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於2020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印發並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政策發布,政策全文,政策解讀,

政策發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提高債券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範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財政部以及自治區債券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信用原則承擔還本付息責任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是以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主體發行的債券。自治區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分為新增債券、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按預算管理模式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第三條  自治區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自治區政府債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舉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確需舉借政府債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代為舉借並予轉貸。
第四條  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按規定適度用於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樓堂館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項目支出。
第五條  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資金分類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部門(單位)使用的政府債券資金相應納入部門(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同級債券資金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是政府債券資金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債券資金“借、用、還”進行全程監管;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項目單位)是債券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資金規範使用、資金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債券資金管理,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規範使用債券,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第二章  投向和用途
第八條  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新增債券資金。
(一)新增一般債券資金應當嚴格用於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建設,重點用於國家重大民生項目,支持自治區重點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
(二)新增專項債券資金應當嚴格用於有一定收益的自求平衡項目建設,聚焦短板,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重點用於國家、自治區確定和支持的領域。專項債券項目融資規模要保持與項目收益相平衡。對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在評估項目收益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專項收入具備融資條件的,允許將部分專項債券作為一定比例的項目資本金,相關比例和額度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統籌確定。
新增債券資金不得用於置換債務、償還債券本息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第九條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置換債券資金和再融資債券資金。置換債券資金和再融資債券資金分別嚴格用於償還存量債務本金和到期債券本金,一般債券償還一般債務,專項債券償還專項債務,不得相互調劑使用。置換債券資金優先用於置換當年到期(含逾期)、利息較高、風險較大的存量政府債務。
再融資債券發行規模原則上應小於到期債券本金規模,分年逐步縮減,從嚴控制。
第三章  申請和分配
第十條  嚴格新增債券項目管理,提高債券資金使用績效。新增債券實行項目管理,按項目申請、發行、使用債券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新增債券項目庫,優先支持手續完備、已完成立項審批拆遷環評等各項手續和前期準備工作、具備施工條件的項目入庫,確保當年開工實施並能形成實際支出的條件。入庫項目應按輕重緩急排序,基礎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別、項目單位、投資主體、建設內容以及規模、總投資、項目批覆手續、債券資金規模、建設周期、績效目標、資金需求、償債來源等。
自治區財政廳在財政部下達全區新增債務額度內,根據自治區本級和分地區債務風險、財力水平、還本付息、支出進度、項目需求等相關因素,測算自治區本級和分地區新增債務限額,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債務限額內,統籌考慮本地區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建設資金需求、預計當年可支出情況等因素,根據項目庫排序擇優選取項目,制定本部門(單位)、本地區新增債券資金使用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一條  嚴格置換債券資金管理,確保存量政府債務置換依法合規。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的置換債券需求和自治區本級置換債券需求,審核上報財政部核定額度後,下達相關額度。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存量債務等情況,從“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中選取存量政府債務項目,並制定置換債券資金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報送自治區財政廳。置換債券資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存量債務編碼、債務單位、債務名稱、債務餘額等相關信息。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前做好置換債券資金使用前期準備工作,確保債務人與債權人取得一致意見。
第十二條  嚴格再融資債券資金管理,確保再融資債券資金用於償還到期債券本金。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的再融資債券需求和自治區本級再融資債券需求,審核上報財政部核定額度後,下達相關額度。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到期債券和預算安排情況,在債務餘額減少的前提下,從“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中選取到期應償還債券,制定再融資債券資金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再融資債券資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到期債券編碼、債券名稱、債券餘額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各地區報送的債券資金使用方案進行覆核,形成全區債券資金使用方案,並對擬使用債券項目進行發行風險評估,審核通過後安排債券發行。
第四章  發行和轉貸
第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具體負責自治區政府債券舉借工作,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可償債財力、到期債券本息、項目需求等,結合項目周期,合理確定債券發行時間、期限結構、發行額度等要素,按照市場化原則採用招標、承銷等方式發行政府債券。
(一)自治區財政廳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並按工作需要增減承銷團成員。
(二)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公開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並將債券信用評級報告通過指定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三)自治區財政廳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基本信息、發行計畫、招標規則、發行結果、兌付安排、第三方評估、財政經濟運行、債務情況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等其他信息。
(四)自治區財政廳應當按規定做好發行現場管理工作,協助發行場所做好債券登記、託管及上市等工作。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資金,應當由自治區財政廳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簽訂轉貸協定,並明確轉貸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等事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所屬旗縣(市、區)的轉貸事宜。
