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本條例所稱的蒙醫藥包括蒙醫醫療和蒙藥。
第二條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蒙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研和蒙藥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貫徹蒙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實行繼承、保護、扶持、發展蒙醫藥的政策。
第四條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縣蒙醫藥的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定蒙醫藥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蒙醫藥專職管理人員;
自治縣民族、財政、經貿、質量技術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依法做好發展蒙醫藥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蒙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蒙醫藥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投入。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蒙醫藥醫療研究機構中從事醫療、製劑和科研等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財政應當給予全額保障。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蒙醫藥專項經費,用於扶持發展蒙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人才培養等重點項目建設。
自治縣依法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在蒙醫藥建設與發展方面的資金支持和政策照顧。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蒙醫藥的獨特療效和作用,擴大蒙醫藥的影響。
第七條根據國家規定,將蒙醫診療服務項目和蒙藥納入自治縣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付範圍,可高於中、西醫藥費的支付比例。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藥品目錄範圍的蒙醫診療技術、蒙藥製劑評選時,應當吸收蒙醫藥專家參加。
第八條自治縣蒙醫藥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原則。蒙醫藥價格標準的確定,由物價部門會同蒙醫藥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蒙醫醫療服務的勞務技術價值、蒙藥的製造成本及研製技術制定。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區域蒙醫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建立健全蒙醫醫療服務體系:
(一)設立符合國家醫療機構設定標準的蒙醫醫療機構和蒙藥製劑室;
(二)支持蒙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設立蒙醫藥科研機構,促進蒙醫藥產業化發展;
(三)縣級綜合性醫院應當設定蒙醫科,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蒙藥藥房。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各類組織和個人興辦個體私營、股份合作和股份制的蒙醫醫療機構。
第十一條自治縣蒙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應當以提供蒙醫藥服務為主,突出蒙醫藥的特色和優勢,並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發揮蒙醫藥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傳統診療作用。
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蒙醫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的蒙醫從業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以臨床效果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蒙醫醫療活動。
具有執業資格的蒙醫藥從業人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執業年限不受年齡限制。
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蒙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師承教育指導教師,培養繼承人,傳承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
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依法制定蒙醫藥師承教育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自治縣的蒙醫藥人員在專業職務晉升時,應當以蒙醫藥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工作業績為重點,對職稱外語及計算機套用考試應當予以免試;
蒙醫藥專業人員技術職務晉升評審時,論文可以採用蒙古文。
第十四條自治縣應當成立由副高級職稱以上蒙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蒙醫藥專家委員會,其成員由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推薦,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
自治縣有關單位在進行以下評審或者鑑定工作時,應當有蒙醫藥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參加:
(一)蒙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評審、鑑定;
(二)蒙醫藥生產企業、蒙醫醫院和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
(三)蒙醫藥教材編寫、考試出題、評卷工作;
(四)審評新蒙藥的創製;
(五)蒙醫醫療技術事故鑑定。
蒙醫藥的專業技術人員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由上級國家機關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進蒙醫藥人才的優惠政策,協調蒙醫藥院校定向招收蒙醫藥專業學生,不斷加強蒙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選送蒙醫藥專業人員到高等醫學院校進修,並在經費上給予保障。
第十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蒙醫藥科學研究和蒙藥製劑的新技術套用,促進蒙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和轉化。
自治縣蒙醫藥機構製劑室研製的蒙藥製劑,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允許臨床製劑在指定的蒙醫醫療機構調劑使用。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醫藥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支持發掘和保護蒙醫藥特色技術。
鼓勵捐獻有價值的蒙醫文獻、秘方、驗方,做好蒙醫藥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譯工作。
