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發〔2019〕18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確保扶貧項目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制定的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10月2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1年10月21日
  • 發文字號:內政辦發〔2021〕64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印發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1〕64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鄉村振興局、黨委農牧辦、財政廳研究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發〔2019〕18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確保扶貧項目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自治區負總責,盟市、旗縣(市、區)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堅持依法依規,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銜接,遵循國有資產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及行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產的長效運行管理機制,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到戶類資產最大限度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條 堅持權責明晰,扶貧項目資產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按照產權歸屬分類分級履行後續管理責任,落實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注重發揮嘎查村級組織作用。
  第四條 堅持公開透明,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和運營透明度。引導民眾參與,充分尊重民眾意願,切實保障民眾對扶貧項目資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章 範圍類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2012年以來用於扶貧開發和脫貧攻堅的各級各類財政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涉牧資金、彩票公益金、行業扶貧資金等)、京蒙協作資金、結對幫扶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用於支持脫貧攻堅)、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定點幫扶資金以及社會捐贈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
  第六條 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
  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包括農林牧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倉儲物流設施、光伏扶貧電站、扶貧車間、旅遊服務設施等,還包括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廠房、設備、工具器具、生物性資產等,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嘎查村集體經濟、新型經營主體、企業等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等。
  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道路交通、電子商務、農田水利、安全飲水、電力通訊、環境治理、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科技等基礎設施設備等。
  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
第三章 建立台賬
  第七條 以旗縣(市、區)為單位,摸清各級各類扶貧項目資產底數,分級分類建立扶貧項目資產台賬,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條 分年度梳理2012年以來投入的各級各類扶貧資金,建立縣鄉村扶貧資金投向和項目建設情況台賬,內容包含但不限於:項目名稱、指標文號、資金類型、投資規模、建設時間、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竣工時間、主管部門、實施部門等。
  第九條 分年度分類建立縣鄉村扶貧項目資產台賬,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資產名稱、資產類別、購建時間、購建數量、計量單位、使用年限、原始價值、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管護模式、資產狀態、經營主體、收益權人、經營方式、收益分配等。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始價值,原則上按照項目竣工決算為登記依據。
第四章 確權移交
  第十條 合理界定扶貧項目資產權屬,做好資產移交,並納入相關管理體系。充分考慮扶貧項目資產受益民眾的特殊性,資產權屬和收益儘量下沉。屬於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第十一條 到戶類資產歸農牧戶所有,建立完善到戶類資產台賬。投入嘎查村形成的資產確權到嘎查村集體,村級聯建形成的資產按投資比例或事先約定比例確權到各聯建嘎查村,由蘇木鄉鎮移交嘎查村,納入農村牧區“三資”管理。由蘇木鄉鎮統一組織實施形成的資產,原則上確權到嘎查村,難以明確到嘎查村的產權歸屬蘇木鄉鎮,按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及時確權移交。
  第十二條 由旗縣(市、區)統籌實施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產權歸屬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管理。由行業部門跨鄉跨村統籌實施形成的公益性資產,產權歸屬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行業部門按照國有資產和行業部門有關規定管理。對產權無法清晰界定的,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產權歸屬。
第五章 清算核實
  第十三條 每年3月底前,由旗縣(市、區)鄉村振興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蘇木鄉鎮,對扶貧項目資產使用現狀、資產淨值開展年度清算核實。
  第十四條 清算核實完成後,根據資產權屬,依據現行會計準則進行計提折舊,計算淨值,原則上經營性資產中的權益資產和到戶類資產不進行計提折舊。對發生更新置換的資產,重新登記資產原值,並且重新確定折舊年限。對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資產處置,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處置。按年度及時更新數據信息。
第六章 管護運營
  第十五條 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護運營,明確管護責任,制定管護運營方案,確保資產持續發揮效益。
