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是為了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畜產品穩定安全供給,促進高質量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發布信息,條例公告,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

條例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號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

內容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畜產品穩定安全供給,促進高質量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內蒙古的戰略定位,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堅持農牧業農村牧區優先發展,加快將內蒙古建設成為農牧業強區,助力農業強國建設。
第四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樹立大食物觀,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推動農牧業轉型發展,推進生產方式、資源利用方式、經營方式、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大力發展節水農業、生態農牧業,擴大農牧業優質資源數量,增加綠色農畜產品產量,提高農牧業發展質量,構建現代化農牧業發展新格局。
第五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宜種則種、宜養則養,立足本地區農牧業資源優勢,最佳化布局和生產結構。
第六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堅持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市場導向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自治區建立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動、督促落實等各項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點事項。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金融管理、鄉村振興、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相關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做好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相關工作。
第九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發揮農牧民主體作用,尊重農牧民意願,充分調動農牧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農牧民持續穩定增收,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
鼓勵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鞏固提升農牧業基礎設施,健全農牧業防災減災體系,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制定分區域、分類型的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及定額,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內容,統一規範工程建設和建後管護,逐步將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採取保護性耕作、提高黑土地耕層厚度和有機質含量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確保黑土地總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質量有提升、產能可持續。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鹽鹼地資源調查,合理編製鹽鹼地綜合利用規劃,加大鹽鹼地改造提升力度,加強適宜鹽鹼地作物品種開發推廣,提高鹽鹼地綜合利用效率。
第十六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落實基本草原保護、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嚴格實行草原分區用途管控,落實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等制度。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高效設施農牧業發展機制,因地制宜發展信息化、標準化、智慧型化設施農業和現代設施畜牧業,推動設施農牧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管護,強化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建設,減少渠道滲漏,推廣節水改造措施,提高農牧業用水效率。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優勢特色產業發展需要,推動骨幹冷鏈物流基地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加強農畜產品產地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支持農畜產品末端冷鏈設施設備套用和改造提升,推動冷鏈物流服務網路向中小城鎮和具備條件的農村牧區延伸。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牧業災害防禦體系建設,開展分區域、分作物、分災種的農牧業氣象災害風險預警,加強飼草料儲備,提高生物災害監測預報能力,強化重大動物疫病常態化防控和重點人畜共患病源頭防控,提升農牧業防災減災能力。
第三章 生產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糧食產能建設,提升肉類保障供給,推進奶業振興,強化飼草基地建設,高質量構建重要農畜產品供給保障體系。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結合區域優勢,調整經濟結構,最佳化區域布局,制定農牧業發展規劃。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結構合理的農牧業標準體系,推動農牧業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推廣綠色高效生產技術標準,促進優勢特色產業生產標準化,提高農畜產品質量和種養效益。
