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 [2009] 4號)精神,設立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能
(二)承擔自治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區及自治區本級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區及自治區本級財政決算;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自治區本級和全區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訂自治區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辦理自治區與盟市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三)研究擬定自治區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稅收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實施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自治區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自治區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自治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政府與企業的分配製度和辦法;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自治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自治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自治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自治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十)負責管理會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