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申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政府採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NeiMonggol autonomousregion government purchase Non bidding purchase way manage temporary means
- 目的: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 法律: 《政府採購法》
- 施行時間:自2006年10月10日起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第三章單一采源採購,第四章其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申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採購代理機構包括政府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的採購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以外的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第三條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通過與符合項目資格要求的供應商就談判檔案進行談判,最後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評標期間,經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夠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經專家認定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項目價格總額的。
第四條詢價採購,是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法定程式向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就採購項目需求發出詢價通知或詢價函,按照詢價採購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採購規格標準統一、市場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採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項目,可以依據本辦法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五條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符合法定單一來源採購條件的項目向單一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六條參加非招標採購方式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除外。
第七條採取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激勵自主創新等。
第八條達到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財政部門的批准。
第九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應當以非招標方式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政府採購。
第十條採購人應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活動。採購人符合法定條件、具有編制採購檔案和組織採購活動能力的,經財政部門批准,也可以由部門或單位組織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活動。
第十一條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應當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協定,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在非招標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第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貨物、工程和服務非招標採購方式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非招標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二章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
第十四條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制定談判或詢價檔案(以下統稱“採購檔案”)。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三)確定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
(四)成立談判或詢價小組(以下統稱“採購小組”)。
(五)談判或詢價。
(六)確定成交供應商。
(七)簽訂採購契約。
(八)驗收。
第十五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採購檔案。
採購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採購程式,採購方式,採購原因,報價要求、回響性檔案編制要求和保證金交納方式,項目商務要求,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屬檔案、圖紙等),契約主要條款及契約簽訂方式,評定成交的標準,提交回響性檔案截止時間、談判或詢價時間及地點,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採購檔案應當標明實質性條款。
採購檔案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就採購檔案徵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採購檔案確需徵詢供應商意見的,應當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開徵詢。
第十六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徵集供應商。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公布採購單位名稱、採購項目名稱、數量或者採購項目的性質以及參加談判或報價供應商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限一般項目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採取非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七天。
供應商(包括已進入政府採購供應商庫的供應商)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遞交資格證明檔案。
第十七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下從符合項目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確定不少於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詢價,並向其提供採購檔案。
第十八條採購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及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參加過採購檔案徵詢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採購小組專家參加同一項目的談判或詢價。採購人代表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談判或詢價。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採購小組成員或專家的身份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談判或詢價。
專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自治區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供應商應當按照採購檔案的要求編制談判或詢價回響性檔案,回響性檔案應當對採購檔案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應答。
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應當在採購檔案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談判或詢價回響性檔案密封送達規定地點。在採購檔案要求提交回響性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回響性檔案,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二十條採購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自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參加談判供應商遞交回響性檔案截止之日止,一般項目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複雜項目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情形除外。
採取詢價採購方式的,自採購檔案發出之日起至參加詢價供應商交回響性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需對採購檔案作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三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並在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遞交回響性檔案的截止時間相應順延,並在截止時間兩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
供應商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回響性檔案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回響性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情形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適當縮短資格預審期限參加談判供應商遞交回響性檔案截止時間。
第二十三條採購小組進行談判或詢價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實質性回響審查。採購小組依據採購檔案的規定,從供應商遞交的回響性檔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採購檔案的回響程式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採購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作出回響。未對採購檔案做實質性回響的供應商,不得進入具體談判或詢價程式。
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開始後,在採購檔案及程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競爭原則,繼續進行談判或詢價採購;如果只有一家,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繼續按照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有充分理由說明貨物的製造商或服務的提供商只有兩家時,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按照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採購。
(二)談判或報價排序。
談判小組應當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參加談判供應商的談判順序,所有成員集中與供應商按照順序分別單獨進行談判。談判小組可根據供應商的報價,回響內容及談判的情況,按談判檔案規定的談判輪次,要求各供應商分別進行不超過三輪報價,並給予每個正在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相同的機會。最後一輪談判結束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應當對談判的承諾和最後報價以書面形式確認,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
被詢價的供應商只能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並對採購檔案所列出的全部商務、技術要求做出回響。詢價小組將全部滿足採購檔案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列供應商順序、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詢價小組如有疑問的,可以書面形式或者當面向供應商進行質詢,質詢內容不得涉及對採購檔案或報價作實質性的變更。被詢價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理簽字,並不得超出回響性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回響性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三)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以供應商最後一輪談判的報價及承諾作為談判小組向採購人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的依據,談判小組應當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按順序排列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詢價採購的評定一般採取最低評標價法,即在全部滿足採購檔案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推薦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候選供應商。
在推薦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之前,採購小組認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檔案予以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採購小組可以取消該供應商的成交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四)編寫評審報告。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採購小組根據全體成員簽字的原始記錄和結果編寫評審報告,並送採購人,按規定需要報財政部門備案的,應當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評審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資格預審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談判或詢價日期和地點;
(2)購買採購檔案以及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名單和採購小組成員名單;
(3)競爭性談判的談判方法和標準;
(4)談判或評定情況及說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5)談判或詢價結果和成交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採購小組向採購人提出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事先以書面形式授權採購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五條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後一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成交供應商,並將採購結果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或詢價而未成交的供應商,同時,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其採購結果。
第二十六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所簽訂的契約不得對採購檔案和成交供應商的回響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採購契約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按規定將契約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契約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
第二十八條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棄成交結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採購人可以與排位在成交供應商之後第一位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以此類推。
第二十九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單一采源採購
第三十條採購人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應當進行市場調查,確定技術規格和合理的採購預算。其中,採購項目屬第五條第一款情形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將採購需求和單一供應商等有關採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三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疑的,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第三十一條採購項目屬第五條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由採購人向單一供應商直接採購。
第三十二條採購項目屬第五條第三款情形的,採購人應當持原契約副本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原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契約。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三條重大的採購項目談判或詢價開始前,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督。
第三十四條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式提出質疑和投訴。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政府採購法》和相關規定處罰、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