  第十六條 經營性資產所有權人直接經營項目資產的,自行運營管理。採取託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依法依規依責明確經營主體,資產所有權人必須與經營主體之間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包括但不限於收益率、期限、風險承擔、管護責任、幫扶責任、退出辦法等進行明確規定,並按照規定執行。經營主體要確保扶貧項目資產達到設計使用期限,契約期滿後,保證資產正常發揮功能,因管護運營不當或者造成資產損失的,由經營主體承擔相關責任。經營主體不得利用扶貧項目資產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融資。對光伏扶貧電站等專業性較強的項目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管護運營。
  第十七條 公益性資產的管護應當明確管護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行業標準和規範履行管護責任。旗縣級公益性資產由主管部門進行管護;蘇木鄉鎮級公益性資產由蘇木鄉鎮進行管護;嘎查村級公益性資產由嘎查村進行管護。對嘎查村集體管護力量不足的,可通過開發公益崗位等形式,優先吸納脫貧人口和邊緣人口參與管護,管護經費可從嘎查村集體經濟和經營性資產收益中解決。
  第十八條 到戶類資產由農牧戶自行管理,相關行業部門、蘇木鄉鎮和嘎查村做好技術指導、服務監督和處置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扶貧項目資產管護運營堅持民主決策、公示公開、協定約束等原則,嚴格按照現行國有資產、農村牧區集體資產以及行業管理等規定規範程式。要嚴格防控風險,健全完善風險防範機制,建立經營性資產日常監控台賬,做好日常跟蹤監測,確保扶貧項目資產安全。對於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資產,應當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和提供擔保保證、資產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旗縣級或蘇木鄉鎮級經營性資產收益金由扶貧項目資產主管責任單位負責收繳,所得收益應及時上繳旗縣級財政。嘎查村級經營性資產收益由嘎查村委員會負責收繳,在規定時間內上繳到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或蘇木鄉鎮三資代管中心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資產所得收益,重點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現鄉村振興及項目資產運行管護等;優先用於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幫扶,也可用於資產收益、開發公益崗位、智志雙扶獎勵補助、鼓勵民眾參加嘎查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購買“防貧保”與“扶貧項目資產保險”、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護、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還可用於壯大嘎查村集體經濟、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與提質增效,以及其他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的相關項目。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按照不高於年度收益總額的1%提取運營管理費,由旗縣(市、區)據實列支辦公、人員、管理、評估等費用。集體經營性資產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積公益金,重點用於嘎查村級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嘎查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
  第二十二條 產權到旗縣(市、區)的扶貧項目資產收益由鄉村振興部門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審定,按照方案進行分配。產權到蘇木鄉鎮的扶貧項目資產收益由蘇木鄉鎮研究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報旗縣(市、區)鄉村振興部門備案。產權到嘎查村的扶貧項目資產收益由嘎查村“兩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發放到戶的收益金經公告告示後向受益戶發放告知書。對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並履行相應審批程式,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要及時公開。
  第二十三條 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資產收益率可根據市場情況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五條 嚴禁採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不得用於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設立基金和墊資等。償還易地扶貧搬遷債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債務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約定債務本息由項目收益償還的按契約約定執行。在未全額償還債務前,嚴格控制轉讓、拍賣、置換、抵押、擔保、報損。
第八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資產處置應堅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對確需處置的資產,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規範處置。
  第二十八條 資產能夠發揮設計功能且績效達標的,原則上不可處置。對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二十九條 資產處置範圍:
  (一)閒置的資產;
  (二)契約(協定)到期的資產;
  (三)需要變更產權的資產;
  (四)淘汰報廢的資產;
  (五)經營虧損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類型:
  (一)資產所有權處置。採取拍賣、轉讓、出售、置換等方式處置。
  (二)資產經營權處置。採取託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契約(協定)到期後通過重新選擇經營主體或變更經營方式進行處置,以及對閒置經營性資產重新盤活使用。
  (三)報損處置。對發生損壞、損毀的資產進行處置。能夠修復、改造的,採取相應措施恢復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
  (四)報廢處置。對無法正常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的,經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
  第三十一條 產權到旗縣(市、區)和蘇木鄉鎮的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分別由指定的管理部門單位提出處置申請,會同財政、鄉村振興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論證後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處置。資產處置所得重新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不得造成資金閒置和流失。
  第三十二條 產權到嘎查村的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應按照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規定,由嘎查村“兩委”提出處置方案,經民主決策、公示公開,報蘇木鄉鎮審核後進行處置。處置結果報旗縣(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處置所得重新安排用於本嘎查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
  第三十三條 到戶類資產由嘎查村“兩委”負責監督,由農牧戶自行決定處置方式,但需向嘎查村“兩委”備案。
