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於2022年制定和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下簡稱“非遺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自治區非遺保護和管理工作。專項資金實施期限根據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非遺保護政策等確定。
各級財政應當按照自治區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落實支出責任,保障本行政區域內非遺保護工作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級負責、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並接受財政、審計、文化和旅遊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出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分為自治區本級資金和自治區對下補助資金,按照支出範圍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
自治區本級資金包括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本級組織管理費和自治區部門非遺保護補助費,自治區對下補助資金為各盟市自治區非遺保護補助費。
第六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遺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宣傳出版、諮詢評審、交流培訓、資料庫建設等。
第七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自治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自治區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
(一)自治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費,支持自治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畫編制、開展傳承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
(二)自治區級以上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支持自治區級以上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
(三)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補助費,支持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位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四)自治區非遺傳承人群研修培訓計畫補助費,支持研培計畫所發生的研修、培訓等支出。
(五)自治區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記錄補助費,支持對自治區級以上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實施系統性記錄的支出。
(六)其他列入年度重點工作的非遺保護工作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與非遺保護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下達和撥付專項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及績效評價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項目支持的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建設項目庫和專家庫;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會同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開展日常監督和評估;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推動開展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盟市財政部門配契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做好本級和旗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財政部門在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方面的工作,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細化項目方案,明確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進行專項核算,完成年度項目總結和單位自評,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會同財政廳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資金支持重點、申報主體、範圍、條件及有關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逐級申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和預算級次,逐級向所在地文化和旅遊局、財政局提交相關材料,地方各級文化旅遊和財政部門初審、匯總後,由盟市文化和旅遊局、財政局聯合行文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直屬有關部門(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經歸口管理的自治區部門審核後,報送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具有專門從事非遺保護的工作人員;
(四)具有科學的工作計畫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第十六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委託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會同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下達。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  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預算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及時下達資金預算。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會同本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將資金撥付到具體項目單位。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覆、下達,應當嚴格執行,各級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如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的,項目單位需上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批准調整,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落實工作任務,及時組織項目實施。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屬於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智慧財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和專利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部門評價。不定期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對項目開展績效抽查覆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使用情況相掛鈎的機制。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擠占、挪用和支出進度慢的盟市,自治區將減少專項資金安排。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組織項目實施。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批、使用和績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文化和旅遊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騙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金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文化廳轉發財政部文化部關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內財科〔2017〕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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