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號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促進條例》,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
條例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促進條例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新時代繼續保持模範自治區崇高榮譽,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闖出新路,促進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條 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應當堅持在感黨恩聽黨話跟黨走、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地區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邊疆民族地區走向共同富裕、興邊穩邊固邊、邊疆地區聯通國內國際雙循環、弘揚新風正氣等方面作模範。
第五條 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應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作為各民族最高利益,不斷鞏固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六條 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應當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各項工作應當緊緊圍繞、毫不偏離這條主線。
第七條 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應當堅持發展與安全並重,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能源安全、糧食安全、產業安全、邊疆安全作貢獻。
第八條 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是全區各族人民的共同責任和光榮使命。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發揮自身優勢,依法開展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應當堅持黨委全面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協同、各族人民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自治區建立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協調機制,明確組織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動、督促落實、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經濟建設
第十條 自治區圍繞推進高質量發展,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融入和服務新發展格局,堅持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加快建成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和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夯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經濟基礎。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新能源、新材料、綠色環保、生物醫藥、高端裝備、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融合集群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同先進制造業、現代農牧業深度融合。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國家現代能源經濟示範區,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推進新能源大基地、裝備製造基地和電力外送通道建設,建設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經濟體系。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戰略資源的保護性開發、高質化利用、規範化管理,加大稀土利用科技攻關力度,加快推進“稀土+”協同創新,打造全國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領先的稀土套用基地。
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農牧業區域布局和生產結構,實施種業振興,大力發展節水農業、生態農牧業,加強耕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做好農畜產品精深加工和綠色有機品牌打造,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快建成供給保障能力強、產業鏈韌性強、科技裝備支撐強、新型經營體系強、綠色發展水平強的農牧業強區。
第十五條 自治區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和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加強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和東三省的聯通,拓展歐洲、東北亞、中西亞等國外市場,更好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打造國內大循環的重要節點和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戰略支點,服務和促進國家向北開放。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把鄉村建設成為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幸福家園。
第十七條 自治區全面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提高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水平,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使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自治區強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章 政治建設
第十九條 自治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制定規範性檔案要著眼於強化中華民族的共同性、增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和工作評議等方式,對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代表職責,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提出推動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的議案建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決議決定,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工作,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揮人民民眾建設模範自治區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鞏固和發展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第二十四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增強城鄉社區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實效,完善辦事公開制度,拓寬基層各類群體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保障基層民眾共同參與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工作。
第四章 文化建設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推進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增強各族人民對中華文化的認同。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入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引導各族人民準確認識中華民族和中華文明的多元一體格局,準確把握中華文化是主幹、各民族文化是枝葉的關係,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促進各族人民人心歸聚、精神相依。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弘揚革命文化,用好紅色資源,依託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載體,深入研究和整理中國共產黨在內蒙古地區的歷史,引導各族人民知史愛黨、知史愛國,厚植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的深厚情懷。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充分挖掘歷史文化資源,打造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守望相助、共同弘揚蒙古馬精神和“三北精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基本內容的“北疆文化”品牌。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充分挖掘文化遺產所承載蘊含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華,積極傳播更多承載中華文化、中國精神的價值符號和文化產品。
第三十條 自治區全面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確保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科學文化素質。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文化陣地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推進新時代校園文化、企業文化、鄉村文化、網路文化等建設,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全面發展。
第五章 社會建設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展社會事業,補齊民生短板,增進民生福祉,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夯實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基層基礎,推動全區各族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完善創業政策和重點群體就業支持政策,精準有效實施減負穩崗擴就業各項措施,強化就業兜底幫扶,推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教育優先發展,縮小教育的城鄉、區域、校際、群體差距,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推進數字教育,圍繞經濟社會發展所需培育更多高素質人才。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醫保、醫療、醫藥聯動發展,促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加強各級公立醫院綜合能力建設,推廣“網際網路+醫療健康”,完善分級診療、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健全養老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社區適老化改造,發展符合農村牧區實際的鄉村養老服務,提升養老服務隊伍專業化水平,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做好參保擴面和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精準落實各項救助政策,加大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救助力度,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婦女、老人、殘疾人以及城市困難民眾關愛服務,實現困難人群幫扶救助全覆蓋。
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升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規範蘇木鄉鎮、嘎查村兩級組織運行,完善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台,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浦江經驗”,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行信訪代辦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邊境地區建設,提高沿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和重大基礎設施保障水平,推進“數字邊防”、“智慧邊防”建設,實現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提高邊境防衛管控能力。
第六章 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圍繞美麗中國建設,統籌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築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把城鎮、農業、生態空間和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建設不可逾越的紅線。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堅持以水定綠、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嚴格保護、科學利用水資源,節約水資源,統籌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實現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資源高效利用、水生態明顯改善。
第四十四條 黃河流域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黃河內蒙古段幹流、主要支流、重點湖庫保護和治理力度,重點對十大孔兌等沿黃河丘陵溝壑區實施綜合治理,加強黃河兩岸林草防護體系建設,推進河灘區退耕還草還濕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推進黃河安瀾體系建設。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草原上規劃煤炭等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嚴格落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科學核定載畜量,防止草原過牧;建立和完善草原生態補償長效機制,科學開展草原生態修復和系統治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林地總量控制制度,加強森林資源保護,落實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提高公益林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科學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推進防護林體系建設,加強森林撫育和退化林修復,最佳化森林結構,持續提升森林資源質量。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推行河流湖泊濕地休養生息,嚴格控制河湖取水量,建立河湖生態補水長效機制,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和河流跨行政區域斷面交接制度,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持續推進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等河湖濕地綜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態環境。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集中力量開展重點地區規模化防沙治沙,全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堅戰,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分類施策,堅決打好黃河“幾字彎”攻堅戰、科爾沁和渾善達克兩大沙地殲滅戰,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瑪乾沙漠邊緣阻擊戰。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區域聯防聯治,統籌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生態保護修復,加強治沙、治水、治山全要素協調和管理,培育健康穩定、功能完備的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生態系統,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持續加強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第七章 民族團結進步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全面提升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把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推進新時代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促進各民族緊跟時代步伐,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全面創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範區,有形有感有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引導各族人民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認同,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鞏固和發展自治區民族團結大局。
第五十三條 自治區圍繞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實施文明創建、公民道德建設、時代新人培育等工程,促進各族人民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堅持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完善政策舉措,促進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團結統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布局規劃和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加強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建設,創造更加完善的各族人民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逐步實現各民族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蘇木鄉鎮、進學校、進連隊、進宗教活動場所、進網路等各領域。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建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常態化機制,充分利用全區民族政策宣傳月、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月、民族法治宣傳周,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理論研究,傳承好各族人民始終心向黨、心向黨中央的紅色基因,傳承好各族人民識大體、顧大局、講風格、求奉獻、有擔當的寶貴品質。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實施,落實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的各項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為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保駕護航。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大興務實之風、弘揚清廉之風、養成儉樸之風,樹立和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以吃苦耐勞、一往無前、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的精神狀態,投身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實踐。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機制,將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工作作為領導班子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考核制。
第六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促進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可以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在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