蒙醫藥的科研成果,獨特的診療技術、秘方、驗方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保護和合理開發當地野生藥材資源,建立蒙藥藥材生產基地,推廣蒙藥藥材栽培、養殖技術。
蒙醫藥科研機構經相關部門批准,根據臨床或科研需要可以採購和使用特殊藥材。
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扶持蒙藥生產,對徵收的蒙藥產品增值稅、所得稅等稅種的本級收入部分應當全部用於發展蒙藥事業。
第二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蒙藥藥材生產和銷售的管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和銷售假、劣蒙藥。
第二十一條對發展蒙醫藥事業有下列貢獻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族醫藥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促進蒙醫藥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蒙醫醫療、蒙醫藥教育、科研、管理,促進蒙、中、西醫結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獻出或者發掘、整理有價值的蒙醫藥學術文獻以及有特效的處方、診療技術的;
(四)蒙醫藥專家帶徒授業取得突出成績的;
(五)長期從事蒙醫藥工作業績突出的;
(六)資助蒙醫藥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侵犯他人從事蒙醫藥工作合法權益的;
(二)侵犯蒙醫醫療科研機構合法權益的;
(三)限制公民自願選擇蒙醫診療行為的;
(四)損害和破壞蒙醫藥文物、檔案的;
(五)扣減、截留、挪用蒙醫藥經費的;
(六)擅自變更蒙醫醫療機構的執業地點、名稱、性質或擅自撤銷、合併、拍賣蒙醫醫療機構的;
(七)泄露、竊取他人或者單位蒙醫藥科研成果、技術秘密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擅自開展蒙醫醫療服務的;由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和銷售假、劣蒙成藥及蒙藥藥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監督管理法》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發展蒙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是黑龍江省唯一的少數民族自治縣。蒙醫藥是我們偉大祖國醫藥學寶庫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蒙古族人民長期同疾患作鬥爭的經驗總結,具有顯著的民族文化特色。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對蒙醫藥事業十分重視,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我縣的蒙醫藥事業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目前我縣的蒙醫藥事業還存在很多實際困難和問題,如長期投入不足、蒙醫醫療機構經費緊張,技術設備落後,基礎設施條件差;蒙醫藥教育與人才培養滯後、專業人員素質不高;蒙藥製劑室工藝設備落後以及人才流失十分嚴重,這些制約了我縣蒙醫藥事業的發展。為了使我縣蒙醫藥事業能夠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喚起全社會的重視,提高蒙醫藥在醫學學術中的地位及人民民眾中的影響,特別是為挖掘、繼承和發展我縣蒙醫事業,提升蒙藥開發水平,制定一部發展蒙醫藥條例,促進蒙醫藥法制化、規範化管理進程,依法保障我縣的蒙醫藥事業能夠穩步、健康和持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本《條例》的制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並借鑑了外省、市、縣的相關經驗。
2005年5月,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由縣政協牽頭,縣衛生局、蒙古族醫院部分委員組成的蒙醫藥考察團,就蒙醫藥的繼承、挖掘、保護和發展等問題,先後到內蒙古自治區、遼寧阜新等地進行實地考察,深入蒙醫藥院校、蒙醫藥研究所、蒙藥廠、蒙藥製劑室、蒙醫(民族)醫院調查研究,召開各種形式座談會、討論會,廣泛徵求意見,形成了較有價值的考察報告。並向縣委常委會議進行了專題匯報,得到了充分肯定。2006年3月縣政府、縣政協分別提出了制定發展蒙醫藥條例的建議,縣人大高度重視,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將該條例列入立法規劃,並於2007年6月成立了由縣人大常委會立法辦、縣政府法制辦,縣衛生局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條例》起草小組。認真總結了我縣蒙醫藥的發展現狀,同時,深入到民族鄉鎮、蒙古族醫院等單位及向社會各界人士開展調查研究,召開各種形式座談會和立法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形成《條例》初稿。在此基礎上,反覆徵求老懞醫藥專家、學者及縣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的意見。並向省主管部門徵求了意見。省人大民僑外委、法工委和教科文衛委對條例的起草給予了熱情指導,並逐條、逐款地幫助修改,使之更趨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2月27日,《(條例》經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提請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批准。
三、《條例》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加大蒙醫藥經費投入問題
2008年9月我縣成立了蒙醫藥研究所,為縣蒙古族醫院的內設機構,專門從事蒙醫藥的發掘和研究工作,人員由蒙古族醫院自行任用,財務實行項目化管理。該研究所分設肝病、腎病、脾胃病及風濕病等四個研究室和一個蒙藥製劑室,內設編制17人,工資待遇和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相同,通過績效來獲取。所以這些蒙醫藥科技人員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科研工作當中,為了免除他們工作和生活的後顧之憂,穩定蒙醫藥專業隊伍,防止流失或轉行,鼓勵蒙醫藥人員安心的搞好蒙醫藥的科研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創新能力,同時根據《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26條:“……;各級人民政府加大對民族醫藥事業的投入,保護、扶持和發展民族醫藥學,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的規定,為了繼承、保護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保障蒙醫藥事業發展,各級政府有義務、有責任加大對蒙醫藥事業的資金投入。所以,我們在《條例》第五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蒙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蒙醫藥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投入。”“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蒙醫藥研究機構中從事醫療、製劑和科研等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財政應當給予金額保障。”“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蒙醫藥專項經費,用於扶持發展蒙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人才培養等重點項目建設。”“自治縣依法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在蒙醫藥建設與發展方面的資金支持和政策照顧。”。
