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外文名:Hohhot municipal government purchasing management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呼和浩特市
- 方式:政府採購方式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政府採購方式,第三章 項目申請、預算安排和資金結算,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試行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實行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使用單位),為了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務活動,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市財政局下設採購中心,為政府採購的執行機構,負責政府採購的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政府採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採購目錄的制定和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由採購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不適用本辦法的政府採購活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經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在社會公眾和審計、監察、公證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七條 政府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由採購辦統一組織採購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集中採購;由採購辦會同或者委託使用單位採購並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分散採購。
第八條 政府採購可採取公開招標採購、選擇性招標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或其他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採購是指公開發布採購信息,採購機關從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投標人)中,按程式和要求選定供應商的採購方式。達到或超過規定金額標準,需單項或批量採購的項目,實行公開採購。
(二)選拔性招標採購是指採購機關向有限數量的投標 人發出投標書後,按規定程式在其中選擇中標人的採購方式。對採購內容複雜、技術性強、採用招投標程式的費用與 採購價值不成比例的,’實行選擇性招標採購。
(三)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 的供應商就採購項目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採購項目因急需而不能進行招投標程式或對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 目,實行競爭性談判採購。
(四)詢價採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 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對在規定金額標準以上,單項或批量採購的商品,價格彈性不大,且供 應商所供商品之間無明顯質量差異的現貨商品,實行詢價 採購。
(五)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 採購方式。通過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或基於對採購項目技術指標或標準化的 考慮,需從原供應商處採購的,實行單一來源採購。
除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外,採用其他採購方式,必須報采 購辦審批。
第三章 項目申請、預算安排和資金結算
第九條 使用單位需要購買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商品或服務,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系統採購計畫,經批准後,報送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結合本級行政事業經費預算情況和預算內投資計畫安排情況,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報送市政府審批後,交採購辦匯總,由採購辦統一安排政府採購。
第十條 對採用集中採購並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的項目,財政根據資金來源、用款進度將採購資金直接撥付採購辦;使用單位需要配套的自籌資金,要同時劃入採購辦,由採購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採購辦根據採購計畫,將實物調撥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實物後,憑採購辦出具的實物調撥單入帳。
第十一條 對採用分散採購形式的項目,經採購辦批准,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督,並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擅自採購應納入政府採購的項目,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同時核減該單位下年度的公用經費指標。
第十四條 參與政府採購的工作人員和使用單位,在政府採購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供應商在招投標過程中,不按規定如實填寫投標書、弄虛作假、隱瞞企業資格情況的,由採購辦責令其退出招投標,兩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採購契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旗縣區的政府採購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由呼和浩特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