第二十四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拓寬農牧業生產空間領域,構建糧經飼統籌、農林牧漁結合、植物動物微生物並舉的糧油糖、肉蛋奶、果蔬魚、菌菇筍等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應當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落實各類獎勵、補貼政策,調動地方抓糧、農民種糧積極性;組織實施糧食生產能力提升行動,保證糧食種植面積,提高糧食單產水平,提升大豆等油料作物產能。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農牧業發展規劃,指導建立與區域資源相協調的畜牧產業結構,科學確定畜禽養殖品種、規模,大力發展舍飼圈養,提升規模化舍飼、飼草料收貯加工、標準化飼餵等設施化水平,增強畜禽產品保障供給能力。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落實肉牛、肉羊調出大縣獎勵政策,推動肉牛擴群增量,擴大基礎母牛飼養規模,推廣良種凍精冷配、胚胎移植套用;穩定肉羊規模,加強選種選育,提高個體產出和繁殖率。提升肉牛、肉羊養殖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豬生產長效性支持政策,建立生豬產能調控拉動機制,穩定能繁母豬保有量、規模養殖場數量,保障豬肉供應。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條件和市場需求,科學布局、因地制宜發展奶產業,推動地方特色乳製品發展,加強奶源、種源、草源基地建設,支持規模化、標準化養殖,強化良種繁育,保障飼草供應,降低養殖成本,提升單產水平。健全生鮮乳價格協調機制,保障奶農等各主體利益,穩固奶源基礎,推進奶業振興。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羊絨產業發展,實施絨山羊提質工程,健全優質優價機制,鼓勵技術改造和創新,提升羊絨產業集中度和品牌國際影響力。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土地資源,開展人工飼草基地、草種繁育基地建設,因地制宜發展青貯玉米、苜蓿、飼用燕麥、羊草等飼草及草種生產,提高飼草料供應保障能力。
第四章 產業融合發展體系建設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農牧業產業布局,調整農牧業產業結構,發展優勢特色產業,推進農牧業全產業鏈建設,高質量構建產業融合發展體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牧民為主體,以農村牧區優勢特色資源為依託,支持、促進農村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牧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牧戶和現代農牧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市場需求,做強做優奶業、玉米產業,大力發展肉牛、肉羊、飼草產業,做大馬鈴薯、大豆、小麥、水稻、向日葵、蔬菜、雜糧雜豆、羊絨產業,因地制宜發展中藥材、燕麥、蕎麥、胡麻、紅乾椒等特色產業和花卉、菌菇等林下經濟,支持發展雙峰駝和現代馬產業。發展鹿、驢等特種養殖,推進肉蓯蓉、鎖陽等沙生植物產業化開發。支持奶業、玉米、肉牛、肉羊、飼草、羊絨、馬鈴薯等重點產業全產業鏈建設,推進優勢特色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整合資金,推動優勢產業及生產要素集中集聚發展,培育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創建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加強產業強鎮建設,打造優勢特色產業基地。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畜產品加工發展規劃,引導農畜產品加工企業形成合理的區域布局和規模結構,促進就近就地加工轉化,扶持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開展農畜產品加工,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提高農畜產品加工轉化率。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畜產品精深加工,鼓勵支持產品創新、食品研發,發展預製菜、脫水果蔬等精深加工。引導屠宰加工向養殖集中區轉移,大力發展牛羊肉精細分割、冷鮮肉加工、熟食製作,提高產品附加值和溢價能力。
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作用,建立健全品牌創建、運營管理和保護機制,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打造地域特色明顯、帶動能力突出、產品特徵鮮明的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構建標準化生產、產業化運營、品牌化行銷、融合化發展的品牌農牧業發展新格局。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畜產品品牌建設,完善政策、資金及服務保障措施。支持發展潛力大、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推動農畜產品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作。推進“蒙”字標認證,塑造“亮麗內蒙古、健康農產品”的品牌形象,加強品牌打造。強化品牌宣傳推介,擴大社會認知度。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有機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擴大生產規模,引導區域公用品牌主體、農畜產品企業和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開發認證有機農畜產品、綠色食品,提高中高端農畜產品供給能力。鼓勵中小品牌抱團發展,形成具有規模效應的大品牌、大企業、大集團。
第四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統籌農畜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融合發展,搭建農畜產品流通平台,拓展農畜產品電子商務銷售渠道,鼓勵龍頭企業和商超建立產地直采機制,發展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農村牧區商品流通和服務網路,推動更多“蒙字號”農畜產品走進大市場。
第五章 種業發展和科技裝備體系建設
第四十二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深入推進農牧業科技創新和種業振興,提高農機裝備推廣套用水平,高質量構建農牧業科技和裝備支撐體系。
第四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牧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體系,推動保種、育種、制種、用種全鏈條發展,開展種質資源普查、鑑定、登記、監測等工作,收集、挖掘和利用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套用,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現代化農作物制繁種基地、畜禽良種繁育基地和草種繁育基地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開展玉米、大豆、馬鈴薯、肉牛、肉羊、苜蓿、羊草等育種攻關,支持種牛種源基地和核心育種場、保種場建設。加強農作物、畜禽和飼草優良品種培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提升良種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作物“看禾選種”平台建設,集中開展新品種展示評價和安全性監測。畜禽養殖優勢區域應當組織開展各類賽畜活動,鼓勵制定出台優良品種後補助獎勵政策,促進優良農作物和畜禽品種推廣。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農牧、林業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創新的體制機制,強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農牧業科技企業創新能力,加強乳業、草業等農牧業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引導建設農牧業現代化示範區和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提高農牧業科技集約化、現代化水平。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農牧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建設,組織實施先進種養、農畜產品生產加工、農牧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關鍵技術攻關以及集成創新套用,提升轉移轉化服務能力。
