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及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以及相關的服務和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確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目標和任務,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政策;確定科學技術及與科學技術發展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工作;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領導,不斷增強全體市民的科學意識,提高科學文化素質。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支持和參與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學術組織應當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組織學術技術交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優秀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分設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引進人才科技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增設其他類的科學技術獎獎項。
獎勵經費列入年度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特色產業化基地、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建設,推進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化發展。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發揮科學技術優勢,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科學技術中間試驗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台。
第八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著力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電子信息、生物製藥、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究開發。
第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綠色食品加工、機械裝備製造、冶金和現代化工等傳統優勢產業與特色產業的技術改造和提升,重點發展主要行業的共性關鍵技術,先進的工程設計技術、製造技術,節能降耗技術。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科學技術資源,建設全市科學技術資源信息平台;制定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扶持政策,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向科學技術資源信息平台提供並及時更新本單位有關科學技術信息。
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支持發展科學技術公共服務業,制定政策推進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交易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學技術公共服務機構的建設。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金融機構制定科學技術與金融相結合的科學技術創新政策,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發布科技型企業及高新技術項目建設情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科技型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在本市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基地,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等法人組織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申請專利、登記軟體著作權、申請註冊商標保護其創新成果。
市人民政府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用於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促進重點產業和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資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申請專利,實施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程,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作用,支持建立以行業協會為主導的智慧財產權聯盟和維權援助機制。
建立智慧財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機關訴前調解與司法訴訟程式的銜接機制,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企業制定技術創新戰略規劃,增加研發投入。
市、旗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稅務部門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認定有異議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出具鑑定意見。
第十七條 本市設立科技型企業創新資金,資助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動科技型企業創新創業。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農牧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從事農牧業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圍繞優勢特色產業和設施農業、休閒觀光農業、規模化養殖業、種植業等重點領域加快農牧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加強農業科技園區、農業試驗示範推廣基地建設,培育農牧業科技企業。
本市鼓勵和支持新品種的引進和培育,加強對原產地物種的保護。
第十九條 本市加強社會發展領域的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性技術的研究推廣,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資源與環境、人口與健康、防災減災、公共安全等社會事業領域的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惠及民生與社會發展。
第二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推動和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的引進;鼓勵高層次科學技術人員到本市創新創業、提供短期技術指導、開展科學技術合作交流;對有突出貢獻的高層次科學技術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便利、給予獎勵。
對符合條件並帶技術、帶項目來我市創新創業發展的國內外高層次科學技術人員和團隊,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通過市級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給予資助。
第二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員培養計畫,為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訓途徑。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科學技術人員深入基層從事技術開發、轉化、推廣等科學技術活動。科學技術人員在服務基層期間,其在原單位的待遇不變;在基層科學技術工作中創造的成果,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系。
本市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地區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二以上,並逐年提高。
第二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投入,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年度實際投入占本級人民政府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比例應當分別不低於百分之一點六和百分之一點二。
市、旗縣區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投入和落實情況應當納入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範圍。
第二十五條 市、旗縣區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以下科學技術創新活動:
(一)科學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及科學技術重大項目建設;
(二)各級各類研究開發機構及平台、科學技術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運行保障;
(三)關鍵技術攻關;
(四)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
(五)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六)科學技術創新理論、戰略、路徑與方法研究;
(七)科學技術普及;
(八)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九)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智慧財產權保護。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狀況,每年確定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並向社會公布,為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活動提供指引。
