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性少數群體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由婚姻或親密關係、血緣和法律而聯繫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關係中發生的身體、性和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時包括威脅施以暴力的行為。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祖孫等家庭成員之間。

性少數群體遭受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因性傾向而遭受的原生家庭暴力、親密關係中的暴力以及來自異性伴侶的暴力。研究顯示,性少數群體遭受的家庭暴力本質上與所有類型的家庭暴力一樣,均是以權力控制為目的,具有暴力手段的多樣性、暴力發生的隱秘性和多發性等特點。性少數群體遭受的異性伴侶的暴力主要來自丈夫、男朋友以及形式婚姻伴侶,除一般的家庭暴力形式外,還可能包括用子女的監護權加以威脅以及強行要求進行性行為

家庭暴力作為暴力的一種類型,在聯合國制定的眾多人權公約及其委員會發布的一般性意見中都被明確禁止,且規定了國家對該問題應具有的保護義務。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成為中國在防治家庭暴力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之後,一系列禁止與防範家庭暴力的舉措陸續出台,體現出國家對於家庭暴力問題的關注。

因為社會的歧視等原因,性少數群體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更高、可能性更大。然而,現行法律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戀情侶在親密關係中遭受的暴力也尚未納入《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範圍內。這也使得性少數群體在遭受相關暴力行為後更難以獲得救濟和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性少數群體家庭暴力
  • 外文名: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Sexual Minorities in China
現狀,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2),《雲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1),《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0),《內蒙古自治區反家庭暴力條例》,《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0),《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19),《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19),《山西省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辦法》,陝西省實施辦法,廣東省實施辦法,海南省實施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湖南省實施辦法,中國政府的聯合國表態與反饋,典型案例,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者間實施的暴力行為,性少數群體遭遇家庭暴力相關案例,相關媒體報導,性少數群體家庭暴力干預組織機構,華南地區,西部地區,華北地區,中部地區,

現狀

性少數群體遭受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親密關係中遭受的暴力以及來自原生家庭的暴力,還有部分是來自異性伴侶的暴力。遭受第一種與第三種暴力的通常為成年人;遭受第二種暴力的則常為未成年人,關乎兒童權利的保障問題。現有調查研究主要針對前兩種暴力展開。
從親密關係中的暴力情況來看,世界衛生組織調查顯示,全球範圍內有性伴侶的婦女中幾乎三分之一(30%)經歷過其親密伴侶的身體或性暴力。親密伴侶暴力的流行率在高收入國家估計為23.2%,在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區域估計為24.6%,在世界衛生組織東地中海區域估計為37%,而在世界衛生組織東南亞區域則估計為37.7%。同語曾就女同/雙性戀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作過調查統計,結果顯示,在419份樣本中,曾經遭受來自同性伴侶的暴力行為的女同/雙性戀者比例為42.64%,這遠高於2011年全國婦聯與國家統計局聯合開展的第三期中國婦女地位抽樣調查中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4.7%的結果。通過問卷調查418名男同性戀和330名異性戀男子,也發現性少數群體經歷了更多的戀愛暴力,32.8%的男同性戀經歷了至少一種戀愛暴力。
而就來自原生家庭的暴力而言,從受害者類型來說,最為典型的即為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即在家庭關係中對18歲以下人群的一切形式暴力行為。其中施暴者可能是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及存在任何家庭關係的其他家庭成員。通常包括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兒童的忽視或虐待;童婚、早婚;性暴力;或強迫婚姻中對兒童的暴力行為等。而性少數群體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特點,是兒童遭受該種家庭暴力的重要風險因素之一。
同語《中國女同性戀和雙性戀者家庭暴力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從暴力實施方來看,遭受來自原生家庭的暴力的女同/雙性戀者比例最高,達到了49.16%;從暴力形式來看,遭受了來自原生家庭的精神暴力的比例為46.30%。且調查發現性傾向(出櫃與否)是其區別於其他群體的暴力的影響因素之一,即使在不同的出櫃狀態下,出櫃女同/雙性戀遭受暴力的比例也達到了77.78%,高於未出櫃女同/雙性戀遭受暴力的比例即65.28%。
可以看出,在中國大陸,性少數群體面臨來自親密關係與原生家庭的暴力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並且相較於其他群體,ta們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更甚。這進一步危害到中國性少數群體的身心健康。而就該現象的治理,即加強對中國性少數群體遭受家庭暴力現象的保護,完善家庭暴力相關立法是題中應有之義。
回顧近年來的立法與政策,在家庭暴力的防治方面有以下進展。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並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中國在防治家庭暴力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其明確要求預防、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在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其行為作出定義的同時,專門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特殊保護措施,即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且,在附則中專門規定了“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使得不具有家庭成員身份但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侶也可以受到該法保障。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作為防範家庭暴力的特殊保護措施,可以由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自己申請,或由一定條件下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訴訟的情況下作出。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保護令是禁止施暴人繼續施以暴力的有效措施,若施暴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該法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發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對十個案例作了評議,其中就包括了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相關條款的分析;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也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案例情況。
另一方面,就兒童遭受家庭暴力問題,在2020年修訂、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中也有明確規定。該法第二章為“家庭保護”,並在第十七條明確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同時,該法規定了臨時監護、人身安全保護令、撤銷監護人資格等制度,以加強對遭受家庭暴力兒童的多種形式保護。2021年通過、2022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中也指出對親職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保護。性少數群體兒童自然也在上述法律的保護之列。