第四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耕地保育與資源高效利用、現代栽培與病蟲害防治、高效繁殖與智慧型養殖、動物疫病防控、農畜產品加工利用等領域的科技開發和套用推廣,推動數字農牧業、智慧農牧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政策,支持引導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牧業機械,引領推動農牧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
第六章 經營體系建設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培育壯大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加強社會化服務,高質量構建新型農牧業經營體系。
第五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牧區土地、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引導支持土地、草牧場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鼓勵承包農牧戶在自願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健全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草牧場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加強對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切實保障農牧民利益。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新型農村牧區集體經濟,指導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健全運行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穩步開展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使用權入股等風險較小、收益穩定的經營活動。健全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監管體系。穩妥有序推進農村牧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探索建立兼顧國家、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調節機制。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農村牧區資源和生態優勢,發展培育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促進本地優勢特色農畜產品加工和飼料生產等企業發展,強化資源整合,推動種養加一體化企業上市,支持企業規範化、品牌化、市場化發展。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鼓勵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興辦企業發展農畜產品生產加工,建立健全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指導服務體系,健全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推動建立龍頭企業引領、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牧場跟進、小農牧戶參與的產業化聯合體,做大做強新型經營主體。
第五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培育機制,加強行業指導,合理配置生產要素,因地制宜建立服務標準和規範,發揮農牧業專業協會作用,提高農牧業社會化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整鄉、整村集中連片開展社會化服務,大力發展代種代養、代管代收、全程託管等社會化服務,推廣土地集中連片經營和規模化養殖模式,鼓勵區域性綜合服務平台建設,促進農牧業節本增效、提質增效、行銷增效。
第五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產銷對接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服務作用和龍頭企業的引領作用,實施“數商興農”和“網際網路+”農畜產品出村進城工程,鼓勵發展農畜產品電商直采、定製生產等模式,推動農畜產品直播電商基地建設,建立健全自主終端銷售網路,以銷促產、產銷聯動,形成穩定的農畜產品輸出渠道。
第七章 綠色發展體系建設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高效農業和生態畜牧業,推進產地環境淨化,強化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高質量構建農牧業綠色發展體系。
第五十九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應當以水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為剛性約束,堅持以水定產、量水而行,實行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推廣水肥一體化、淺埋滴灌、膜下滴灌等高效節水技術和抗旱品種,提高農牧業節水效益。
第六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耕地輪作、保護性耕作、測土配方施肥、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措施,推進控肥增效、控藥減害,加強對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使用、回收、再利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立蘇木鄉鎮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廢舊農膜貯運站、嘎查村回收點,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有效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推進產地環境淨化。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草畜一體化發展,推動以草定畜定牧,推進草原畜牧業轉型升級,防止超載過牧;在農牧交錯區推行種養結合、農牧循環模式。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明確草原格線化管理責任,推進現代畜牧業發展模式。
