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共五章四十三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 發文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政府令第228號 
  • 成文日期:2017-12-13 
  • 信息分類:法規公文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稿,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以下簡稱石化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石化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以及對石化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產界區內的建設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屬工程。
第三條 石化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區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全區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消防、環境保護、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石化工程質量監督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石化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質量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石化工程質量誠信檔案,實現信息查詢、交換和共享。
第二章石化工程質量責任
第七條 從事石化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將石化工程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檔案,抄送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九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石化建築和安裝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報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 石化工程開工前,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到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備案檔案和相關許可、批覆檔案,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證書資料以及工程質量責任承諾檔案。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第十一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石化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石化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組織協調勘察設計、施工和試生產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石化工程項目檔案,並在石化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石化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石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石化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石化工程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除外。
第十五條 石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並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驗收;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配合工程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六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石化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石化工程建設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石化工程質量負責;石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石化工程或者採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擔任大中型石化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石化工程建設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石化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契約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檔案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石化工程,相關監理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石化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石化工程承包契約,代表石化工程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石化工程監理以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石化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法定條件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石化工程實施監理。
第二十七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石化工程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石化工程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石化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石化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合格。
第三十條 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在承擔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石化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三十二條 石化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石化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石化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石化工程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石化工程因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採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單位採購、施工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建設單位採購、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四條 石化工程因使用不當或者自行改造造成損壞和質量隱患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石化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付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不得進行試生產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收到石化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石化工程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石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石化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石化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石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石化工程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石化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採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以及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接受並及時處理相關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反石化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八 條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石化工程質量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違反石化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行為,改進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 條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存在的石化工程質量問題及時採取改進措施,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第四十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妨礙當事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泄露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以下簡稱石化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石化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石化工程範圍包括生產界區內(或稱生產裝置區內)的建設工程,含配套、輔助(辦公與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
第三條石化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石化工程質量監督協調機制,指導、協調、處理石化工程質量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區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全區石化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消防、環保、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石化工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全區範圍石化工程質量監督專家庫。
第七條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程》開展工作。
第八條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石化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處罰信息檔案,實行信用、處罰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第九條從事石化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十條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在石化工程項目核准或者備案後,及時告知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石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到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石化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石化建築和安裝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報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取得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手續,並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後,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
第十三條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質量管理機構,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組織協調勘察設計、施工和試生產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與各參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將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檔案資料收集、整理、歸檔,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移交項目建設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石化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除外。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並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核驗;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八條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石化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石化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擔任大中型石化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石化工程建設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石化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石化工程或者採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契約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按照國家規定不需監理的石化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石化工程必須按規定實行監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石化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石化工程的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經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認其能力後方可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石化工程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石化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石化工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石化工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石化工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石化工程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驗檢測機構。
石化工程檢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製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石化工程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石化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三十四條石化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石化工程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五條石化工程因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採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建設單位採購、施工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建設單位採購、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石化工程因使用不當或者自行改造造成損壞和質量隱患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監督石化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將工程質量列入工程竣工的重要內容。
未經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工驗收,建設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使用。
工程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方可通過竣工驗收;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的,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石化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工程質量監督的石化工程,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行試生產,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經做出處罰規定的,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石化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檔案無效,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石化工程檢驗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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