(二)關於提高蒙醫藥治療費報銷額度問題
根據((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26條:“上級人民政府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的資金投入以及技術支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傳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蟲病,建立並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減輕民族自治地方貧困民眾醫療費的負擔;……。”考慮到我縣農牧民生活比較困難,更主要是為了提高人們對蒙醫藥的認識,弘揚民族傳統醫學,使之發揚光大。所以,我們在《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國家規定,將蒙醫診療服務項目和蒙藥納入自治縣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付範圍,可高於中、西醫藥費的支付比例。”
(三)關於師承教育問題
師承教育,帶徒授業是蒙醫藥傳統培養人才的主要方法,對於做好蒙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尤其是蒙醫的特色療法,用現行教學方法難以替代,師承教育是解決人才缺乏、培養實用性人才最有效方法之一。目前,我縣蒙醫藥人才匱乏,轉行或流失現象嚴重,結合我縣蒙醫藥發展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因此,要繼承和整理名老懞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臨床經驗,應當支持和鼓勵名老懞醫藥專家帶徒授業。所以,我們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蒙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師承教育指導教師,培養繼承人,傳承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依法制定蒙醫藥師承教育的具體實施辦法。”。
(四)關於蒙醫藥人員專業職務晉升考試問題
根據黑人發[2007]49號、[2007]50號《關於完善職稱外語、計算機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中規定,對“從事具有中國特色、民族傳統的中醫藥、民族醫藥、工藝美術、古籍整理、歷史時期考古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免於職稱外語考試。”。這是我省扶持民族醫藥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當然我們也要鼓勵蒙醫藥人員學習外語和計算機等現代科學知識,但由於目前我縣多數蒙醫藥人員長期在基層工作的實際情況,同時,師承教育培養的蒙醫藥人才在外語和計算機等專業知識方面基礎比較薄弱,為了穩定蒙醫藥專業人員隊伍,所以我們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自治縣的蒙醫藥人員在專業職務晉升時,應當以蒙醫藥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工作業績為重點,對職稱外語及計算機套用考試應當予以免試。”。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委員會對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的《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發展蒙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審議情況做一匯報。
4月16日上午省人大民僑外委召開會議,在聽取了杜蒙自治縣人大關於起草《條例》工作的情況匯報及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工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等有關部門的綜合意見後,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認真的審議,會議認為:蒙醫藥作為蒙古族的傳統醫學,具有顯著的民族文化特色,應該得到較好的保護繼承和進一步的發展。但近年來,杜蒙自治縣在蒙醫藥事業的發展中出現的投入不足、基礎設施落後、人才培養滯後等問題,制約了蒙醫藥事業的繼承和發展。因此,目前制定這樣一部發展蒙醫藥單行條例,對加強蒙醫藥的依法管理,促進蒙醫藥法制化、規範化;進一步挖掘、繼承和發展蒙醫事業,提升蒙藥開發水平;充分發揮蒙醫藥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提高蒙醫藥在醫學學術中的地位及人民民眾中的影響;保障該縣蒙醫藥事業穩步、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是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的。該《條例》所規範的內容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立法法》、《藥品管理法》和《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進一步發展蒙醫藥事業的實際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十一屆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9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發展蒙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6月11日召開了會議,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以附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該條例,由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
一、有關部門提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治縣不具備修改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藥品目錄範圍的權利。據此,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國家規定,將蒙醫診療服務項目和蒙藥納入自治縣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付範圍,可高於中西醫藥費的支付比例。”
二、有的列席人員提出,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與執業醫師法中“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規定不相一致,據此將本款修改為“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蒙醫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的蒙醫從業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以臨床效果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蒙醫醫療活動”。
三、有的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不屬於自治縣的職權範圍。按照有關規定,高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由省和市級人事部門負責。據此,刪除此項規定。同時,在本條中增加一款為“蒙醫藥的專業技術人員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由上級國家機關進行評審”。
另外,組成人員還對文字表述提出一些建議,如第二條中加入“使用”字樣、將“它”修改為“他”、第四條加入“質量”和第十四條刪掉“等級”等表述,轉給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