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

《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8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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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的決議
(2019年9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辦法全文

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
(2019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發揚蒙醫藥歷史文化,促進蒙醫藥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蒙醫藥管理,蒙醫醫療、保健,蒙醫藥科研,蒙醫藥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發展,以及蒙藥材種植、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蒙醫藥管理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族事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醫療保障、新聞宣傳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蒙醫藥發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蒙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保障體系、藥品供應體系建設,推進蒙醫藥事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蒙醫藥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蒙醫藥事業發展。爭取國家和自治區醫藥衛生、民族文化融合發展、科技研發等方面的項目資金,用於蒙醫藥事業發展。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蒙醫藥事業發展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為蒙醫藥事業發展籌措資金,保障蒙醫藥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發展蒙醫藥事業,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蒙醫藥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制,每年繼續教育培訓率應當達到100%。蒙醫醫療以及科研機構,應當按照每年不低於10%的比例選派蒙醫藥從業人員到高級別醫療機構以及教學科研機構學習深造,提高業務水平。
第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醫療和科研機構,應當建立蒙醫藥骨幹人才培養、引進機制。醫療和科研機構在人才引進、聘任技術崗位、績效工資分配時應當向蒙醫藥從業人員傾斜,重點突出蒙醫藥特色專業和優秀人才。
公立醫療和科研機構在編制外聘用的蒙醫藥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及基本薪酬標準,參照事業編制人員標準執行。
第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蒙醫醫療機構。
政府投資並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蒙醫專科專病醫療機構。公立綜合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蒙醫科室,鼓勵有資質的蒙醫開辦蒙醫診所,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實行蒙醫坐堂,提供醫療諮詢服務。
第十條 建立市、旗縣區蒙醫醫療機構對農村蒙醫醫療工作對口幫扶制度,市、旗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蒙醫藥從業人員服務基層薪酬補償機制,鼓勵蒙醫藥從業人員到基層從事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蒙醫醫療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力量設立蒙醫養生服務機構,發揮蒙醫藥養生、康復、保健等功能,推進蒙藥浴、蒙藥膳發展,建立蒙醫治未病服務體系,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
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醫藥基礎研究工作,鼓勵建立蒙醫藥研究機構,收集、整理蒙醫藥方、特色診療技法、醫療經驗、醫藥典籍和文獻,依法予以保護,並建立蒙醫特色醫療技術資料庫,推動蒙醫藥事業科學化、規範化發展。
經過臨床試驗具有療效的蒙醫藥方、蒙醫診療技法,經依法批准使用的,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人才引進、購買藥方等方式予以利用。
對於無償捐獻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蒙醫藥方、蒙醫診療技法的,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傳承和發揚蒙醫藥歷史文化,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依託自治區蒙醫藥資源,挖掘首府蒙醫藥歷史文化傳承潛力,鼓勵建立蒙醫藥文化展覽基地、蒙醫藥主題公園、蒙醫藥歷史文化街區,為蒙醫藥歷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第十四條 推廣設立名醫工作室,鼓勵知名蒙醫藥專家帶徒授業,傳授蒙醫藥理論、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診療技法,發揮蒙醫專家在蒙醫診療、蒙醫藥歷史文化傳承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將符合條件的蒙醫醫療服務項目、蒙藥成藥、院內製劑和飲片納入醫療保障範圍。
第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做好蒙藥材資源普查;合理開發利用動物、植物等各類蒙藥材資源,培育蒙藥材種植、養殖基地。
建立蒙藥材種植業和養殖業的政府補貼機制,鼓勵發展蒙藥材種植業和養殖業。
第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醫藥科技創新,鼓勵研製開發蒙醫診療儀器、設備,研製蒙藥產品,擴大蒙藥市場和知名度。蒙藥產品獲得國藥準字號的,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補貼。
