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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統籌整合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農田建設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十一條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72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農田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性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是指為支持全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在自治區級層面統籌整合的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自治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配套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中安排的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共同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統籌整合自治區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審核全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分配方案、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全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及實施方案編制,研究提出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負責編制資金年度績效目標並隨部門預算或資金分配方案一併報財政廳審核,下達年度建設任務,負責項目實施過程跟蹤監控,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 盟市、旗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做好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審核撥付、使用管理、監督監管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旗縣農牧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篩選時嚴控項目招標標段,避免散亂小)、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驗收等,做好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責任由中央財政與自治區財政共同承擔。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地方財政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支出責任,列入自治區本級政府預算。鼓勵地方政府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收入、新增耕地收益等資金渠道,增加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提高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
第七條 盟市、旗縣可以採取以獎代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導承包經營高標準農田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籌資投勞,建設和管護高標準農田。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自治區資金來源包括一般公共預算、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土地出讓金收入用於農業農村資金及相關的田土路林水電等相關專項資金。
第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優先扶持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優先安排農作物種子田。農田建設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小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支持用於高標準農田、高效節水灌溉等建設。
第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所用於的工程建設內容如下:
(一)田塊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道路;
(五)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自然損毀農田工程修復;
(八)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農田建設相關工程內容。
上述工程建設內容要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22)規定的建設範圍。
第十一條 旗縣按照從嚴從緊原則,可以從中央農田建設資金中列支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驗收等必要的費用,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 1500 萬元(含 1500 萬元)以下的按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 1500 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1%據實列支。上述費用累計列支額度不得超過該項目自治區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5%,不足部分由旗縣自籌解決。
自治區、盟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在預算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管理費,不得從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農田建設資金中列支。
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高標準農田地塊類型及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等因素測算分配。當年下達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時按照中央、自治區財政補助水平的80%安排,待項目驗收、審價後據實結算。
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評價獎勵機制,自治區每年安排1000萬元對當年項目建設成效好的旗縣(市、區)給予獎勵,安排1000萬元對建成項目管護成效好的嘎查村集體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對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統籌整合範圍的中央財政資金,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財政部資金下達檔案的30日內正式將預算分解下達到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檔案報財政部備案,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自治區農牧廳。
第十四條 對於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農牧廳提出的分配建議,結合當年中央安排內蒙古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的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及時將自治區本級承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預算分配下達到各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檔案抄送自治區農牧廳等相關單位和部門。
第十五條 財政廳在下達中央和自治區轉移支付預算時一併下達各盟市高標準農田建設績效目標,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 20 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安排給脫貧旗縣的高標準農田農田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等12部門《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旗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及涉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農〔2021〕812號) 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按要求統籌相關渠道的農田建設資金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七條 盟市、旗縣應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使用規劃,及時分配、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管理,更好地保障高標準農田建設在資金方面的需求,自治區財政廳在人民銀行設立高標準農田建設專用資金賬戶。自治區、盟市財政部門通過專用資金賬戶專門調度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盟市、旗縣財政部門通過專用資金賬戶直接清算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以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管理,確保及時撥付、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開工時,可按有關規定預付不超過工程量 30%的項目啟動資金;項目建設過程中,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按有關規定撥款,進度款支付比例應不低於已完工程價款的80%;項目完工並驗收合格後,按財政資金支付的有關要求及時撥付其餘的工程款項。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牧主管部門負責核實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二十三條 盟市旗縣財政、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及時將財政投資審減、招投標結餘資金繼續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結轉資金及項目竣工決算後的結餘資金,依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級政府結合地區實際,按照統籌整合要求,統籌有關涉農資金用於高標準農田、高效節水灌溉及農田水利建設。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管制度,依據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分配、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六條 按照“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於糧食生產”的要求,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將高標準農田用於糧食生產情況作為重要績效目標加強績效目標管理,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5號)開展績效自評,並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財政廳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採取適當方式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通報。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利用直達資金監控系統進入定期調度,隨時掌握支出進度,對支出進度緩慢、資金使用不規範、預警信息處理不及時、支付數據錄入不及時的地區和部門進行定期通報,督促做好合理加快支出進度、預警信息核實、違規問題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自治區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對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和相關工作推進情況評價結果好的地區通過政府高標準農田激勵獎勵資金進行激勵,對排名靠後、情況嚴重的地區進行約談,採取任務、資金一併收回及與安排其他專項資金掛鈎等必要措施進行懲戒。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和滯留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盟市、旗縣財政、農牧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管理辦法和當地實際,作出補充規定或制定更具體的操作辦法,抄送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