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領導信息,

主要職能

(一)擬訂自治區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自治區與盟市、旗縣(市、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和辦法,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推進自治區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自治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自治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自治區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自治區本級預決算公開;辦理自治區財政與中央財政、盟市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四)研究擬訂自治區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稅收調整方案;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地方稅減免和稅率調整審核報批工作。
(五)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自治區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擬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擬訂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和限額管理;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相關工作。
(八)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制度;擬訂財政與金融協調配合相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自治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
(十)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自治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自治區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督導和規範內部控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四)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自治區和盟市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自治區和盟市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盟市、旗縣(市、區)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1)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等部門組織起草稅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與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共同上報和下發。(2)自治區財政廳配合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等部門組織落實關稅法律、法規、規章,有關關稅項目信息與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共享。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由稅務局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的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徵收信息與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共享。
3.與自治區國資委在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策、國有企業改革等相關工作及組織編報和具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支持國有企業兼併重組、改革的財政政策,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負責擬訂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直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監繳國有資本收益。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三)政策研究處:對本部門貫徹中央、自治區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建議;承擔區域發展財政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起草重大綜合性文稿。
(四)綜合處: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改革方案;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管理自治區財政票據。
(五)法制處:負責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政政策法規的建議;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稅政處:擬訂自治區地方稅收政策及調整方案,提出完善稅收政策的意見、建議;按許可權審核報批地方稅減免和稅率調整工作;擬訂非稅收入標準,承擔自治區本級非稅收入管理;負責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做好非營利組織等免稅工作。
(七)預算處:擬訂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自治區本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組織自治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自治區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財政轉移支付和年終結算工作;承擔軍隊、武警等方面的預算管理工作。
(八)國庫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擬訂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自治區本級預算資金收支總會計核算;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編制自治區本級並匯總全區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
(九)債務管理處:擬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債務、償債資金安排的建議;組織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績效管理工作;承擔地方政府債券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國債資金、外國政府性貸款等債務管理工作;指導盟市債務管理工作。
(十)行政處:承擔行政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公務支出制度體系建設;擬訂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十一)政法處:承擔政法及相關部門預算管理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管理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並擬訂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核定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十二)教育處:承擔教育、高等學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管理自治區本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資金的支出預算;承擔未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教育收費支出管理等工作。
(十三)科技文化處:承擔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
(十四)經濟建設處:承擔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自治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資金和城鎮、農村各類保障性住房資金;管理自治區重大水利建設基金。
(十五)經濟貿易處:承擔商貿、口岸、糧食和物資儲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農產品目標價格補貼政策。
(十六)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十七)農牧處:承擔農牧業和農村牧區、扶貧、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牧區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承擔農業信貸擔保、農牧業產業扶貧發展基金等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
(十八)社會保障處: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自治區有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九)金融外經處: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農牧業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承擔自治區雙邊和多邊財金合作有關工作;負責清潔基金貸款項目的組織與申報工作。
(二十)資產管理處:承擔工業和信息化、能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軍民融合、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擬訂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國有企業資產監督和改革的財政政策;編報和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
(二十一)會計處:擬訂地方性會計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監督指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監督指導內蒙古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監督檢查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等情況開展檢查。
(二十二)績效管理和監督局: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對各預算部門支出績效實施財政重點跟蹤監控;組織預算績效評價結果的匯總、報告和發布;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的有關監督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盟市開展內部控制工作。
(二十三)政府採購處:擬訂自治區本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按職責分工核准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編報的採購計畫,受理政府採購投訴;對自治區本級政府採購活動實施事中、事後監管;指導全區政府採購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77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處級領導職數59名〔26正(含總會計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33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財政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領導信息

廳長:張磊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趙兵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馬保國
廳巡視員:韓樹青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馮建中
廳黨組成員、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財政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張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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