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為進一步規範公路建設監管行為、提升行業治理水平,將《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為《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公路建設管理,明確管理職責,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公路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境內國省道公路的新建、改建、改擴建工程,以及獨立的公路特大橋、特長隧道建設工程,農村牧區公路按其監督管理辦法執行。在自治區境內從事公路建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是指公路、橋樑、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新建、改建和改擴建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竣(交)工驗收和後評價全過程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資公路項目是指採用審批方式立項的,由各級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公路項目。經營性公路項目是指採用核准制立項的,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公路項目。
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以下簡稱PPP項目),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自治區公路建設。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並給予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六條  公路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符合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的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均可進入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市場。
第七條  公路建設應按照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總體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現代化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體系,完善交通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採用綠色、節約集約和低碳環保的建設技術,推進精品建造和精細管理。
第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契約和廉政契約“雙契約制”。項目法人要建立廉政監督機制,設立廉政監督職能部門,對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章  監管職責及許可權
第九條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公路建設項目建設程式的履行;
(三)監督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指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違法行為。
第十條  公路建設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主管全區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盟市、旗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按照監管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建設監督管理。
政府投資公路項目中的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及自治區確定的部分重大項目,由自治區本級投資,包括自治區本級國有交通企業實施的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統稱為自治區本級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公路由各盟市負責籌措建設資金並組織實施,由各盟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具體監督管理。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盟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監督管理。跨盟市的經營性公路項目由授予特許經營權盟市的交通運輸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章  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違反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式。
第十二條  部分前期工作可相互交叉進行,可行性研究階段方案基本確定的前提下,可提前開展勘察設計工作;初步設計批覆後,可進行征地拆遷、建設用地報批工作。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時,宜確定或組建項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項工作;PPP模式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班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區確定本級國有交通企業作為本級重點公路項目投資建設主體,盟市、旗縣(市、區)根據籌資主體層級可確定同級國有交通企業作為公路投資建設主體。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設計檔案時,應同時報送確定的建設管理模式,包括自管模式、改進的傳統模式、代建模式等。設計檔案批覆時要明確項目建設管理模式。項目法人不具備規定的相應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應當依法確定符合要求的代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除國家審批外的,自治區本級重點公路項目設計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審批。
政府投資的地方高速公路項目及普通國省道收費公路項目,初步設計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審批,施工圖設計由盟市交通運輸局審批。
其他普通國省道項目、經營性公路項目設計均由盟市交通運輸局審批,跨盟市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設計由授予特許經營權盟市的交通運輸局審批。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和審批應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設計確需變更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其中重大設計變更報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審批,較大設計變更報施工圖設計審批單位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審批。
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施工許可由負責具體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時要採取減材料、壓時限等方式,最佳化施工許可辦理流程。
第十九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擬交付使用的應邀請運營、養護管理單位參加。交工驗收通過後,項目法人將交工驗收報告報負責具體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對備案的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公路工程項目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參加。未經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工程不得投入試運營。
第二十條  項目通過交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應按要求及時完成竣工決算及審計、工程質量鑑定工作,完成環保、檔案等單項驗收工作。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及時申報竣工驗收,除交通運輸部驗收外,其他項目由負責具體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章  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要按照項目特點組建項目現場管理機構,項目現場管理機構資格報負責具體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項目法人在報審初步設計前完成項目現場管理機構資格核備,PPP項目可在確定投資人後並在開工前完成核備。
第二十二條  項目現場管理機構應設有計畫、契約、技術、質量、安全、財務、廉政等職能的部門,人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高速公路項目或獨立特大型橋樑、隧道項目,工程技術人員應不少於管理人員總數的65%,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占工程技術人員總數的70%以上,工程現場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備2個及以上高速公路項目的建設管理經歷,財務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並具有1個及以上高速公路項目管理經歷;部門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崗位的專業技術和任職資格,並具有1項及以上高速公路項目的管理經歷;
其餘等級公路項目現場管理機構工程技術人員應不少於管理人員總數的55%,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占工程技術人員總數的60%以上,工程現場管理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1個及以上相應級別公路項目的管理經歷;部門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崗位的專業技術和任職資格,並具有1項及以上相應級別公路項目的管理經歷。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凡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通過招標確定相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行農牧民工工資“一金三制”管理,即工資保證金及工資與工程款分賬制、實名制、銀行代發制,落實用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嚴格與農牧民工的勞動契約管理,落實工傷保險及各項勞動保護措施,對進場施工人員開展技能安全等相關培訓,保障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全區公路從業企業和人員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各盟市交通運輸局會同項目法人負責所轄項目的基礎評價工作。項目法人要建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試驗檢測機構和監理工程師、試驗檢測人員的信用評價工作檯賬,嚴格按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項目法人的督查、抽查、檢查結果據實開展年度信用評價工作。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對上報的初步評價得分進行覆核、匯總、計算,按規則確定信用等級並進行公示、公告、上報交通運輸部,同時推送相關信用平台。