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蒙醫正骨保護條例

通遼市蒙醫正骨保護條例

通遼市蒙醫正骨保護條例於2020年10月30日通遼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通遼市蒙醫正骨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通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
第一條 為了加強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蒙醫正骨的保護、傳承、發展和傳播。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蒙醫正骨,全稱為蒙醫正骨療法,亦稱為蒙醫整骨療法或者蒙醫整骨術,是指蒙古族世代相傳並視為蒙古族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治療各類骨折與關節脫位、軟組織損傷等一系列病症的療法。保護對象包括下列具有醫學、藥學、歷史、文化價值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主要有:
(一)蒙醫正骨醫藥醫療知識;
(二)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醫療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
(三)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單方、驗方、秘方等;
(四)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器材、蒙藥材、製劑、藥酒等製作技藝;
(五)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蒙藥材及其栽培技術;
(六)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起源、傳承、科研、推廣途徑等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器具實物、場所設施;
(七)蒙醫正骨特有的傳統習俗;
(八)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四條 蒙醫正骨保護應當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與發展、傳承與創新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和社會參與原則。
第五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蒙醫正骨保護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蒙醫正骨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蒙醫正骨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設立蒙醫正骨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監督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三)批准、公布本級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四)扶持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五)培養、引進蒙醫正骨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骨幹等蒙醫正骨人才,並給予政策支持;
(六)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蒙醫正骨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七)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出台、向上申報與蒙醫正骨密切相關的器材、藥物、製劑、藥酒等加工、貯存、使用技術規範和標準;
(八)修繕具有歷史價值的蒙醫正骨活動場所、設施;
(九)扶持、發展與蒙醫正骨相關的器材、藥物、製劑、藥酒等研發、生產、銷售骨幹企業;
(十)組織有關部門宣傳蒙醫正骨診療技術和傳統文化;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蒙醫正骨保護中的蒙醫藥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蒙醫正骨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會同同級文化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蒙醫正骨保護工作;
(三)宣傳、實施蒙醫藥法規和政策,推廣蒙醫正骨診療技術;
(四)建立蒙醫正骨診療技術和從業人員資料庫,公示並定期更新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
(五)組織師承或者確有專長人員參加執業資格考核或者考試;
(六)開展蒙醫正骨診療技術人員培訓;
(七)組織制定蒙醫正骨診療技術規範;
(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設立蒙醫正骨行業協會;
(九)會同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蒙醫正骨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等納入醫療保險目錄;
(十)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合理的、分檔次的蒙醫正骨醫療收費標準並定期予以修訂;
(十一)依法查處利用蒙醫正骨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蒙醫正骨保護職責。
第七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記錄、建檔、傳承和傳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蒙醫正骨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蒙醫正骨資料檔案,指導、監督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活動,培養後繼人才,依法查處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記錄、建檔、傳承和傳播工作的違法行為,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職責。
第八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藥品監督管理、蒙中藥產業化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蒙醫正骨保護工作。
第九條 申報和認定市本級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從事蒙醫正骨臨床工作或者以師承方式學習蒙醫正骨診療技術達到規定年限;
(三)傳承譜系連續三代以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蒙醫正骨保護經費應當用於下列項目:
(一)支持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二)調查蒙醫正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
(三)挖掘、整理、提升蒙醫正骨代表性項目、療法;
(四)獎勵為蒙醫正骨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用於蒙醫正骨保護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蒙醫正骨醫療機構,成立蒙醫正骨科研機構,建設蒙醫正骨展示、傳習場所,從事蒙醫正骨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捐助等方式參與蒙醫正骨保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支持蒙醫正骨代表性傳承人、名醫設立蒙醫正骨傳習所、工作室等,開展帶徒授藝等傳習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蒙醫正骨醫療機構、科研院所、中高等院校、企業開展生產教學科研合作。
鼓勵、支持蒙醫正骨行業協會、蒙醫正骨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等合作開展學術交流、理論研究等活動。
第十三條 蒙醫正骨醫療機構、科研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活動,申請和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登記和使用技術秘密,不得侵犯其他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
蒙醫正骨智慧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作為智力要素作價出資,參與開發和利益分配。
第十四條 未取得執業資格的,禁止從事蒙醫正骨執業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情節較輕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擠占蒙醫正骨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制定蒙醫正骨保護和發展規劃,或者未對保護和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認定市級蒙醫正骨代表性傳承人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監督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活動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師承或者確有專長人員執業資格考核或者考試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