  第三十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十五條 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處置,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以及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章 責任分工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鄉村振興、農牧、發展改革、林草、民族事務、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商務等相關行業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明確管理責任,加強政策支持,密切配合,統籌協調推進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組織研究解決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指導各盟市、旗縣(市、區)將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鄉村振興部門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指導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制度建設、摸清底數、台賬建立、清算核實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對扶貧項目資產績效考核,確保扶貧項目資產規範安全、績效達標。農牧部門要按照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要求,指導盟市、旗縣(市、區)將確權到嘎查村級扶貧項目資產全部納入“三資”管理平台規範管理。其他行業部門要指導做好由本部門所負責監督管理的扶貧項目資產的清產核資、確權登記、後續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盟市要指導督促所屬旗縣(市、區)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處理問題。
  第三十八條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統籌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制度建設、工作落實、重大問題決策,明確相關部門、蘇木鄉鎮管理責任清單,配強工作隊伍,做好扶貧項目資產清產核資、確權移交、台賬建立、管護運營、收益分配、風險防控、資產處置等後續管理工作。
  旗縣(市、區)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統籌協調工作,向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提供意見建議,提出旗縣級收益金分配方案等。國有資產相關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國有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相關工作,將國有扶貧項目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範疇進行績效管理。農牧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蘇木鄉鎮、嘎查村將確權到嘎查村的扶貧項目資產納入農村牧區“三資”管理體系,執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負責本部門主管的旗縣級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工作,並承擔本部門主管的其他扶貧項目資產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三十九條 蘇木鄉鎮黨委、政府是鄉村兩級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直接主體,主要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責統籌確權到本區域內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包括確權移交、台賬建立、監督運營、資產處置等工作。
  第四十條 嘎查村“兩委”負責確權到本嘎查村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管護運營、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工作。加強對到戶類資產指導服務監督工作。
第十章 組織保障
  第四十一條 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情況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將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進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於10天,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持續強化監督考核,將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考核指標和自治區銜接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內容,進一步壓實工作責任。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中發現的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占挪用、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及收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注重總結推廣,積極探索並不斷完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積累和推廣成功經驗做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鄉村振興局會同自治區黨委農牧辦、財政廳負責解釋。各盟市、旗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具體實施方案或細則。
  第四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自治區持續加大扶貧投入力度,實施了大量扶貧項目,形成了較大規模的資產,極大地改善了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為貧困戶脫貧增收、打贏脫貧攻堅戰奠定了重要基礎。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確保扶貧項目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發〔2019〕18號),自治區鄉村振興局、黨委農牧辦、財政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共11章46條,主要內容包括:政策依據、基本原則、範圍類型、建立台賬、確權移交、清算核實、管護運營、收益分配、資產處置、責任分工、組織保障等。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指:2012年以來用於扶貧開發和脫貧攻堅的各級各類財政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涉牧資金、彩票公益金、行業扶貧資金等)、京蒙協作資金、結對幫扶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用於支持脫貧攻堅)、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定點幫扶資金以及社會捐贈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由自治區鄉村振興局、黨委農牧辦、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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