中國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親職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親職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2)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
……
第五十四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雲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1)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散布隱私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四十九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關係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0)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宣揚隱私、威脅、騷擾、冷淡、漠視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十三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反家庭暴力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過度支配或者剝奪家庭成員的財物等方式對身體、精神等實施的侵害行為。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養父母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岳父母、公婆等親屬。
第三十九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關係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的預防、制止、處置等有關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0)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指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等。
家庭成員以外因同居、監護、寄養、扶養等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19)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處置家庭暴力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四十二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執行。

《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19)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五十三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山西省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暴力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陝西省實施辦法

全名為:《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十六條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予以幫助和保護。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共同生活的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廣東省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及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
(一)毆打、殘害、捆綁、凍餓等傷害行為;
(二)禁閉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
(三)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
(四)跟蹤、騷擾、經常性謾罵、誹謗、散布隱私等精神侵害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為。
通過網路等手段實施前款第三至五項侵害行為的,屬於家庭暴力。
第五十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海南省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十二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參照適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關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謾罵、恐嚇、威脅、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以及通過實施極端化行為排斥、干預家庭成員正常生產、生活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湖南省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中國政府的聯合國表態與反饋

《關於中國澳門第五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C.主要關切問題和建議|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
25.中國澳門應:
(a)迅速通過關於家庭暴力的立法,無歧視地保護所有這種暴力的受害者,並確保將家庭暴力認定為一種應被當然起訴的刑事犯罪;
(b)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調查所有基於性別的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起訴行為人並按照行為的嚴重程度予以懲處;
(c)向執法人員、社會福利官員、檢察官和法官進行關於調查、起訴和制裁家庭暴力案件和基於性別的暴力案件以及為受害者向主管部門舉報此類案件創造適當條件的宣傳和培訓;
(d)加強提高公眾認識的運動,以打擊家庭暴力和性別成見;
(e)確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獲得保護,並能夠利用數量足夠且資金充足的庇護所、獲得醫療和法律援助、社會心理諮詢,以及參加社會支持方案。