第五章  撥付和使用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債券資金,保障新增債券項目實施和到期債券償還。除再融資債券由自治區財政廳發行後統一歸還承銷機構,不再向盟市轉貸外,對需撥付盟市、旗縣(市、區)的債券資金,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在收到債券發行款5個工作日內撥付盟市財政部門。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轉貸債券資金,對需撥付旗縣(市、區)的債券資金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撥付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債券發行前,對於項目建設進度較快、資金調度確有困難的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級庫款情況,在債券發行額度內墊付資金,待債券發行完畢後直接進行資金抵扣。
第十七條  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嚴格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預算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編制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決算時,應當全面、準確反映政府債券的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事項。
第十九條  債券資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在債券資金撥付到位後,及時將債券資金使用情況錄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確保系統信息與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額度、類型、期限、利率等相關信息保持一致。其中,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資金到位後還應當及時償還存量政府債務和到期債券本金,更新系統數據,做好會計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使用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統計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並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債券資金原則上在當年全部安排支出,不得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結轉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自治區財政廳審核確定並予發行的債券項目使用債券資金,無特殊原因不得調整。
(一)嚴控新增一般債券資金用途和具體項目調整。對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已通過其他資金來源安排的項目,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新增一般債券原使用方案做出調整,優先選擇項目庫中已成熟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在當年9月底前逐級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辦理。新增一般債券調整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對應年度該地區新增一般債券額度的10%。對屬於調整自治區確定的重點支出、調整額度超比例、調整本辦法出台前的新增一般債券項目以及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新增一般債券項目經調整後應當確保在當年全部安排支出。對上述債券資金用途和具體項目調整中需報經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事項,應按程式報批。
自治區本級新增一般債券項目的調整參照上述程式辦理。
(二)置換債券必須嚴格用於置換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因債務餘額減少、債權人消失、實施債務重組等無法按原方案執行,盟市、旗縣(市、區)財政局應當對置換債券原使用方案進行調整,按置換程式調整用於置換符合條件的存量政府債務項目,確保在當年全部安排支出。
(三)除財政部有規定外,新增專項債券、再融資債券資金用途和具體項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調整使用。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和盟市、旗縣(市、區)應當加快債券資金使用進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不得將債券資金滯留國庫或沉澱在部門(單位)。自治區財政廳要適時對債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通報,並根據財政部的通報情況,適時約談債券資金支出進度較慢的地區。
第六章  本息償還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費用、到期本息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根據債務主體分別由自治區本級和盟市、旗縣(市、區)負擔。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統一辦理債券發行費用、到期本息資金支付事宜。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支付自治區本級各部門(單位)使用的自治區政府債券所產生的本金、利息及發行費用。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支付盟市、旗縣(市、區)各部門(單位)使用的自治區政府債券所產生的本金、利息及發行費用。2020年底前,各盟市應將2020年及以前年度所欠的到期自治區政府債券本息及發行費全部歸還自治區,對逾期未歸還的盟市,自治區按照逾期天數計算罰息,並按所欠額度和罰息在日常資金調度中予以扣減。2021年以後,自治區財政廳按月根據各盟市自治區政府債券到期本息情況並與相關盟市核對無誤後,在日常資金調度中予以扣減,各盟市不再向自治區財政廳繳納到期自治區政府債券本息。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於每年11月下達下年度全區存量債券的還本付息計畫。自治區本級部門(單位)和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提前做好還本付息資金籌集工作,將債券還本付息資金足額納入當年預算安排,並保障預算執行。自求平衡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於償還專項債券的專項收入應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確保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安全。對符合再融資債券發行條件的自治區本級部門(單位)和盟市,於每年10月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下年度再融資計畫。
各地區要嚴格控制限額內政府債務,加強政府債務化解。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償付到期本金,原則上不得全額發行再融資債券。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本級部門(單位)應當不遲於還本付息日前第5個工作日,將還本付息資金足額繳入自治區國庫,支付信息及時錄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管理系統”。
自治區採取在日常資金調度中扣回應付本息的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部門,也應將支付信息及時錄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管理系統”。還款期限、利率、起息日、付息日按轉貸協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2020年及以前年度自治區本級部門(單位)和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計算雙倍罰息。罰息金額計算依據財政部關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有關辦法確定,罰息的計算公式為:
罰息=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第二十九條  對2020年前未能按期足額清償到期債券本息的盟市,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將扣款及罰息情況進行全區通報,並將相關檔案抄送當地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在分配下年度新增債券額度時根據有關情況按上年度分配額度的一定比例予以扣減,相應增加及時足額還本付息盟市的額度。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將績效管理融入項目庫建設和項目執行全過程,建立事前有目標、事中有監控、事後有評價、結果有運用的績效運行機制。要督促債券項目申報部門(單位)在錄入債券項目庫時,按照績效目標管理有關規定全面設定債券項目細化量化績效指標。自治區財政廳將績效目標作為債券資金安排的前置條件和必備內容。
(一)各級財政部門將債券資金使用績效納入日常監控範圍,建立績效跟蹤監控機制,督促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債券資金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進程和資金支出進度等相關情況,並對日常績效跟蹤情況進行通報,及時反映、糾正績效跟蹤監控中發現的問題。