第六十二條 自治區實施農牧業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推進農牧業固碳減排和草原碳匯,鼓勵研發套用減碳增匯型農牧業技術,增強農田儲碳固碳能力,推動畜禽養殖低碳減排,促進農牧業綠色低碳發展。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投入品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源頭管控能力。提升旗縣、蘇木鄉鎮監管監測能力建設,推行蘇木鄉鎮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格線化管理,提高農獸藥篩查能力,強化信用、智慧賦能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推進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推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促進綠色食品、有機農畜產品培育認證和地理標誌農畜產品保護和發展,提高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體系,落實動物疫病防控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完善人畜共患病聯防聯控機制,推進獸醫社會化服務,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加強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依法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疫病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農牧業資金投入,制定用地、用電、用水和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等扶持政策,強化各項惠農惠牧政策保障,降低農牧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要素投入成本。
第六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加強財政金融支持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強化財政投入與資金整合,爭取專項債券資金對設施農牧業、冷鏈物流等項目予以支持。
第六十八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牧區金融服務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創新農牧業信貸產品,推廣農牧戶小額普惠貸款,支持擴大溫室大棚、養殖圈舍、大型農機、保單訂單倉單、生物活體等抵押、質押貸款覆蓋範圍,鼓勵金融機構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第六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金融擔保支持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發揮融資擔保作用,加大金融資本對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
第七十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多層次農牧業保險體系,完善涉農涉牧涉草保險政策,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牧業保險業務,支持農牧民和農牧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提高保險保障水平。
鼓勵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牧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牧業保險發展。
第七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牧區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引進和培育科技領軍人才、高水平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加大本土人才培養,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科技特派員等專業人才服務農村牧區,促進農村牧區人才隊伍建設。
第七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牧民教育培訓制度,重點培育經營管理型、專業生產型、技能服務型等高素質農牧民。
自治區支持高等院校最佳化農牧業相關學科建設和專業設定,推進涉農涉牧職業教育提質培優,鼓勵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更多優秀中青年農牧業科技人才。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開展與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公益宣傳。
第七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 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
第七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地區給予項目傾斜、資金獎勵。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在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草案)》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把黨的二十大報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重要論述和2023年中央一號檔案相關內容落實到條例中,緊密結合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於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的實施方案》,堅持問題導向,緊扣“地、水、種、糧、肉、奶”六個重點,聚焦擴大數量、提高質量、增加產量和產業融合發展,設定了9章71條內容。
一是著力構建高質量農畜產品供給保障體系。從“擴大數量”上著手,規定了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地力提升、黑土地保護、草原保護、人工草地建設、設施農牧業建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畜產品流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力求通過完善相關制度,補齊基礎設施短板,向“地”和“水”要產量、要效益;規定了糧食種植、畜牧業發展、肉牛肉羊生豬生產、奶業、羊絨業、飼草產能建設等內容,力求保障和促進擴大農畜產品生產數量,不斷提升糧食和重要農畜產品有效供給能力。
二是全面提升現代農畜產品發展質量。從“提高質量”和“增加產量”上發力,以科技創新和種業振興為重點,規定了種業發展、提升良種化水平、農牧業科技集約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開發和套用推廣、農牧業機械化裝備建設等內容,努力通過強化科技和裝備支撐,保障和促進向“科技”要質量、要產量;對水資源高效利用、綠色農業發展、生態畜牧業發展、固碳減排、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等事項作出規範,強化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助力高質量構建農牧業綠色發展體系。
三是加快推進新型農牧業產業融合發展體系。聚焦農牧業生產由數量為主向數量質量並重轉變、農牧業發展由傳統向現代轉變,規定了產業融合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產業基地創建、農畜產品加工轉化、品牌建設、市場體系建設和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發展、重點龍頭企業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壯大、社會化服務組織培育等內容。通過推進全產業鏈建設,持續推進農畜產品精深加工,高質量構建產業融合發展體系,大力推進農牧業現代化轉型。
此外,《條例(草案)》為確保農畜產品提質增量,還進一步明確了財政保障、投入保障、債券金融支持、融資擔保、保險保障等保障政策,規定了宣傳教育、人才隊伍建設、教育培訓指導等內容,完善了考核評價、獎懲等工作機制,對加強農牧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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