典型案例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者間實施的暴力行為

張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申請人張某某(女)與申請人熊某某(男)為同居關係。張某某向法院申請述稱:張某某與熊某某於1996年同居生活,2012年張某某雙眼病變失明後,熊某某及其父母對張某某百般虐待和實施暴力,為此張某某親屬多次報警,張某某親屬也多次遭熊某某及其家人的威脅、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3月12日,熊某某將張某某打傷,在張某某入院治療期間,熊某某拒絕看望和道歉。之後,熊某某將張某某驅趕出家門並拒絕支付醫藥費,致張某某居無定所、食無來源、生病無人照料和無錢醫治。張某某向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申請禁止熊某某對其語言侮辱、恐嚇、謾罵和肢體暴力、毆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熊某某對其近親屬進行騷擾、侮辱。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裁定禁止熊某某對張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熊某某騷擾、侮辱張某某及其近親屬。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後立即執行。
本案是一起殘疾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且雙方屬於同居多年、育有一子,但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熊某某及其家人平日對張某某非常粗暴,2015年對張某某進行了暴力毆打,當地政府和派出所均對雙方糾紛進行過多次調處。
法院依據張某某的申請,依法發出人身保護令,送達了張某某、熊某某以及當地的村委會及派出所。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後,熊某某沒有再採取過過激行為。且最終確定了張某某有權在該村的拆遷房分配中獲得一人份額的拆遷房屋面積,現張某某已回到其娘家居住,其戶口也與熊某某拆分。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為社會弱勢群體撐起了“保護傘”,且保護了家庭成員以外、事實上共同生活的人。
劉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申請人劉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男)自2011年11月開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在以劉某名義申請的廉租房內,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期間,李某經常對劉某實施毆打、威脅、跟蹤、騷擾行為,並以劉某家屬生命安全相威脅。為此,劉某多次向派出所、婦聯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尋求保護,相關部門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並對李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李某仍未改變。2016年,劉某認為李某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勸解李某回心轉意,李某以此為由對劉某發脾氣,數次酒後毆打劉某,並揚言提刀砍死劉某。同年4月,李某再次以劉某懷疑其有外遇一事,對劉某進行毆打,並持菜刀砍傷劉某。2016年9月12日,劉某向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接觸劉某及其近親屬;責令李某遷出劉某的住所。裁定作出後,李某未申請複議。
本案是一起同居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調整的不僅僅是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不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但基於特殊的親密關係或因法律規定而產生類似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人。比如同居關係當事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因此,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人民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申請人吳某某(女)與被申請人楊某某(男)2009年相識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居住在一起。2018年農曆春節過後吳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分手,楊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楊某某開始對吳某某進行跟蹤、騷擾、毆打並強行闖入吳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場地,限制吳某某的人身自由,搶奪吳某某住所的鑰匙、手機,在吳某某住所地張貼污衊、辱罵、威脅吳某某的材料。吳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場地所在的派出所報警,楊某某在經警察教育、警告之後仍屢教不改,並且變本加厲騷擾吳某某。吳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實施暴力行為;二、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及其家屬實施騷擾、跟蹤、接觸;三、禁止楊某某接近、進入吳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場所。
本案是一起同居關係的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預防和制止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人民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申請人包某(女)與被申請人洪某(男)原繫戀人關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包某,導致包某頭皮裂傷和血腫。包某提出分手,並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後,洪某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某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包某擔心洪某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簡訊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某,威脅包某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傳送的訊息達300餘條。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第一,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但隨著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已經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第三,通過嚴懲家庭暴力行為,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庭暴力不再停留在僅僅發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庭暴力態勢的良性發展。

