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區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和使用遵循“規劃先行、保障重點、分級負責、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支出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自治區級及自治區以下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革命文物利用片區的文物本體維修、保護與展示,包括: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以及防災減災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文物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突發應急性文物保護項目等。對非國有的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在其經批准的文物保護項目實施完成並經過評估驗收後,可給予適當補助。
(二)考古發掘。主要用於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蹟保護展示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考古發掘現場臨時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三)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國有或其他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革命文物的搶救性保護,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位化保護與利用,自治區重大展陳策劃布展等。
(四)長城保護。主要用於全區長城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四有”檔案、巡查巡護、保護標誌、界樁設立、重要點段圍封保護和保存環境治理等。
(五)文物保護組織管理。主要用於自治區本級文物部門開展的規劃編制、宣傳推廣、購買服務、社會教育、人才培訓、績效評價等行業管理支出。
(六)經自治區文物局和自治區財政廳批准的與文物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主要包括:
(一)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蹟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風險評估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安全巡護支出。主要包括與文物安全相關的燃料動力費、器材裝備配置費及勞務支出等。
(五)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數位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野外調查測繪費、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軟體開發購置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文物陳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九)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用、展覽推介、宣傳出版、交流合作、資料庫建設、專用設備購置、項目評審、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專項調研費等。
(十)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徵集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文物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對自治區文物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下達和撥付專項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及績效評價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自治區文物局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項目支持的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建設項目庫和專家庫;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會同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開展日常監督和評估;結項驗收;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推動開展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盟市財政部門配契約級文物部門做好本級和旗縣(市、區)文物、財政部門在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項目驗收、竣工結算、監督及績效評價等方面的工作,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和項目績效目標,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負責專項資金的核算管理並對資金使用結果負責,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和分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自治區文物局會同財政廳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資金支持重點、申報主體、範圍、條件及有關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逐級申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和預算級次,結合項目實施周期和年度預算需求,逐級向所在地文物局、財政局提交相關材料,地方各級文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匯總後,由盟市文物局、財政局聯合行文報自治區文物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直屬有關部門(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經歸口管理的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自治區文物局。
第十四條 自治區文物局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會同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下達。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 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預算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正式下達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本級文物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撥付到具體項目單位。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覆,應嚴格執行,項目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如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的,項目單位需按原渠道上報自治區文物局批准調整,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後,應落實工作任務,及時組織項目實施。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屬於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智慧財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使用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完畢後,應參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履行項目驗收制度,向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不能結項,由項目實施單位整改後重新提出驗收申請。項目驗收結果應逐級上報自治區文物局和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地方和自治區文物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文物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部門評價。不定期委派專家組或委託第三方對重點項目開展績效抽查覆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文物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抽評。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使用情況相掛鈎的機制。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擠占、挪用和支出進度慢的盟市,自治區將減少專項資金安排。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文物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組織項目實施。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批、使用和績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文物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騙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金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實施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