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是1991年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1-18
- 生效日期:1991-01-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18
【生效日期】1991-0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委託研究開發或合作研究開發。
(二)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
(三)有關科技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為促進科技進步、管理現代化及其它專業性技術項目所進行的可行性論證、分析評價、預測和調查研究。
(四)有單位證明或出具法律保證書的個人成果。
(五)有利於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構成技術商品的其它智力勞動成果。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並負責擬定地方性行政規章。
(二)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分析工作。
(三)審查並報市科委批准成立或撤消技術開發經營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
(四)組織協調重大技術市場活動。組織和指導技術商品信息流通。
(五)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巨觀調控和指導技術市場的發展。
(六)抓好技術市場幹部的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
(七)對已完成的技術契約項目,進行審查,履行批准手續,使技術出讓方能按規定提取酬金,使技術受讓方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
(八)組織有關技術市場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
(九)組織技術市場的表彰獎勵工作。
(一)有明確的服務方向、業務範圍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二)有與經營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資金。
1、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技術服務公司須有資金十萬元。
2、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技術服務部、科研所須有資金三萬元。
3、由離退休、辭職、非在職科技人員自願集資,共同開辦的無主管部門科技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集體企業除須有上述資金外,還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出具資金擔保。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有適應開展業務工作需要的專職專業技術人員。
1、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公司、科研所、服務部須有從業人員八名以上,其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2、成立個體技術開發經營機構應有一名以上專職科技人員。
(五)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主要人員,要經過市以上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的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結業證書。
(一)技術受讓方支付的費用一次結算的,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的,可分期攤銷,(一般不超過三年)。按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的在實施該技術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
(二)全民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費用,在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凡不實行單獨核算經營收入和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其取得的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等收入,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全部留給單位,用於發展科研事業。個人的技術轉讓收入,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的技術轉讓(包括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年淨收入不超過30萬元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
(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技術成果轉讓收入凡是符合轉讓自行研製並經鑑定、登記,由有關部門發給“科研成果登記證”的各項發明創造等條件的除隨同圖紙、資料等軟體一起銷售的設備、材料、產品等硬體的價值外暫免徵收營業稅。
(一)提供違法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技術。
(二)剽竊他人技術成果,侵犯他人技術權益。
(三)倒賣技術契約或者訂立假契約,騙取科技貸款或者經費用於非法經營、截留利潤、偷稅漏稅、濫發獎金的。
(四)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契約的。
(五)以技術交易為名,超越經營範圍和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