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是1991年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1-18  
  • 生效日期:1991-01-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18
【生效日期】1991-0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呼和浩特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1991年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的商品化,振興我市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實施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內參加技術市場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技術市場交易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我市技術市場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堅持“集中指導、多家經營、方便基層、買賣兩利”的原則,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
第五條技術市場業務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合資經營等。
第六條技術商品範圍包括:
(一)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委託研究開發或合作研究開發。
(二)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
(三)有關科技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為促進科技進步、管理現代化及其它專業性技術項目所進行的可行性論證、分析評價、預測和調查研究。
(四)有單位證明或出具法律保證書的個人成果。
(五)有利於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構成技術商品的其它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技術市場的形式有:常設技術市場、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組織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學、生產聯合體。舉辦全市性或跨區域性的技術交易會應提前向科委申請,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技術市場管理的具體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並負責擬定地方性行政規章。
(二)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分析工作。
(三)審查並報市科委批准成立或撤消技術開發經營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
(四)組織協調重大技術市場活動。組織和指導技術商品信息流通。
(五)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巨觀調控和指導技術市場的發展。
(六)抓好技術市場幹部的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
(七)對已完成的技術契約項目,進行審查,履行批准手續,使技術出讓方能按規定提取酬金,使技術受讓方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
(八)組織有關技術市場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
(九)組織技術市場的表彰獎勵工作。
第九條成立技術貿易機構,須向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並核發“技術貿易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並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進行技術交易活動。
第十條技術貿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服務方向、業務範圍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二)有與經營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資金。
1、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技術服務公司須有資金十萬元。
2、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技術服務部、科研所須有資金三萬元。
3、由離退休、辭職、非在職科技人員自願集資,共同開辦的無主管部門科技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集體企業除須有上述資金外,還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出具資金擔保。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有適應開展業務工作需要的專職專業技術人員。
1、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公司、科研所、服務部須有從業人員八名以上,其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2、成立個體技術開發經營機構應有一名以上專職科技人員。
(五)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主要人員,要經過市以上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的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無論單位或個人所簽訂的技術契約,均須根據契約的類別選擇使用國家統一格式的“技術轉讓契約書”、“技術開發契約書”、“技術諮詢契約書”和“技術服務契約書”。
第十二條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技術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攜帶技術契約書,到各自所在地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三條未辦理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銀行不支付酬金,不享受技術市場的各種優惠待遇並處以契約成交額1%至5%的罰款。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技術契約的監督、檢查,確認並查處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各種無效契約。
第十五條對技術契約爭議,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如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契約訂立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向契約仲裁機構申請調查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技術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辦法:
(一)技術受讓方支付的費用一次結算的,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的,可分期攤銷,(一般不超過三年)。按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的在實施該技術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
(二)全民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費用,在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技術出讓方可從技術貿易的純收入中提取15%至20%的酬金,支付給直接從事該項目研究的科技人員。
第十八條技術貿易收入應統一納入本單位的財務管理,但技術性收入要與生產性、非生產性其它收入分別記帳。單位留用的技術貿易收入,在提取科技人員酬金後,其中50%用於科技發展基金,30%用於集體福利基金,20%用於獎勵基金。
第十九條促成技術交易的中介機構可以收取5%至10%的中介服務費,支付辦法由買方、賣方、中介方協商確定。中介機構可以從技術中介收入中提取15%至20%獎勵促進交易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技術市場稅收辦法:
(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凡不實行單獨核算經營收入和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其取得的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等收入,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全部留給單位,用於發展科研事業。個人的技術轉讓收入,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的技術轉讓(包括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年淨收入不超過30萬元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
(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技術成果轉讓收入凡是符合轉讓自行研製並經鑑定、登記,由有關部門發給“科研成果登記證”的各項發明創造等條件的除隨同圖紙、資料等軟體一起銷售的設備、材料、產品等硬體的價值外暫免徵收營業稅。
第二十一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停業整頓等處分。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違法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技術。
(二)剽竊他人技術成果,侵犯他人技術權益。
(三)倒賣技術契約或者訂立假契約,騙取科技貸款或者經費用於非法經營、截留利潤、偷稅漏稅、濫發獎金的。
(四)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契約的。
(五)以技術交易為名,超越經營範圍和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技術契約項目完成後,須持項目驗收證明、項目成本費用核算單、技術契約項目提取酬金支付單,經技術市場管理機關審查批准,方可到所在單位開戶銀行辦理提取現金的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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