(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債務單位全面開展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績效自評,財政部門每年抽取重點項目進行財政重點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與債券資金分配額度掛鈎,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地區和部門(單位),不分配或少分配債券額度,並予以全區通報。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的跟蹤檢查,重點對預算管理、項目庫建設、項目安排及預算調整、指標下達、資金撥付、還本付息、存量銷號等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將債券資金使用進度納入對地方政府債務績效評價範圍,在測算分配下年度新增債券額度時,對上年度債券資金使用進度慢、沉澱資金多的地區按30%扣減,並將扣減額度獎勵給資金使用進度較快的地區。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使用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監督。對違規改變債券資金用途、未按規定實施預算管理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債券資金使用部門(單位)按照財政部和自治區關於政府預決算公開、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等相關規定,堅持以公開促規範,主動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增強地方政府債務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五條  債券資金使用部門(單位)及時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債券信息,確保公開的各項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自治區財政廳要定期組織數據信息核查,建立定期通報制度。
第三十六條  一般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一般債券償還的重要事項,或者專項債券存續期內對應項目發生可能影響其收益與融資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項的,債券資金使用部門(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補救措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並由自治區財政廳公告或以適當方式告知債券持有人。
第三十七條  債券存續期內確需調整債券資金用途和項目的,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後,由自治區財政廳公告或以適當方式告知債券持有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自治區債務管理制度,規範各級政府舉債行為,加強各級政府債券資金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充實債務管理力量,做好債務規模控制、債券發行、預算管理、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控等工作”的要求,同時考慮到自治區債券資金使用規模逐年增大,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內政發[2020]23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出台的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五條明確: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明確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明確: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要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充實債務管理力量,做好債務規模控制、債券發行、預算管理、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控等工作。
三、《辦法》出台的目的
對債券資金“借、用、還”進行全程監管,嚴格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債券資金管理,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規範使用債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同時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債務風險的底線。
四、《辦法》基本框架
《辦法》共有九個章節,依次為:總則、投向和用途、申請和分配、發行和轉貸、撥付和使用、本息償還、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信息公開、附則。
五、《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辦法》的制定依據、自治區政府債券的定義、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的用途和舉債主體需要承擔的責任。
知識點:
自治區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分為新增債券、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按預算管理模式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第二章“投向和用途”主要明確新增債券、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資金應當支持和用於的領域。
知識點:
1.新增債券又分為新增一般債券和新增專項債券。
2.新增一般債券資金應當用於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建設,重點用於國家重大民生項目,支持自治區重點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
3.新增專項債券資金應當用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建設,聚焦短板,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重點用於國家、自治區確定和支持的領域。
4.置換債券資金和再融資債券資金分別用於償還存量債務本金和到期債券本金,一般債券償還一般債務,專項債券償還專項債務,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第三章“申請和分配”主要是明確債券項目的申請條件和審核因素,以及債券資金分配下達等流程。各地區逐級上報新增債券需求後,自治區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債券限額內分配各地區額度。各地區逐級上報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需求後,經過財政部審核後由財政廳下達。
知識點:
1.新增債券實行項目管理,按項目申請、發行、使用債券資金。
2.新增債券資金不得用於置換債務、償還債券本息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3.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水平、還本付息、支出進度、項目需求等相關因素,測算新增債務限額,按程式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下達。自治區各地區根據新增債務限額,制定本部門(單位)、本地區新增債券資金使用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各地區逐級上報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需求,待財政部核定後由財政廳下達相關額度。自治區財政廳對各地報送的債券資金使用方案進行覆核,形成全區債券資金使用方案,並對擬使用債券項目進行發行風險評估,審核通過後安排債券發行。
第四章“發行和轉貸”主要對債券資金全流程管理中的發行和轉貸環節提出具體要求。
提示點:自治區人民政府代盟市、旗縣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資金,應當由自治區財政廳與盟市人民政府簽訂轉貸協定,並明確轉貸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等事項。盟市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所屬旗縣的轉貸事宜。
第五章“撥付和使用”對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在撥付債券資金時提出了時限要求,同時對債券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債券資金的核算和具體項目調整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提示點:
1.債券資金原則上在當年全部安排支出,不得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結轉使用。
2.除財政部有規定外,新增專項債券、再融資債券資金用途和具體項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調整使用。
第六章“本息償還”主要是要求自治區各級政府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承擔債券發行費用和還本付息,同時增加了還本付息的保障和獎懲措施。
提示點:
1.自治區本級各部門(單位)承擔支付自治區本級各部門(單位)使用的自治區政府債券所產生的本金、利息及發行費用。
2.盟市、旗縣政府承擔支付盟市、旗縣各部門(單位)使用的自治區政府債券所產生的本金、利息及發行費用。
3.2020年底前,各盟市應將2020年及以前年度所欠的到期自治區政府債券本息及發行費全部歸還自治區,對逾期未歸還的盟市,自治區按照逾期天數計算罰息,並按所欠額度和罰息在日常資金調度中予以扣減。2021年以後,自治區財政廳按月根據各盟市自治區政府債券到期本息情況並與相關盟市核對無誤後,在日常資金調度中予以扣減,各盟市不再向自治區財政廳繳納到期自治區政府債券本息。
第七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主要是對各級財政部門在“債券資金使用績效納入日常監控”和“債券資金使用的跟蹤檢查”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對業務主管部門在“債券資金績效自評”和“項目庫建設、項目執行”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提示點:
將績效評價結果與債券資金分配額度掛鈎,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地區和部門,不分配或少分配債券額度,並視情況予以通報。
第八章“信息公開”要求債券資金使用部門按照財政部和自治區關於政府預決算公開、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等相關規定,主動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九章“附則”明確了《辦法》在印發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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