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6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 文號:內交發〔2023〕67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交發〔2023〕676號
各盟市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範圍內已投入運營的既有國省幹線公路和交工驗收合格後的新改建國省幹線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主管全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制定全區國省幹線養護管理的制度、標準,開展養護工作監督、指導。
自治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自治區發展中心)根據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要求承擔全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的技術支撐和輔助工作。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檢查、監督、考核和指導。
第四條 公路養護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公路養護機構和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負責。
第五條 國省幹線公路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由管轄路段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負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應當與公路經營管理者強化信息溝通,密切協作配合,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六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機制,全面推進養護管理規範化、精細化,形成主體明確、職責清晰、責任落實、措施有效的管理體系。
第七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創新養護管理模式,鼓勵開展全壽命周期養護、建養一體化等試點,提高養護質量效益。
第八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根據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信息化頂層設計,推動公路養護工作與信息技術融合發展,提升信息化套用水平。各級公路養護機構和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及時做好相關係統維護和信息數據更新。
第九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牢固樹立綠色養護理念,採取有效措施,加快綠色低碳公路養護技術的推廣套用,強化節能減排,進一步提高資源的循環利用效率。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積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加快“四新”技術在公路養護中的推廣套用。套用成熟技術,提高病害預防與處治質量,探索研發適合本地區的高效、節能、環保的養護技術。
第十一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積極籌措必要的資金用於公路養護。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足額列支養護經費,用於公路日常養護、服務區公共設施、養護工程、養護機械設備、應急處置、檢測評定及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運維等,保持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二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公路路況調查與評定工作。路面檢測應採用自動化檢測。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全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的建設並實施動態管理;自治區發展中心承擔項目庫管理的事務性、輔助性、技術性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提升養護工程項目科學決策水平,養護決策流程清晰、明確、完整。路面、橋樑、隧道每項形成決策分析報告,包括決策依據、養護標準、養護模型、養護需求分析、養護費用估算、養護建議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根據年度養護資金規模、養護目標要求、項目庫儲備更新情況,合理編制年度養護計畫。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將年度養護計畫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十六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對本轄區內公路、橋涵及隧道的日常養護檢查。
第十七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養護工程前期、計畫、設計、施工、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進一步推動養護工程市場化,探索日常養護市場化。
第十九條 從事公路養護工程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申請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參與養護市場競爭。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推進信用管理機制建設,按照相關規定對養護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開展信用評價。
第二十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護統計調查工作,做好養護統計數據蒐集、匯總、審核、上報。公路養護機構、公路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有關統計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國省幹線公路接養移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國省幹線公路接養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因路網規劃變化、城市規模擴大等原因,公路主要承擔城市道路功能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推動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原養護單位將相關路段移交市政道路部門管理養護,並簽訂移交協定。未辦理移交手續之前,由原養護管理單位履行管理養護職責。
第三章 服務區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開展全區國省幹線公路服務區運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星級服務區評定。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國省幹線公路服務設施的日常運營工作。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公路經營管理者參與星級服務區評定。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全區服務區充電樁建設及清潔能源推廣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加快推進公路服務區內充電樁、換電站、加氣站、加氫站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加強服務區、停車區的運營服務管理,發現服務區公共設施損壞的,應及時進行處置、修復。
第二十六條 服務區不得擅自關停,確須關停的,應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批准,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四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二十七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公路養護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機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
第二十八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制定橋隧運行、養護作業、養護機械、服務區運營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二十九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要求養護工程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施工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公路養護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隱患整改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充分利用交通運輸部、自治區路網運行監測資源,對重點路段、特殊結構的重點橋隧建設數位化監控系統,實施線上監測,定期分析監測數據。
第三十一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制定惡劣天氣、自然災害及其他影響公路正常運營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保通預案和配套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國省幹線公路發生交通阻斷,公路養護機構、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向同級或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報告,配合屬地政府開展應急救援、搶修、搶通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強化信息報送和災毀數據填報工作。對公路突發事件信息、公路交通阻斷信息、公路養護施工信息、公路氣象和災害信息等及時報送。對因災害等原因造成國省幹線公路損失的,及時調查統計公路損失和恢復投入,並按要求填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對全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性檢查每年開展1次,專項檢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選擇養護技術、養護管理、質量安全、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組建形成全區公路養護監督檢查專家庫,參與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組織的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國省幹線公路的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相關執法工作,對公路養護機構、公路經營管理者在日常巡查、養護檢查中發現報告的涉路違法行為,應及時立案查處。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將綜合性檢查評價結果向全區通報,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視情況以通報、約談、整改、掛牌督辦、行政處罰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完成。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經營管理者按照要求進行整改落實,並在限定的時間內,將整改結果報送至檢查單位。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將檢查評價結果、路段治理違法超限運輸工作開展情況及治理效果與年度養護資金安排相掛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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