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指導意見》於2021年6月4日由國務院辦公廳公開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4日
通知發布,通知全文,意見內容,

通知發布

國辦函〔2021〕51號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050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函〔2021〕51號
發布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通知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5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意見內容

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家鄉村振興局 中央農辦 財政部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持續加大扶貧投入力度,實施了大量扶貧項目,形成了較大規模的資產,極大地改善了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為貧困戶脫貧增收、打贏脫貧攻堅戰奠定了重要基礎。為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確保扶貧項目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堅持精準方略,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框架下,按照現有資產管理制度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產的長效運行管理機制,確保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突出幫扶特性。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要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銜接,遵循國有資產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行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充分考慮扶貧項目資產受益民眾的特殊性,資產權屬和收益權儘量下沉。
堅持權責明晰,實施分類管理。按產權歸屬落實後續管理責任。扶貧項目資產由地方政府負責統籌。根據不同類別扶貧項目資產屬性,落實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注重發揮村級組織作用。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完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機制。
堅持公開透明,引導民眾參與。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和運營透明度。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受益民眾對扶貧項目資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東西部協作、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進行全面摸底,分類建立管理台賬,重點是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
(二)有序推進確權登記。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做好資產移交,並納入相關管理體系。對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範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儘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範圍,並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對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後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對屬於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三)落實後續管理責任。省市兩級政府要統籌指導和監督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縣級政府對本縣域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履行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責任清單。鄉鎮政府要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運營的日常監管。對確權到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村級組織要擔負起監管責任。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履行行業監管職責。
(四)規範後續管護運營。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對經營性資產,要加強運營管理,完善運營方案,確定運營主體、經營方式和期限,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做好風險防控。各地可根據實際,探索實行集中統一管護。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對公益性資產,要加強後續管護,完善管護標準和規範,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可通過調整最佳化現有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參與管護。屬於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落實受益民眾責任,引導其參與管護和運營。對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級組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使到戶扶貧項目資產更好地發揮效益。
(五)規範收益分配使用。發揮扶貧項目資產的幫扶作用,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對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並履行相應審批程式,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要及時公開。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屬於村集體的資產收益,通過設定一定的條件,鼓勵採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激發民眾內生動力。提取的公積公益金重點用於項目運營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嚴禁採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
(六)嚴格項目資產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進行規範處置。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以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明確股權的退出辦法和處置方式等。屬於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充分認識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重要性,將其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中統籌部署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明確管理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將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鄉村振興部門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
(二)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情況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發揮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對貪占挪用、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及收益等各類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三)抓好總結推廣。各地區要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的總結,積極探索並不斷完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積累和推廣成功經驗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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