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測繪管理辦法
- 地點:呼和浩特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目的: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測繪規劃、實施和測繪管理,第三章 界線測繪、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四章 測量標誌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軍事用途以外的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管理處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其它和測繪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並接受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等。
第四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阻撓。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有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義務。
第七條 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軍事用途以外的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管理處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其它和測繪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並接受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等。
第四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阻撓。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有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義務。
第七條 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全市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長期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城鄉基本測繪、城市工程測量(包括地下管線及隱蔽工程測量、變形觀測和形變測量、撥地定線、建築物驗線測量等)、災害性測量等;
(四)組織本市測繪科研活動和測繪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五)中央和自治區駐呼測繪單位、本市測繪單位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年檢;
(六)本市各類地圖編繪、出版、懸掛、張貼的審查、管理;
(七)本市測量標誌和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類地上、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管理和各類管線圖編繪的管理;
(九)本市測繪人員(包括各建築施工單位、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技術培訓和《測繪工作證》的管理,並提供信息服務。
(二)制定全市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長期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城鄉基本測繪、城市工程測量(包括地下管線及隱蔽工程測量、變形觀測和形變測量、撥地定線、建築物驗線測量等)、災害性測量等;
(四)組織本市測繪科研活動和測繪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五)中央和自治區駐呼測繪單位、本市測繪單位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年檢;
(六)本市各類地圖編繪、出版、懸掛、張貼的審查、管理;
(七)本市測量標誌和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類地上、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管理和各類管線圖編繪的管理;
(九)本市測繪人員(包括各建築施工單位、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技術培訓和《測繪工作證》的管理,並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章 測繪規劃、實施和測繪管理
第八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組織實施。
建城區基礎測繪資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礎測繪的專項費用,應納入本地財政計畫之中。
建城區基礎測繪資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礎測繪的專項費用,應納入本地財政計畫之中。
第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房產測繪規劃,並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組織、協調地籍、房產測繪工作。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應使用本市統一的獨立平面控制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設控制系統。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含影像圖)和地籍圖(含房產圖)應按本市統一的圖幅分幅方法測繪。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量、工程測量、地圖編繪和制印等,其技術標準應執行國家頒布的現行《城市測量規範》。規範中未包括的技術標準,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應使用本市統一的獨立平面控制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設控制系統。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含影像圖)和地籍圖(含房產圖)應按本市統一的圖幅分幅方法測繪。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量、工程測量、地圖編繪和制印等,其技術標準應執行國家頒布的現行《城市測量規範》。規範中未包括的技術標準,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承擔本市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及質量保證體系,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查驗。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自治區測繪單位及外省、區(市)測繪單位,承擔本市測繪業務均需按本條和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定線與撥地測量,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測繪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測繪市場管理暫行條例》。
《測繪資格證書》必須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測繪資格證書》不得偽造、轉借、出租或擅自塗改、變更證書所載內容。
第十六條 凡從事測繪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使用本市基礎測繪設施的必須按照規定交付基礎測繪設施維護費和測量標誌使用費。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必須按照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提交測繪成果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編製成果目錄,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和向有關部門提供使用。
不按本辦法規定匯交沒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改正。改正前向其提供所需測繪成果。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自治區測繪單位及外省、區(市)測繪單位,承擔本市測繪業務均需按本條和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定線與撥地測量,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測繪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測繪市場管理暫行條例》。
《測繪資格證書》必須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測繪資格證書》不得偽造、轉借、出租或擅自塗改、變更證書所載內容。
第十六條 凡從事測繪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使用本市基礎測繪設施的必須按照規定交付基礎測繪設施維護費和測量標誌使用費。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必須按照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提交測繪成果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編製成果目錄,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和向有關部門提供使用。
不按本辦法規定匯交沒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改正。改正前向其提供所需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以及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保密的測繪成果確需公開使用的,必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為保證本市測繪資料的安全、保密、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
第二十條 對中外合資項目需要提供的測繪資料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測繪成果屬於智慧財產權的,適用於有關法律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領用、抄錄或保管的本市測繪資料,嚴禁複製、轉讓或出售。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執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為保證本市測繪資料的安全、保密、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
第二十條 對中外合資項目需要提供的測繪資料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測繪成果屬於智慧財產權的,適用於有關法律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領用、抄錄或保管的本市測繪資料,嚴禁複製、轉讓或出售。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執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界線測繪、地圖編制、出版管理
第二十三條 測繪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旗、縣(區)、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由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得市民政部門的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土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上其它附著物的權屬界線測繪,按有關部門確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資料測繪。
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得市民政部門的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土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上其它附著物的權屬界線測繪,按有關部門確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資料測繪。
第二十五條 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圖編制的單位,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承擔與其資質相符的地圖編制業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編制、出版和公共場所懸掛、張貼的本市行政區域地圖(包括普通地圖、經濟地圖、行政區域圖、綜合地圖集、教學地圖、旅遊交通圖、地名圖、工商企業指南圖等),應執行國家出版局、國家測繪局和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自治區測繪局頒布的有關規定,並將樣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編制、出版和公共場所懸掛、張貼的本市行政區域地圖(包括普通地圖、經濟地圖、行政區域圖、綜合地圖集、教學地圖、旅遊交通圖、地名圖、工商企業指南圖等),應執行國家出版局、國家測繪局和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自治區測繪局頒布的有關規定,並將樣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章 測量標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和地方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並定期維修。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測量標誌,並與其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
永久性測量標誌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空間大地點、水準點及木、鋼質覘標和標誌、標石,以及用於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和變形測量的固定標誌等。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各類地上、地下永久性、臨時性測量標誌、標石的義務,接受測量標誌、標石委託保管。不得損毀和擅自移動、覆蓋測量標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不得採礦、採石、取土、挖砂、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遷移、拆毀測量標誌,或使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批准後方可拆遷,並按國家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第三十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標石,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並保證測量標誌、標石完好無損。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測量標誌,並與其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
永久性測量標誌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空間大地點、水準點及木、鋼質覘標和標誌、標石,以及用於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和變形測量的固定標誌等。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各類地上、地下永久性、臨時性測量標誌、標石的義務,接受測量標誌、標石委託保管。不得損毀和擅自移動、覆蓋測量標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不得採礦、採石、取土、挖砂、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遷移、拆毀測量標誌,或使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批准後方可拆遷,並按國家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第三十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標石,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並保證測量標誌、標石完好無損。
接受測量標誌、標石委託保管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驗標誌、標石使用者的證件和標誌、標石使用後的狀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行為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的部門按國家和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證測繪或者超越核准的測繪業務範圍從事測繪業務的,責令其停止一切測繪活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其違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
(二)施測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責令共停止測繪活動,限期補辦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測繪資格證書》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
(四)對違反測繪成果、地圖編制出版、測量標誌保護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所有罰款,全部上繳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測繪成果三次質量不合格,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並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 本法的行政處罰,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勘察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製作處罰決定書,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罰款按規定上交財政。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產中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證測繪或者超越核准的測繪業務範圍從事測繪業務的,責令其停止一切測繪活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其違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
(二)施測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責令共停止測繪活動,限期補辦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測繪資格證書》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
(四)對違反測繪成果、地圖編制出版、測量標誌保護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所有罰款,全部上繳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測繪成果三次質量不合格,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並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 本法的行政處罰,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勘察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製作處罰決定書,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罰款按規定上交財政。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產中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