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19 號:1999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特點: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外文名,實質,條例草案說明,修改說明,第二次修改,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自治區鼓勵實行科學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和建築材料質量認證制度。
自治區鼓勵創建優質工程,提倡優質優價。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自治區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盟市旗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監督和指導。
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專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經考核合格發給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和行政執法證書,憑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檔案、契約,按照下列程式對建設工程質量以及施工現場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開工前,審查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是否與承接任務相符,審查設計檔案簽審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為主的方式檢查施工質量,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隱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安裝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時,可以採取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強制措施;
(三)竣工後,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對申報竣工的工程進行質量核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質量核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勘察設計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設計檔案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二)經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承包契約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資料、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以及使用說明書;
(四)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工程質量核驗條件。
第十二條 未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付竣工驗收,有關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必須經自治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並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和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檢測試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對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負責。
第三章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理。
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契約時,應當明確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在進行設有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供電、供熱、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時,應當將配套設施的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建築主體工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檔案;沒有設計檔案的,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和不合理縮短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定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不具備工程質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範圍內搞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在開工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當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檔案、契約,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工程質量,並申請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向施工單位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技術標準,並承擔主要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檔案。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對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並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遵守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以及委託監理契約,確定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配備與監理業務相適應的工程監理人員,並進駐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工程項目監理計畫和監理實施方案,明確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和監理措施,在監理前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理。對隱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須按規定實行旁站監理,並審簽驗收記錄。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質量證明進行審核,參加和監督施工單位的檢驗,並做簽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從工程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四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任務書以及契約進行勘察、設計,並對編制的勘察設計檔案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範和契約的規定。勘察檔案應當評價準確,技術指標數據可靠完整;設計檔案深度應當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並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核驗;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 對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築以及採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並在契約中約定。
第五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採購和使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建築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技術裝備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二條 生產建築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質量檢測報告以及安裝、使用、保養說明,並對產品質量負責。
第六章工程質量保修和質量投訴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後,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因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採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單位採購、施工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建設單位採購、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自行裝修造成損壞和質量隱患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將不超過3%的工程承包價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專門帳戶。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質量保修金連同利息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工程質量投訴,應當在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建設行政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開工前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不按規定設定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指定生產廠、供應商,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的,責令停止施工並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以該項材料費2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擅自對涉及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費1倍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費3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不申請質量核驗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單位將質量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並分別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出據虛假檢測、試驗報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檢測、試驗費2倍至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規定的職責範圍決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建設工程,參照本條例執行。
臨時性建築和農牧民自建二層以下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文名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實質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工程建設是一個由多方主體參加的極其複雜的過程,具有投資大、工期長、結構類型各異、施工方法不一、受自然條件影響大、影響質量的因素多、建成後使用壽命長、對生產生活影響巨大等特點,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後果嚴重。
目前,由於不少建設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工程質量管理能力,又不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一些工程監理單位對監理的工程投入技術力量不足,監理力度不夠;不少設計單位設計質量低劣,設計深度不夠,圖紙不交圈;一些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標準、規範施工;加上建築材料質量問題和政府監督機制不健全等,致使工程質量得不到有效控制。近年來,儘管我區未發生房屋倒塌事故,但地基不均勻沉陷、設計不合理、施工偷工減料產生的結構隱患和影響使用功能的滲、漏、堵、空、裂等質量通病仍然不少。1997年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大檢查,抽檢竣工工程71項,合格55項,合格率77.5%;1998年全區住宅工程質量檢查,共查竣工住宅工程110項,合格84項,合格率76.4%,有26項住宅工程達不到合格標準。人民民眾對工程質量還不滿意。這些問題不及時解決,就有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和給國家及人民財產造成損失,損害政府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其部分條款中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作出了一些重要規定,但作為一部規範建設領域內各項活動的大法,不可能對工程質量管理活動做出詳細的界定。
因此,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抓緊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緊迫的。
二、起草過程
   從1996年開始,自治區建設廳收集分析了北京、天津、黑龍江、四川、上海、河北、山東、廣東、深圳等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規、規章,研究了1997年5月31日由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認真學習研究了建築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根據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實際情況起草了條例(討論稿)。自治區建設廳在條例(討論稿)的起草過程中廣泛徵求了建設系統、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專門召開了兩次建設系統及部分盟市建設行政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論證會,經過反覆修改、審查論證、八易其稿,於1998年4月18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經自治區政府法制局與自治區參事室及有關廳局協調並徵求意見後,會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環資委及我廳共同組成了立法調研小組,先後赴四川、重慶、湖北等省市進行考察調研,並與當地人大、政府法制局進行了專題座談。調研結束後,在自治區政府法制局主持下,充分借鑑其他省市的經驗,結合自治區有關廳局提出的意見,又進行了五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築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建築法時普遍認為,各省、市、自治區對建築活動的管理,應由各地建築管理體制確定。從我區目前的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看,自治區建設廳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直負責對全區的建設工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而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一直對全區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具體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權威性,這種監督管理體現的是國家意志,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依法行使的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這種監督管理;第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強制性,這種監督是有國家強制力保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服從這種監督管理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綜合性,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存在於建築活動的各個方面,所以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不可能局限於工程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個單方主體,而是貫穿於建設工程活動的全過程和涉及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因此,本條例草案第二章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三、四、五章分別對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主體單位在工程質量中的行為和責任進行了具體規定。