第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醫療和科研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蒙醫藥管理,蒙醫醫療保健,蒙醫藥科研,蒙醫藥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發展,以及蒙藥材種植、養殖等方面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制定《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蒙醫藥是中華民族文化的瑰寶,是我市醫藥衛生體系的優勢和特色。習近平總書記在內蒙古考察時指出,要重視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傳承,支持和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培養好傳承人,一代一代接下來、傳下去。我市作為自治區首府,是全區蒙醫體系的融匯點,也是蒙醫藥高等教育的發源地,有優秀的教師資源和蒙醫老專家留下的寶貴遺產。但是,我市在蒙醫藥發展過程中,一直未形成自己的歷史文化印記和有代表性的道地蒙藥材。為了充分發揮蒙醫藥資源優勢,傳承蒙醫藥歷史文化,推動我市蒙醫藥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共二十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蒙醫藥發展經費保障機制。經費問題是推進蒙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保障。辦法第五條規定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蒙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蒙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穩定增長;第六條規定可以設立蒙醫藥事業發展基金,鼓勵社會力量捐贈、資助蒙醫藥事業發展。
(二)關於人才隊伍建設。蒙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是發展蒙醫藥事業的基礎。一是辦法第七條對蒙醫藥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學習深造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二是為了進一步重點突出蒙醫藥特色專業和優秀人才,第八條規定醫療和科研機構在人才引進、聘任技術崗位、績效工資分配時應當向蒙醫藥從業人員傾斜。聘用的契約制蒙醫藥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基本薪酬標準,參照事業編制人員標準執行。
(三)關於蒙醫藥機構設定。蒙醫藥機構設定是促進蒙醫藥事業發展的前提。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對建設蒙醫專科專病醫療機構、公立綜合醫療機構設立蒙醫科室、開辦蒙醫診所,建立農村蒙醫醫療工作對口幫扶制度,設立蒙醫養生服務機構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四)關於蒙醫藥文化發掘與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鼓勵建立蒙醫藥研究機構,收集、整理蒙醫藥方、特色診療技法、醫療經驗、醫藥典籍和文獻,建立蒙醫特色醫療技術資料庫,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對蒙醫藥文化的保護作用;第十三條規定鼓勵建設蒙醫藥文化展覽基地、主題公園、歷史文化街區,為蒙醫藥歷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第十四條規定,推廣設立“名醫工作室”,鼓勵知名蒙醫藥專家帶徒授業,通過多種途徑繼承和發揚首府蒙醫藥文化。
(五)關於法律責任。為了保障辦法的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醫療和科研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9月25日,分組審查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傳承和發揚蒙醫藥歷史文化,促進蒙醫藥事業全面發展,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辦法》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辦法》。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9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辦法》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第五條中“納入”修改為“列入”;“並保障蒙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穩定增長”修改為“保障蒙醫藥事業發展”。
二、將第六條第二款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捐贈、資助蒙醫藥事業發展”修改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發展蒙醫藥事業”。
三、將第七條中“科研機構”修改為“教學科研機構”。
四、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立醫療和科研機構在編制外聘用的蒙醫藥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及基本薪酬標準,參照事業編制人員標準執行。”
五、將第十條中“應當制定”修改為“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六、將第十二條中“研究工作”修改為“基礎研究工作”;增加“推動蒙醫藥事業科學化、規範化發展。”
七、將第十七條中“鼓勵製藥企業研製開發蒙醫診療儀器、設備,研製蒙藥產品”修改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醫藥科技創新,鼓勵研製開發蒙醫診療儀器、設備,研製蒙藥產品”.
此外,還對《辦法》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新聞發布會

昨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今年12月1日即將實施的《呼和浩特市促進蒙醫藥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權威發布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盧曉岩,市政府副市長徐睿霞,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衛健委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發布會。
發布會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張曉帆主持。
發布會上,盧曉岩就該《辦法》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徐睿霞就下一步對《辦法》的貫徹落實措施進行了介紹。
據介紹,在該《辦法》的制定過程中,市人大教科文衛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起草階段提前介入,準確把握立法方向與立法質量,增強了法規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
該《辦法》共20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條例》等上位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將為呼和浩特市蒙醫藥事業健康、持續、穩步發展提供法制保障。該《辦法》的頒布實施,將為蒙醫藥事業的發展帶來新動力,增添新活力。
新聞發布會後,為弘揚蒙醫藥文化,還舉辦了健康惠民的特色蒙醫義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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