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針對建設項目的督查工作機制,年初制定督查檢查計畫,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程進展、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其中自治區本級重點公路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實施,其他國省道公路建設項目由盟市交通運輸局或其委託的公路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公路質量監督機構的人員、設備要滿足質量監督工作規定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做好具體監督管理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健全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制,保證審批監管權責統一,強化設計、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督、驗收等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和信用良好的技術服務機構為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機構要保證技術服務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要加強對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管,明確技術服務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技術水平不斷提升。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及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制度。強化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相應的主體責任。公路工程在設計使用期內實行工程項目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書面承諾制、永久性標牌制、質量信息檔案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落實公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公路工程項目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落實安全生產條件,並嚴格履行審查程式,審核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公路工程項目參建各方要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項目駐地建設、安全管理、施工作業、設備管理等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六章  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於政府投資公路項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必須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嚴格執行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專戶存儲、不準侵占、挪用等有關管理規定;
(二)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於計畫外工程;
(三)資金來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及時到位;
(四)是否按契約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是否在控制額度內按規定使用建設管理費,按規定的比例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有無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問題;
(六)是否按規定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財產移交手續,形成的資產是否及時登記入賬管理;
(七)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並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憑證賬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範。
對於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負責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對資金到位情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相關規定,對項目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合理控制建設成本,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交工驗收後,項目法人要及時組織完成遺留工程,編制工程決算,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工程項目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後,項目法人應及時申請質量鑑定,鑑定合格的應及時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公路建設計畫和年度投資計畫籌集建設資金,並按契約規定支付工程款,不得無故拖欠。因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影響進度、質量、安全的,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交通運輸廳可減少下年度補助資金安排。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內交發[2009]57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引用的國家、交通運輸部、自治區有關規定,有重新修訂頒布執行的,按照最新的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一、檔案制定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現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於2009年出台,期間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以及事權劃分發生很大變化,雖然近年來通過行政權力調整以及編制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等專項辦法進行了局部完善,但總體上仍與全區公路建設管理現狀有較多不適應情況,急需對《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規範公路建設監管行為、提升行業治理水平。本次按照充分發揮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監管作用和規範監管行為的總體思路,參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將《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為《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政府投資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二)部門規章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三)規範性檔案
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編制辦法(交公路發〔2007〕358號)、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09〕73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內政發﹝2017﹞8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理順公路交通投資建設體制機制六條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發〔2022〕29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綠色公路建設的指導意見(交辦公路〔2016〕93號)、關於推進公路水運工程BIM技術套用的指導意見(交辦公路〔2017〕205號)、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項目建設單位管理的若干意見(交公路發〔2011〕438號)、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公路勘察設計和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22〕71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交安監規〔2022〕7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對於項目的分類定義、公路建設監管的總體原則。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境內國省道公路的新建、改建、改擴建工程,以及獨立的公路特大橋、特長隧道建設工程,農村牧區公路按其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為監管職責及許可權,主要明確了監督管理的職責和公路項目的監管許可權。政府投資公路中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及自治區確定的部分重大項目,由自治區本級投資,包括自治區本級國有交通企業實施的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統稱為自治區本級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公路由各盟市負責籌措建設資金並組織實施,由各盟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具體監督管理。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盟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章為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明確了建設程式要求。明確了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許可權以及設計變更審批許可權,根據第二章明確的具體監督管理層級,施工許可、交工驗收及竣工驗收的許可權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為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明確了項目法人現場管理機構資格要求,其中高速公路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規定,對其他等級公路項目法人現場管理機構資格進行了明確。以及對招標、農民工工資管理、信用評價、監督檢查等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為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根據第二章明確的具體監督管理層級,明確了質量安全的監管職責及分工,對質量安全監管的工作機制、從業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落實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為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管內容,造價管理要求及資金落實規定,並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進行了具體要求。
第七章為附則,規定了辦法有效期為五年,《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內交發〔2009〕5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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