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是202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0月9日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制度,規範財政收支行為,嚴肅財經紀律,提升財政資金效益,強化預算對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兩件大事的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本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及其決算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與自治區財政廳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以下統稱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全面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加大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與其他預算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力度,全力保障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
第五條 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實施項目庫管理,將項目作為預算管理的基本單元,健全項目入庫評審評估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提前謀劃儲備項目,常態化開展項目申報和評審論證,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組織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公開;督促自治區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依法對自治區本級各部門落實重大財稅政策、預算管理、財務會計管理、預決算公開等進行監督;定期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決算管理、財務會計管理、預算績效管理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等工作;對其預算完整性、規範性、真實性及其執行過程和結果、資金安全負主體責任。
徵收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組織自治區本級預算收入,加強部門間涉稅(費)信息共享,及時足額將預算收入繳入自治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加強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確保主要財政政策相對穩定。
第二章 政府預算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徵收部門編制政府收入預算時,應當充分考慮經濟成長、政策調整、財政部提前下達新增債務限額以及上下年不可比因素等情況合理測算。嚴禁將財政收入規模、增幅納入考核評比。
第九條  編制政府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工作安排,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一般公共預算應當堅持“三保”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優先順序,政府債務還本付息支出應當足額編入年初預算,持續加大對盟市、旗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帶頭“過緊日子”要求,嚴控競爭性領域財政投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堅持以收定支、專款專用,專項債務還本付息支出應當足額編入年初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投向類似的,應當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或者制定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實行統一的資金分配方式。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規定的原則編制,社會保險基金不能用於平衡公共財政預算,公共財政預算可補助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嚴控代編預算規模,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代編:
(一)因實施主體或者政策標準不確定,暫不能精準編入自治區本級各部門預算或者轉移支付項目,需在執行中由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或者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及政策規定統籌分配的預算事項;
(二)由自治區安排的中央駐區單位的預算事項;
(三)其他按照規定應代編預算的情形。
屬於代編預算的事項,應當在當年6月30日前分配下達;逾期未下達的,收回自治區本級財政統籌使用;需要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應當按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按照以下規程編制:
(一)自治區財政廳於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
(二)徵收部門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測算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徵收情況;
(三)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提出部門預算支出需求及其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匯總審核;
(四)自治區財政廳提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自治區本級各部門預算控制規模,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按照預算控制規模細化形成部門預算草案,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五)自治區財政廳編制自治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程式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審議。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共同編制自治區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分別報國務院相關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審議;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強化預算約束,原則上不作調整調劑。確需調整調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自治區財政廳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有重大緊急或者特殊情況,確需自治區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安排資金解決的增支事項,按照自治區財政廳規定的追加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嚴控出台新的增支政策,確需出台的,不得溯及以前年度,且原則上通過以後年度預算安排支出。
審慎出台新的民生政策,確需出台的,在財政承受能力評估通過後,按程式報送中央相關主管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備案或備案未通過的,不得對外公布和實施。
未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批准,自治區本級各部門不得在各類檔案(包括會議紀要、內部情況通報)、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對設立專項資金、增加專項資金規模,或者涉及增加財政支出、減少財政收入的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第三章  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預算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部門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無預算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七條 編制部門預算應當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強化零基預算理念,摒棄“占盤子”思想,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和年度用款計畫,分年度科學合理編報。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分類規定支出標準,並建立預算支出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將支出標準作為編制預算的上限和基本依據,不得超標準編制預算。
第十九條 部門支出預算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編制:
(一)人員經費預算按照機構編制、人員職級和政策標準編制,公用經費預算按照定額標準編制,嚴禁虛報人員經費預算;
(二)項目經費預算根據部門職能職責和年度工作任務編制,嚴禁將不成熟的項目編入預算或虛報項目經費預算;
(三)政府採購預算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集中採購目錄及有關政策編制,嚴禁超預算、無預算辦理政府採購;
(四)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應當根據資產配置標準編制,以存量定增量,嚴禁超標準配置資產;
(五)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應當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在指導性目錄範圍內編制,嚴禁變相舉債融資或者用工。
第二十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資金繳撥;合理安排支出進度,根據實際用款進度申請資金支付;按照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強化資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和沉澱資金政策,自治區財政廳按規定及時盤活,防止資金閒置沉澱。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預算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自治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由自治區財政廳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預算資金。用於本級支出部分,列入部門預算,按照本級項目支出預算辦法管理;對下轉移支付部分,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辦法管理。
自治區本級負責分配具有專門用途的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新設專項資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自治區規定作為依據;
(二)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職責分工;
(三)有明確的實施限期,且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擬長期實施的委託類和共擔類專項除外;
(四)不屬於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事項;
(五)同一領域或者相同投向未設立其他專項資金;
(六)事前績效評估建議支持的。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制定或者會同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政策目標、資金用途、補助對象、部門職責分工、分配方法、資金申報條件、資金申報及審批和下達的程式和時間節點、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實施期限、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等內容,需要發布申報指南或者其他與資金申報有關檔案的,應當在資金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等檔案應當及時公開。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在編制預算時,應當按照專項資金政策導向,優先保障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大項目、中央專項資金需自治區本級配套部分和自治區本級單位的支出需求。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分配專項資金,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式,對涉及的基礎數據、項目安排、資金使用、績效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綜合評估。評估事項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有關規定;
(二)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調整;
(三)績效目標實現程度或是否需要調整、取消;
(四)資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於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領域;
(五)是否按要求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建立專項資金動態調整機制: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有關規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予以取消;
(三)績效低下、績效目標發生變動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調整;
(四)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予以取消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實行退坡政策;
(五)專項資金超規定時限未下達,或者年終結轉結餘規模較大的,適當予以壓減或者調整;
(六)政策目標接近、資金投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二十九條  設立、調整專項資金應當由主管部門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申請,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由主管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專項資金到期後自動取消,確需延續的,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由主管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國家、自治區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實施“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對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申請預算的必要條件。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加強審核,必要時可獨立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審核和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建立健全共性績效指標框架;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設定部門整體、政策及項目績效目標,建立核心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績效目標設定作為項目入庫、預算申請和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不得納入項目庫,不得申請預算。績效目標與預算同步批覆下達、同步公開,經批覆的績效目標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自治區財政廳建立重大政策、項目績效跟蹤機制,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政策、項目應當暫緩或者停止預算撥款,督促及時整改落實。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整體支出和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和部門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建立重大政策、項目預算績效評價機制,開展部門整體績效評價。
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績效問題整改責任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自治區本級部門應當將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編入本部門決算,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將財政評價結果編入政府決算,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依法予以公開。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
第三十六條  決算草案編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式,應當與預算相對應,各項數據以政府、部門會計核算數據為準,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本級預算、會計核算數據等相關資料,編制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按要求報送自治區審計廳審計,並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審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進行審核,並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按規定批覆決算。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按年度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自治區財政廳按年度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七章  預算和決算監督
第四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受國務院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接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和決算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審計廳應當依法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以及自治區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對自治區本級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開展財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各部門應當對所屬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實施部門監督。
第四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自治區本級預決算、自治區本級各部門預決算應當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盟市財政預算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者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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