第二十六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支持設立的研究項目,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公布項目的申請、管理辦法;
(二)公布項目名稱、項目內容、申請資格條件等信息;
(三)實施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建立專家資源庫,完善專家誠信、遴選、迴避、問責制度;
(四)公布項目立項結果和項目承擔者;
(五)實施項目執行中的全過程監管,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六)對項目成果推廣套用等情況進行後續評估。
申請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支持的,申請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立項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契約要求,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並按照要求及時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送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情況和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績效評估機制,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效益。
市、旗縣區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或者科技成果申報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取獎勵的,由批准和獎勵部門取消其已取得的獎勵,追回獎金,依法給予處分,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並且取消其在五年內申報科技計畫項目和獲得獎勵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該項立法是呼和浩特市建設創新型城市的需要。2011年5月,呼市被國家認定為國家級創新型試點城市,並承諾在2015年國家級創新型試點城市驗收時達到相關指標,其中科技創新的制度建設情況將作為驗收硬性指標予以考核。為實現我市提出的在全區率先建設創新型試點城市的目標,解決科技進步中遇到的問題,不僅需要在指導思想和工作內容上進行新的規劃與部署,更需要從制度上明確我市科技發展的戰略和方向。
其次,該項立法是推動我市科技進步的現實需要。近幾年,我市科技成果顯著,科技綜合實力得到提升,專利授權量持續增長,科技進步對經濟成長貢獻率也在不斷提高。但在科技進步取得成果的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市科技投入嚴重不足、科技支撐產業核心競爭力作用不強、首府科技人才集聚的優勢沒有充分發揮等一系列問題凸顯出來,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另外,市委、市政府先後制定了《科學技術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若干意見》等一系列促進我市科技進步的政策措施,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必要將這些積累的經驗與好的做法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保障與提升,為我市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和依據
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確定後,起草部門市科技局及時成立起草工作班子,在市人大教科委和分管主任的指導下,開展立法調研和考察,學習借鑑了成都市、西安市的立法經驗,並多次組織座談會徵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討論,形成了條例草案。201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在《呼和浩特日報》和呼和浩特人大網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去市發改委、科協等條例涉及的部門進行調研,組織企業代表、高等院校專家進行座談。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6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了《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若干意見》等檔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不設章節,共有三十一條。需要說明的問題有:
(一)關於科技經費的投入
我市科技投入近幾年總體上有所增長,但是增長幅度不大,科技投入總量明顯不足。反映創新投入能力的重要指標“全社會R&D經費支出”占GDP的比重,多年來一直徘徊在1.06%左右,與我市的首府地位不相稱,加大和引導企業的創新投入已刻不容緩。條例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建立了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對市本級和各旗縣區財政科技投入等指標明確了比例。一是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系。本市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2%以上,並逐年提高。二是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投入,年度實際投入占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比例應當分別不低於1.6%和1.2%。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投入和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考核範圍。
(二)關於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規定
條例鼓勵駐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基層兼職或以自己的科技成果創業。條例規定“科學技術人員在服務基層期間,其在原單位的待遇不變;在基層科技工作中創造的成果,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依據”。這樣規定有助於發揮首府人才集聚優勢,鼓勵科技人員向基層和企業流動,激發科技人員的創新積極性,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在我市實現產業化。
(三)關於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及監管
條例規定,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基礎設施及重大項目建設、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關鍵技術攻關、公益性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等十項科技創新活動。為了加強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的監管,一是規定了科技部門在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申請和使用方面的管理職責;二是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建立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績效評估機制;三是規定財政、審計部門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關於科學普及
科學普及是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基礎,科協是向全社會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的重要力量,因此條例規定“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全體市民科學文化素質。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支持和參與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學術組織應當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組織學術技術交流。”
(五)法律責任
鑒於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對相關法律責任已有比較明確、完備的規定,條例僅對兩種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作了重申。一是採取欺騙手段獲取科研獎勵的,取消其獎勵,追回獎金,依法給予處分,並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取消其在五年內申報科技計畫項目和獲得獎勵的資格;二是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報告
主任會議:
9月25日下午,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這個條例的審查意見報告,並對該條例提出三條修改意見:
第一、第五條第一款“不斷提高全體市民科學文化素質”前增加“不斷增強科學意識”。
第二、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依據”後增加“對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給予獎勵”。
第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後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科文衛委員會經研究並徵求呼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建議如下:一、採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第一條和第三條修改意見,並將第一條意見改為“不斷增強全體市民的科學意識,提高科學文化素質”。二、《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