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我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2〕2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2〕2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統籌中央支持我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和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我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我區公共文化發展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財力情況核定。各級財政應按照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落實支出責任,保障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廣電局、自治區體育局等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測算基礎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負責審核申報檔案和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監督指導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績效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各盟市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盟市財政部門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盟市本級和旗縣(市、區)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在項目申報、數據審核、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及使用、監督及績效評價等方面的工作。盟市有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規定,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全區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其他公共文化項目等。
第七條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具體支出範圍包括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公共數字文化服務以及開展文體活動等。
第八條  讀書看報服務補助,用於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以及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農家書屋(草原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設定公共閱報欄(屏),總分館服務系統平台建設及設備購置等。
第九條  收聽廣播和觀看電視服務補助用於以下方面:
(一)縣級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包括應急廣播服務平台建設及設備購置等。
(二)廣播電視節目覆蓋,包括納入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範圍的發射機、附屬系統購置及運行維護,廣播電視直播衛星相關實施方案確定的家庭接收設備購置,民族地區有線高清互動數位電視設備購置等。
(三)融媒體中心建設,包括全媒體傳播所需設備購置等。
第十條  觀賞電影服務補助用於為農村民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
送地方戲服務補助用於開展戲曲進鄉村、免費或低票價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一條  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補助,用於搭建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加強資源建設、數據傳輸、線上活動、宣傳培訓推廣等,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數位化水平,推進國家文化大數據體系、全國智慧圖書館體系、公共文化雲建設。
第十二條  開展文體活動補助用於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流動文化服務、文化志願服務活動、全民閱讀活動等。
第十三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包括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劇院(場)、體育場(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農家書屋(草原書屋)、廣播電視發射(監測)台站、轉播台站、衛星地球站、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新聞出版單位、國有文藝院團等的設施維修與設備購置,流動文化服務車輛購置。
第十四條  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包括配置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崗位,組織鄉鎮(街道)、村(社區)文化專兼職人員培訓等。
第十五條  其他由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自治區財政廳確定實施的重點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日常運轉類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實行因素法與項目補助相結合的方法。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分為重點項目補助、一般項目補助和獎勵資金。具體數額由財政部下達金額和自治區財政廳年度預算安排確定。
第十九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主要由盟市統籌用於轄區內公共文化領域相關事項。具體因素包括:
(一)常住人口數(權重10%),按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測算。
(二)鄉鎮(含街道)個數(權重15%),按民政部門提供的數據測算。
(三)行政村個數(權重15%),按民政部門提供的數據測算。
(四)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個數(權重20%),按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文化、廣播電視、體育等公共文化設施個數數據測算。
(五)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設施建築面積(權重10%),按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文化、體育等公共文化設施面積數據測算。
(六)財政困難程度係數(權重10%),按各盟市困難程度係數測算。
(七)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權重10%),按全區決算數測算。
(八)績效管理相關情況(權重10%),根據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執行率、項目完成情況和績效評價情況測算。
各盟市年度資金額度根據盟市分配因素得分分檔確定。其中:某盟市分配因素得分=∑(某盟市分配因素值/全區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
第二十條  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主要用於支持自治區本級有關部門和盟市申請的公共文化領域重點項目。中央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家主管部門明確的支持方向和標準分配;自治區級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根據自治區本級有關部門、盟市申報的實際情況核定補助規模。
第二十一條  獎勵資金原則上參照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分配,主要由盟市統籌用於轄區內公共文化領域相關事項。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根據中央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申報。自治區級重點項目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有關部門、盟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際需要並結合年度重點工作要求聯合申報,原則上每個部門、盟市不超過2個重點項目;鼓勵公共文化示範區城市先行先試,示範區城市申報重點項目不超過3個。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級重點項目申報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資金申請報告。
(三)按照財政績效目標管理相關規定編制項目績效目標。
第二十四條  盟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於每年1月30日前將當年自治區級重點項目申報材料和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支出情況、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當年中央和自治區年度專項資金規模,結合國家和自治區公共文化發展有關規劃對自治區本級和盟市申請的自治區級重點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期、工作任務量等內容進行審核,並於2月15日前將審核後的自治區級重點項目申報材料匯總後報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績效情況,審核重點項目預算方案及績效後,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及時下達資金。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有關部門對本部門實施的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實施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盟市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及時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並確定資金績效目標,在三十日內將預算下達至盟市具體項目單位和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撥付到具體項目單位。
第二十八條  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後六十日內由盟市財政部門統一將盟市、旗縣資金分配情況和績效目標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盟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健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加強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民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避免資金閒置和浪費。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結餘結轉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應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規範,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鼓勵有關部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套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管,根據自治區本級有關部門和盟市財政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結果,適時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分配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擠占、挪用和支出進度慢的盟市,自治區將減少專項資金安排。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和項目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按照規定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騙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5年。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財教〔2016〕66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內財科〔2016〕2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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