重緩急和前期工作情況,從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均審核通過的項目清單中遴選擬發債項目。擬發債項目需具備以下條件:
1.已開工或具備開工條件;
2.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並由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項目財務評估報告書和法律意見書。
(四)市縣舉借專項債務和相應安排的支出,財政部門應編制預算草案或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或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五)省財政廳根據發債進度要求、項目支出使用需要、庫款水平、債券市場等因素,科學安排發行節奏,合理選擇發行時間視窗,做好專項債券發行工作。
(六)對各次專項債券發行對應的項目、金額,省財政廳應及時轉送省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部門及時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開展調度監測。
四、資金使用及資產管理
(一)資金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制度。專項債券發行前,對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項目,可通過庫款調度先行墊付,待債券發行後及時回補。
(二)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履行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管理的主體責任,在依法合規、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和專項債券資金支出進度,防止資金沉澱或閒置,推動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三)專項債券資金應按照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檔案約定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移用。專項債券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
1.工資發放、單位運行、養老金髮放、支付利息、公路養護等經常性支出;
2.出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或轉為銀行定期存款;
3.回購已竣工項目、回補以前年度支出;
4.置換存量債務、償還隱性債務;
5.其他違規情形。
(四)專項債券原則上不得調整使用。出現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請調整:
1.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減少的;
2.項目竣工後,專項債券資金髮生結餘的;
3.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確需調整的;
4.其他需要調整的。
(五)專項債券確需調整用途的,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或市縣政府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優先用於本級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由省財政廳收回並按程式調整用於其他市縣項目。調整結果同步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六)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資產應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部門、國資監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等加強監管。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認真履行資產運營維護責任,並做好資產的會計核算管理工作。在專項債券存續期內,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資產和權益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管理使用,嚴禁違規處置或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抵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項目實施與運營管理
(一)項目單位應根據總工期要求制定詳細進度計畫和質量、安全等保障措施,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要求,督促項目單位按照經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填報項目建設進度、債券資金使用進度等情況。
(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同配合,做好項目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項目有序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進展情況實行定期調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對項目推進較慢、債券資金支出進度靠後的市縣實施通報預警。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動態監控。
(三)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運營管理,提高運營水平,嚴控運營成本,確保實現項目收益目標。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運營監管,對項目實際收益未達預期的情形進行預警,督促項目單位最佳化運營方案,壓縮成本,提高項目收益。
六、還本付息
(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足額歸集專項債券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並繳入國庫。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根據市場變化合理評估債券項目成本、預期收益和對應資產價值等,調整項目全生命周期收益與融資平衡和分年度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項目收入、支出、舉債、還本付息及資產等;對收益實現不及預期的項目,應採取補救措施。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負責落實年度還本付息資金,未按平衡方案落實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的,財政部門可採取扣減相關預算資金等措施償還債務。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編制的平衡方案,制定年度還本付息計畫,並納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優先保障到期專項債券還本付息支出;年度還本付息資金未落實的,應減少政府性基金用於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市縣財政部門應當與省財政廳結算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發行兌付費用等資金,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省財政廳可以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扣回。
(四)市縣要根據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實現情況,建立專項債券償債備付金制度,防範專項債券到期還本付息風險。
(五)專項債券到期後項目對應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等不足以償還本金的,且債券存續期與項目期限不匹配的,可在項目周期內接續發行償還。
七、監督與績效管理
(一)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做好專項債務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相關監督部門等應加強使用和償還的管理和監督,督促指導項目單位規範使用資金、加強項目運營和收入管理,按時償付債券本息等,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三)堅持“舉債必問效,無效必問責”。財政部門要組織開展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年度預算執行終了,項目單位要開展績效自評,並將評價結果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反映項目決策、管理、產出和效益等。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要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整改問題。
(四)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項目單位等存在虛報項目套取資金、挪用移用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未按要求推進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資產等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按程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處理。獨立第三方機構未盡到審慎義務,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八、職責分工
(一)各級政府負責統籌本地區專項債券管理工作,對本級使用的專項債券本息承擔償還責任。
(二)財政部門負責專項債券額度管理、預算管理、債券發行、資金調度、債券本息和發行兌付費用償付、信息公開等工作;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項目需求申報;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專項債券使用管理實施監督;會同國資監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專項債券項目資產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項目單位做好債券存續期、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公開工作。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專項債券儲備項目的謀劃、論證評估及審核等工作,做好專項債券儲備項目申報;牽頭組織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推進項目建設、建設情況監管。
(四)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項目單位做好專項債券項目謀劃、儲備、申報等工作;組織做好債券發行所需資料報送和審核把關、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執行監管、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督促項目單位做好收益歸集繳納等相關工作。
(五)項目單位負責提出專項債券項目需求申請,如實編制報送項目實施方案、融資平衡方案及相關資料,配合做好債券發行準備工作;規範使用債券資金;做好項目建設運營、平衡方案動態評估及調整、收益歸集繳納、資產管理、信息公開、績效管理、數據填報等相關工作。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職責負責解釋。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寧波市可參照執行本辦法,或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三)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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