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親職教育促進條例》是2022年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2022年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親職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的實施、指導、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親職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注重養成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 親職教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家庭盡責、社會參與的親職教育工作聯動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親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並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親職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親職教育工作,建立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親職教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自職責,定期召開會議,聯合開展調研督導。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報告親職教育工作開展情況。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親職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親職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與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將立德樹人作為親職教育的根本任務,推動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將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化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著力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弘揚自強不息、厚德載物、講信修睦、親仁善鄰等精神,堅定歷史自信、文化自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良好家風,教育未成年人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節約、熱愛勞動、睦鄰友好,引導未成年人傳承仁愛孝悌、謙和好禮、誠信知報、篤實寬厚等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營造良好家庭環境,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踐行忠誠相愛、親情陪伴、終身學習、綠色生態等現代家庭理念,滿足未成年人身心發展需要,培養未成年人良好行為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發揮榜樣和示範作用,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增強法治觀念,提升文明素養,培養健康良好的興趣愛好,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養未成年人生態文明意識,樹立珍惜資源、保護自然、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觀念,自覺養成健康文明、綠色低碳的良好生活習慣。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養未成年人良好運動習慣,合理安排作息,引導未成年人科學用眼護眼,增強未成年人身體素質。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引導其正確對待挫折與壓力,提高心理調適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性別意識,正確認識兩性關係,全面推進性別平等教育。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幫助未成年人增強網上信息識別和自我防範意識,提高網路學習交流能力,引導其養成良好用網習慣,預防沉迷網路,自覺抵制網路不文明行為。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權、參與權,重視聽取並採納未成年人的合理意見。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家庭和社會責任意識,培養未成年人勇毅擔當、善作善成、公平競爭精神,鼓勵未成年人自主選擇、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養成勞動習慣,提高勞動技能。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有關國家機關、醫療保健機構、群團組織、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和幼稚園開展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親職教育指導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加陪伴時間、提高陪伴質量,參與親子閱讀、體育鍛鍊、勞動實踐、志願服務等親子陪伴活動,通過家庭會議、談心交心、通信通訊等方式加強與未成年人的思想溝通和情感交流。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學習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簽訂委託監護協定,並將委託監護情況、外出地點及聯繫方式告知就讀學校、幼稚園和所在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溝通聯繫,通過定期團聚和電話、書信、新媒介等聯繫方式,及時掌握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親職教育。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幼稚園溝通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情況,配合學校和幼稚園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稚園或者居住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申請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增強監護責任意識和能力,以文明的方式進行親職教育,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不安全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加強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章 政府推動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在親職教育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強化支持保障,促進均衡發展,努力構建多方參與、協同育人的親職教育新格局。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家風家教場所建設,開展家風家教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校外託管機構的監管,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親職教育工作管理,將親職教育指導作為推進家校、家園共育的重要方式,納入中國小校、幼稚園工作計畫和教師業務培訓。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與衛生健康部門建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對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機干預的支持協作機制,為所在區域中國小校提供醫療幫助。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或者依託相關專業機構,牽頭負責組織所在區域中國小校開展心理健康測評工作,每年按照規定面向中國小校開展心理健康測評。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區域性的中小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動中國小建立健全心理輔導室,積極開展線上線下多種形式諮詢輔導服務,定期面向所在區域中國小校提供業務指導、技能培訓。
  第三十一條 精神文明建設部門應當將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體系,將親職教育工作作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家長及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
  公安機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的視聽節目、出版物和文化用品的審聽、審看、審讀和鑑定,依法及時處置淫穢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涉毒涉賭等有害視聽節目、出版物、音像製品、文化用品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
  第三十三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推進城鄉社區家長學校建設,動員社會力量,為城鄉社區家長學校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條 婦女聯合會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宣傳普及親職教育知識,通過親職教育指導機構、城鄉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親職教育實踐活動,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面向服務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婚育、科學養育和嬰幼兒早期發展宣傳指導。
  第三十六條 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與殘疾人聯合會加強確診缺陷未成年人信息共享,提升未成年人致殘性疾病發現、診斷、干預、康復能力,並給予其家庭必要的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四章 社會協同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關社會組織建立完善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充分發揮親職教育實驗區、創新實踐基地作用,面向社會和本單位職工家庭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八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充分利用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各種渠道,密切家校日常溝通。
  第三十九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引導家長主動與學校加強聯繫,合力解決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產品、網路管理、心理健康等問題,支持未成年人參與社會實踐,實現學校家庭社會在教育追求、教育資源、教育策略上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條 中國小校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課納入校本課程,並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中國小校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作為必修內容納入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崗前培訓、業務進修、日常培訓等各類培訓中。
  第四十一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十二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師應當研究家校合作、家園共育的內容、方法等,與家庭協調一致促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
  第四十三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託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婦女兒童活動場所、文化場館等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採取多種方式設立家長學校或者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定期組織公益性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宣傳普及親職教育知識。
  第四十四條 城鄉社區應當積極開展各種公益性課外實踐活動,促進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心靈健康。
  城鄉社區應當積極爭取相關部門支持與配合,統籌多方資源,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四十五條 鼓勵城鄉社區探索建立家庭、學校、社會溝通平台,連結學校、社會的教育資源,為家長提供優質指導服務。
  第四十六條 鼓勵推廣入戶家訪指導等適合農村牧區邊遠地區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服務模式。
  鼓勵親職教育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以及親職教育志願者開展農村牧區邊遠地區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服務。
  第四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城鄉社區、用人單位等積極承擔學生假期託管服務和因父母參與應對突發事件而無人照顧的未成年人的託管服務工作,並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做好親職教育有關工作。
  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加強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溝通,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並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八條 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託城鄉社區提供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
  鼓勵、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者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開放。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為二至三周歲嬰幼兒開設托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或者有侵害人格尊嚴、實施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未成年人、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有權向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單位、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民政、教育、婦女聯合會等求助、檢舉和控告,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受理,並根據自身職責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親職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群團組織共同督促前款中受到訓誡或者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並進行跟蹤回訪。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國小校、幼稚園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親職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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