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提高養護工程質量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6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 文號:內交發〔2023〕67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交發〔2023〕677號
各盟市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提高養護工程質量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非收費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公路養護工程是指一段時間內集中實施並按照項目進行管理的公路養護作業,不包括日常養護和公路改擴建。
第四條 養護工程應當遵循決策科學、管理規範、技術先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養護工程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主管全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自治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自治區發展中心)根據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安排承擔全區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的技術支撐和輔助工作。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 參與養護工程作業的單位應當根據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養護管理目標,按照標準規範、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要求組織實施養護工程,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籌措必要的資金用於養護工程,確保公路保持良好技術狀況。
非收費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以財政保障為主,主要通過各級財政資金解決;收費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主要從車輛通行費中解決。
第八條 養護工程資金使用範圍包括公路技術狀況檢測與評定、養護決策諮詢、養護設計、養護施工、工程管理及質量控制、工程驗收、項目後評估、監理諮詢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養護工程資金。
第二章 養護工程分類
第九條 養護工程按照養護目的和養護對象,分為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應急養護(參見附錄)。
第十條 預防養護是指公路整體性能良好但有輕微病害,為延緩性能過快衰減、延長使用壽命而預先採取的主動防護工程。
第十一條 修復養護是指公路出現明顯病害或部分喪失服務功能,為恢復技術狀況而進行的功能性、結構性修復或定期更換,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二條 專項養護是指為恢復、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務功能而集中實施的完善增設、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災後恢復等工程。
第十三條 應急養護是指在突發情況下造成公路損毀、中斷、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等,為較快恢復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實施的應急性搶通、保通、搶修。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各類養護工程所涉及的技術服務與工程施工等相關作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和其他合法合規方式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資格條件的單位承擔。未達到公開招標投標規模的一般養護工程,可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 應急養護,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直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隊伍實施。
第十六條 養護工程應當按照項目庫管理、前期工作、計畫編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程式組織實施。應急養護除外。
第三章 項目庫及前期工作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全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的建設;自治區發展中心承擔項目庫管理的事務性、輔助性、技術性工作。
第十八條 按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養護需求分析、養護技術方案確定等工作流程進行科學決策,結合安全運行狀況,建立養護工程項目庫。
第十九條 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應當按照標準規範規定的檢測指標和頻率開展,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樑、隧道、附屬設施等檢測和評定,公路路面應當運用自動化快速檢測技術開展檢測工作。
第二十條 養護需求分析應當根據檢測和評定數據,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國家或自治區養護規劃及發展需求,科學設定養護目標,合理確定入庫養護工程項目,依據交通流量、服役年限、養護歷史等因素進行排序。
第二十一條 養護技術方案應當在開展專項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公路技術狀況、病害情況、發展趨勢等因素,同時綜合考慮技術、經濟、安全、環保等確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庫按照5年期編制,實施動態調整,每年6月更新,原則上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章 計畫編制
第二十三條 養護工程實行先設計審批後下達計畫的工作流程。根據年度養護資金規模、養護目標要求、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合理編制養護工程年度計畫。
第二十四條 養護工程計畫編制優先安排以下項目:
(一)服役年限及交通流量綜合指標較高的;
(二)嚴重影響公眾安全通行的;
(三)具有重大政治、軍事、經濟意義的;
(四)技術狀況差,明顯影響公路整體服務水平的;
(五)預防養護項目。
第二十五條 養護工程計畫應當統籌安排,避免集中養護作業造成交通擁堵。盟市間養護作業應當做好溝通銜接。
第二十六條 養護工程計畫應當及時下達,與養護施工的最佳時間相匹配,保障工程實施效益。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養護工程計畫,確需調整的,按相關程式報批。
第五章 工程設計
第二十八條 養護工程一般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規模較大、技術特別複雜的,可以採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
應急養護和技術簡單的養護工程可以按照技術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養護工程設計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環利用、綠色環保;
(二)針對不同病害的分布特點進行分段、分類設計;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設計,降低養護工程施工對交通的影響,保障運行安全;
(四)做好養護安全作業方案設計,保障養護作業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屬設施的設計。
第三十條 養護工程設計應當以專項檢測或評估為依據,做好舊路調查,加強結構物承載力和舊路性能評價,強化對顯性、隱性病害的診斷分析。
第三十一條 養護工程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養護工程設計檔案應當對施工工藝和驗收標準進行詳細說明。
鼓勵養護工程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尚無相關標準可參照的,應當經過試驗論證審查並確定相應的驗收參數後方可規模化使用。
第三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保證養護工程設計檔案質量,做好設計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養護工程設計檔案應當通過審查或審批後方可使用,使用國家和自治區公路養護資金的項目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審批,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由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經營管理者審批。