(二)關於工程質量保修金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實施質量保修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工程承包方加強質量管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但是,由於缺乏必要的制約機制,加上建設、施工、房地產開發等單位法制觀念淡薄,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致使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實,工程質量缺陷得不到及時修復,用戶意見很大,工程質量投訴增多。本條例草案中規定了“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將不超過3%的工程承包價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專門賬戶,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質量保修金連同定期利息返還施工單位。”這是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多數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會在竣工後一年內暴露,之後工程質量將逐漸趨於穩定。保修金作為工程竣工後的維修準備資金,如果工程竣工後一年內出現質量缺陷,保修金可作為維修經費用於工程維修。將保修金存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因為在工程出現質量缺陷需要及時維修時,施工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故拖延維修或者因質量責任發生爭議不能及時維修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為政府管理工程質量的機構,可以直接動用賬戶上的質量保修金,組織其他施工單位及時維修並支付維修費用,從而有效地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後未發生質量問題或施工單位及時修復了質量缺陷,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返還保修金及利息可以防止建設單位以種種不正當理由侵吞該項資金,從而保護施工單位的正當權益。
(三)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質量責任
   目前我區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出現的質量問題較多,住戶投訴案件時有發生,主要原因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的質量管理差,企業內部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缺乏質量管理人員又不委託監理。個別企業由於受利益的驅動,選用劣質建材、隨意壓低工程造價,選擇不合格施工單位,逃避政府質量監督。因此,在條例草案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這一特殊建設單位的質量行為和責任專門進行了規範。
(四)關於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等配套設施應與土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的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已深入千家萬戶。但由於缺乏統籌考慮,目前許多住宅工程竣工後,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等設施進行二次施工,從房屋的牆體、樓板、屋面等結構鑿孔穿線,使房屋結構受到損壞,既嚴重影響了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又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所以,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中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在進行設有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時,應當將配套工程與土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內容全面、清晰,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督、驗收等各個環節都作了規定,對促進我區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法規範建設工程質量,都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一些修改意見,並建議修改後儘快審議通過。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環資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將有關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條款的修改
(一)在條例草案第一條中的“有關法律”後加“法規”二字。
(二)把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改為:“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三)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中的“自治區”改為“建設工程”。
(四)將條例草案第五條改為“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五)將條例草案第六條改為“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六)在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的“建設行政”後加“主管”二字。
(七)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業務”改為“監督和”。
(八)在條例草案第九條中的“經考核合格發給”後加“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和”;將“進入”改為“進行”。
(九)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一)項中的“設計圖紙簽字手續”改為“設計檔案簽審”;在第(二)項中的“設備安裝”前加“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刪去“施工現場”四字,把“發生”改為“發現”。
(十)刪去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中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審查”二字。
(十一)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中的“技術監督行政”後加“主管”二字。
(十二)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以及”前加“供電、供熱、消防”;把第四款中的“設計方案”改為“設計檔案”。
(十三)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行中“由施工單位承擔”後加“主要”二字;在第三行中的“由”後加“建設單位和”;在第四行中的“承擔”前加“共同”二字,刪掉“主要”二字。
(十四)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中的“調解不成”改為“調解無效”。
(十五)把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後的“;”改為“,”;在“降低工程質量”後加“等行為”。
(十六)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中的“2倍”改為“1倍”,“5倍”改為“3倍”。
(十七)把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改為:“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不申請質量檢驗或者施工單位將質量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十八)把條例草案第五十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中的“依法”二字刪去。
(十九)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建設工程,參照本條例執行。臨時性建築和農牧民自建二層以下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本條例中對承發包、招投標等內容加以規範,因為有關的建築市場方面的法律法規已有了詳細的規定,所以在本條例中不再進行類似內容的調整。
此外,對個別文字和條款的次序也進行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第二次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經過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意本次會議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會同自治區建設廳等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又作了進一步修改,經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條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一款的“自治區”後增加了“行政區域”;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修改後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並在法規後加“規章”二字。
二、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改為:“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三、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改為“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四、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中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五、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實施監督”後增加“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六、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中的“未經”後增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七、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土建”改為“主體”;在“同時施工”後增加“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五款,即“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和不合理縮短工期”。
八、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範圍內搞設計、施工和監理”。
九、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即“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從工程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原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以下各條次序順延。
十、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中“法規”後加“規章”二字。“數據可靠”前增加“技術指標”;在“數據可靠”後增加“完整”二字。
十一、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中的“技術問題”後增加“和質量問題”。
十二、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中的“並在契約中規定”修改為“並在契約中約定”。
十三、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改為:“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自行裝修造成損壞和質量隱患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十四、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中的“定期”二字刪除。
十五、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後和第二款“監理單位”後加“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六、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的“處以”改為“並處以”。
十七、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中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將“擅自對”加在“涉及”之前,最後增加“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十九、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中的“並處以”後增加“單位工程”。
二十、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中的“不申請質量核驗”後增加“投入使用的”;在“處以”前增加“並分別”。
二十一、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建設行政”後加“主管”二字。
二十二、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前增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在“工程質量監督”後增加“機構的工作”。
二十三、修改後,《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五十三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也作了一些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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