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雲南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88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7號)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雲南省財政廳、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3年3月14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4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財政廳、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雲南省財政廳 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 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財政局、黨委宣傳部、文化和旅遊局,鎮雄縣、宣威市、騰衝市財政局、黨委宣傳部、文化和旅遊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規範資金申請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雲南省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財政廳 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
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3月14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雲南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88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7號)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用於補助列入中央宣傳部、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列入中央免費開放名單館),實行免費開放後正常運轉、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等支出。
按照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省級、州(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按承擔比例統籌安排,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初預算予以保障,應當落實支出責任,確保本地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日常運轉經費。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與使用堅持“統籌安排、分級管理、注重基本、加強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審核本省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相關因素等基礎數據。省財政廳根據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申請和相關因素數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等確定相關州(市)、財政省直管縣預算金額。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文物)部門根據責任分工,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補助資金管理與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標準與分擔比例
第六條 補助資金標準
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列入中央免費開放名單館個數。基本運轉補助測算標準為:省級館每館每年500萬元,州(市)級館每館每年200萬元,縣(市、區)級館每館每年50萬元。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可根據財政部對標準進行調整後按分擔比例相應進行調整。
第七條 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補助資金由中央和我省按照8∶2的比例分擔,其中,我省承擔的20%部分由省級與各地財政分4檔按比例分擔支出責任。
具體分擔比例:第一檔昆明市(含滇中新區),省級分擔20%;第二檔曲靖、玉溪、紅河、楚雄、大理5個州(市),省級分擔70%;第三檔昭通、文山、普洱、西雙版納、保山、德宏、麗江、臨滄8個州(市)和鎮雄、宣威、騰衝3個財政省直管縣,省級分擔85%;第四檔怒江、迪慶2個州,省級分擔90%。
第八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債等支出,不得用於發放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及津補貼、基礎設施建設、大型維修改造、藏品徵集等支出。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根據列入中央免費開放名單館、基本運轉補助測算標準等情況,對運轉經費補助因素進行測算。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確定補助資金預算金額。
第十條 待年度部門預算批覆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將補助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時限要求下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下達的補助資金後,應結合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在30日內予以分配下達。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上級和本級補助資金,落實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所需資金。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後一般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應按規定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省文物局)批准。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支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資金使用單位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同級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我省國有資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與使用。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補助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適時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費開放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或專家組開展,應反映公眾文化需求並鼓勵公眾參與,評價周期原則上三年一次,評價結果應當抄報上級財政、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博物館、紀念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提高補助資金管理與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範性。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補助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文化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財教〔2014〕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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