第三十五條 養護工程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對施工中發現的設計變更問題,建設單位應當書面提出設計變更申請,未經批覆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十六條 設計變更分為一般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經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經營管理者批覆後實施,重大設計變更須經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同意後實施。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00米以上的處置路段位置發生調整的;
(二)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三)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四)大中橋、隧道、立交的處置數量或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五)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或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公路養護工程項目中同一工程內容費用超過100萬元的;
(七)變更後總預算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條 從事公路養護工程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參與養護工程市場競爭。
第三十八條 養護工程施工前,公路養護機構或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設計檔案和相關要求,組織對交通保障、養護安全作業方案進行審查,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對交通保障、養護安全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養護工程交通組織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由建設單位審核後報工程所在地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安交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九條 養護工程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
除應急養護外,養護工程施工應當選擇交通流量較小的時段,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
鼓勵提前將養護施工信息告知相關公路電子導航服務企業,為社會公眾出行做好服務。
第四十條 養護工程應當加強成本控制和管理。項目完工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財務決算和工程審計。
第七章 質量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管理制度,通過抽查、檢查、自查等方式保證養護工程質量。自治區公路質量監督部門承擔公路養護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設計檔案、施工契約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並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全面加強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養護機構及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強公路養護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隱患整改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成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編制符合項目特點的施工方案、應急管理方案、繞行方案和交通管制措施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八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五條 技術複雜程度高或投資總額3000萬元以上的養護工程按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階段執行,其他養護工程按一階段驗收執行。
第四十六條 適用於一階段驗收的養護工程項目由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組織驗收;適用於兩階段驗收的養護工程項目,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由設計審批單位負責組織開展。驗收完成後,30天內將驗收報告向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報備。
第四十七條 養護工程管理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適用於一階段驗收的養護工程項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6個月之內完成驗收;適用於兩階段驗收的養護工程項目,在工程完工後應當及時組織交工驗收,一般在養護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後12個月之內完成竣工驗收。
養護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養護工程驗收及質量缺陷責任期具體時限應當在養護契約中約定,並符合有關要求。
第四十八條 養護工程完工後未通過驗收的,由施工單位承擔養護責任,超出驗收時限無正當理由未驗收的除外。驗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
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驗收依據主要包括:
(一)養護工程計畫檔案;
(二)養護工程契約;
(三)設計檔案及圖紙;
(四)變更設計檔案及圖紙;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檔案;
(六)養護工程有關標準、規範及規定。
第五十條 養護工程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完成全部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整理歸檔;
(三)施工單位按相關標準、規範和規定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四)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已整改完畢;
(五)參與養護工程的相關單位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六)開展了監理諮詢的,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
(七)按規定需進行專業檢測的,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鑑定完畢並出具檢測報告;
(八)完成財務決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一條 公路養護工程按相關程式完成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全部項目檔案移交至公路養護機構或公路經營管理者。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依據有關規定對全區養護工程進行檢查。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養護機構應當採取定期檢查或抽查等方式開展養護工程監督檢查,每個項目每年不少於2次。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養護工程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護工程相關法規、制度和標準、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養護工程前期、計畫、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工作規範化情況;
(三)養護工程質量和安全;
(四)養護工程資金使用情況;
(五)其他要求的相關事項。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根據有關規定完善自治區公路養護市場信用管理體系,發布從業單位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附錄:公路養護工程分類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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