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88號)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88號)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統籌中央補助地方專項資金和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專項用於補助全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的資金。
按照自治區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盟市財政應當落實支出責任,保障本地區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日常運轉經費。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統籌安排、分級管理、保障基本、加強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以及審計、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文物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補助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根據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文物局提供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區)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分檔定級情況對運轉經費補助進行測算;審核和撥付補助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及績效評價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文物局參與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免費開放工作實施;對全區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區)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進行管理,開展日常監督、評估和考核工作;組織陳列布展項目申報;根據博物館紀念館等相關統計數據對場館等級進行測算;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工作,對免費開放工作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盟市財政、宣傳、文物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級和旗縣(市、區)文物、財政部門在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免費開放工作考核監督及績效評價等方面的工作,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三章  支出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八條  補助資金的支出範圍、支出內容包括:
(一)運轉經費補助。用於補助納入中央和自治區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實行免費開放後正常運轉、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等支出。
(二)陳列布展補助。用於補助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且已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區)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舉辦基本陳列的布展方案設計、相關材料及設備購置、施工、監理和專家諮詢等支出。
(三)國家級重點博物館補助。用於補助國家文物局、財政部確定的國家級重點博物館,提升藏品保護、陳列展覽、學術研究、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社會教育等支出。
第九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債等支出,不得用於發放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及津補貼、基礎設施建設、大型維修改造、藏品徵集等支出。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條  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項目法方式分配。
第十一條 自治區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場館免費開放情況,結合正常運轉經費預算核定,實行定額補助。
第十二條 各盟市場館運轉經費補助實行因素法方式分配。具體核定辦法如下:
(一)根據我區納入中央和自治區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總體情況,將各盟市場館分為盟市級館、旗縣級大館、旗縣級中館、旗縣級小館四檔,盟市級館按照免費開放名單等級確定,旗縣級館分檔因素為展廳面積(權重30%)、文物數量(權重40%)、近三年參觀人次(權重30%)等,數據以文物部門統計年鑑數據為準計算核定。
場館得分計算公式:某館得分=展廳面積得分+文物數量得分+近三年參觀人次得分。
分檔標準:經測算,90分以上為大館,75分-85分為中館,70分及以下為小館。分檔情況每三年核定調整一次。
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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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分檔情況,基本運轉補助測算標準為:盟市級館每館每年補助160萬元,旗縣級大館每館每年補助40萬元,旗縣級中館每館每年補助30萬元,旗縣級小館每館每年補助10萬元。
(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對納入中央和自治區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實施績效評價,按照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核定,績效評價為“差”的場館不予補助。
第十三條 各盟市場館運轉經費補助由自治區財政根據上述分配方法核定下達。分配公式如下:
某盟市補助資金額度=∑[某盟市盟市級館(旗縣級大館、旗縣級中館、旗縣級小館)場館個數×基本運轉補助測算標準]
第十四條  陳列布展補助按照項目法分配。
(一)申請陳列布展補助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區)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其基本陳列布展大綱和版式稿需經過審核或備案後,方可申請經費。其中,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的基本陳列布展大綱和版式稿,需中央宣傳部會同國家文物局審核通過;屬於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的全區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包括博物館、紀念館)的基本陳列布展大綱和版式稿,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會同文物局審核通過;其他不在上述範圍的博物館、紀念館的基本陳列布展大綱和版式稿,需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二)陳列布展補助標準如下:原則上陳列布展展區地面面積10000(含)平方米以上,補助不超過2000萬元;5000(含)-10000平方米,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2000(含)-5000平方米,補助不超過400萬元;2000平方米以下,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陳列布展項目可適當增加補助。
第十五條  國家級重點博物館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按照因素法分配,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調節後確定補助金額。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六條  申請陳列布展補助的全國(區)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項目於每年8月底前由各級宣傳部門逐級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陳列布展補助項目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初審匯總後向中央宣傳部申報;全區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陳列布展補助項目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初審匯總後於每年8月底前將下年度陳列布展補助資金建議方案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七條  其他博物館紀念館陳列布展補助項目於每年8月底前由各級文物部門逐級報自治區文物局,自治區文物局初審匯總後向國家文物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申報。 
第六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核定的補助資金分配意見,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撥付資金。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在三十日內將補助資金及時分解下達至各博物館紀念館和旗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提供的免費開放工作實際、績效評價等情況,統籌上級和本級補助資金安排運轉經費補助,按照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落實支出責任,保障本地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所需資金。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後一般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按規定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文物局批准調整。
第二十一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支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資金使用單位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同級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博物館紀念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制定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範性,按照規定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績效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避免資金閒置和浪費。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文物局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不定期組織開展全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本辦法規定及其他財政財務法律法規,存在違反上述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補助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文物局、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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