性少數群體遭遇家庭暴力相關案例

原生家庭暴力案例:女同性戀者因性傾向遭受來自父母的暴力
18歲的A和Y是一對女同性戀者。2012年7月底,A由於恐懼家人對其長期的家庭暴力而離家出走,住在Y的家中。8月9日,A的父母到派出所報案,認為Y對A實施了非法禁錮。經過警方確認,A的出走是因為家人不斷對其進行恐嚇而發生的。
2012年8月14日傍晚,在Y接A放學時,被A的父母以及三個姨娘攔住,四位婦女對Y進行毆打,A也遭到了父親的毆打。現場有老師報警,警察到場後並沒有做出協商,反而堅持讓A隨父母回家。
2012年8月15日,A的通訊工具被父母沒收,她和家人不斷發生爭執。2012年8月27日晚,A通過不睡覺的方式表達反抗,其父母對A實施了一系列的暴力行為:將其捆綁起來,並且用毛巾塞住嘴,其父用電線抽打她,其母用棍子毆打她。第二天,A趁朋友來訪的機會逃脫至友人家,父母再次報警。警察對A進行了筆錄,A陳述了其父母毆打自己的事實。2012年8月29日,警察送A到市婦聯,婦聯建議A可以對其父母的家庭暴力行為提起法律訴訟。但是A不忍起訴家人,打電話叫Y到婦聯商量,其家人見到Y後又是一頓辱罵。在爭執中,A滾下樓梯。Y報警,警察到後,並未幫助協調,只是說:“不好好的,搞什麼同性戀。”
2012年9月26日,Y接到A電話,被告知A家人要將其送到市第六醫院(也稱“心理醫院”)進行諮詢。A接受了醫生的詢問後,於當日下午被安排進入了精神病院。A在精神病院內失去了通訊自由。除了送她進精神病院的家人,她的朋友都與她失去了聯繫。
同性親密關係暴力案例:女同性戀者遭受來自同性伴侶的暴力
C和女友H是一對同性戀人,C比女友大7歲。在相處的三年中,C卻越來越感到難以應對女友的激烈情緒和自虐等行為,首先,H反感C在工作以外的朋友社交活動,不斷地打電話給C要求她回家,若C稍晚回家或是沒有接到電話,H就會在家又哭又鬧,給C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和負罪感;其次,H會因為一些小事和C吵架,反應非常激烈,常常伴隨著自虐行為,通過打自己耳光或者其他傷害自己的行為,來表示強烈的痛苦之情以引起C的關注;最終,由於社會壓力,C不得不去按照家人意願去相親結婚,並坦誠告知H將要進入異性婚姻的打算,並同時開始與男生約會,而這引發了H更激烈的情緒。一次C在與結婚對象吃飯的時候,先接到H的電話,以死威脅,讓C馬上來找她;緊接著,C收到了H的一條彩信,彩信上赫然顯示著H正在流血的手腕。這件事給C造成了極大的內心衝擊,讓她感到非常的不安,同時也充滿了負罪感。C覺得無法和H繼續生活下去,提出了分手,而這長達一年的分手也伴隨著女友多次的自虐和精神暴力,讓C感到非常煎熬和痛苦。
異性伴侶暴力案例:女同性戀者遭受來自婚姻中伴侶的暴力
S在遇到現女友T之前,與丈夫已經結婚十多年。在此之前,S也有和其他女朋友相處的經歷,但是丈夫未曾干預,認為S只是玩一玩。但在遇到T之後,丈夫開始察覺出事情的嚴重性。因為T的事情,S與丈夫經常發生爭吵。
T有時候會住在S家裡,有一次S與T在屋裡睡覺,丈夫拿著一個酒杯突然入室,打開燈自己在一旁喝酒,試圖引起衝突。S與T想要離開,但受到丈夫的威脅不讓S出門。此後,雖然T沒有再進入S家中,但S的丈夫開始查找T的家庭電話、學校等私人信息。並且打電話,進行威脅。
某天凌晨,S的丈夫找到她們所在的酒吧,想要找T,但被S攔截。丈夫拖拽S,並對S施加毆打,脅迫她上車。當車開至拐彎處,S兩次跳車,第一次未遂,被丈夫拽回,第二次跳車向警方求助,稱“這個男人抓住我並進行毆打,我不認識這個人”。他們一起去了派出所,警方告知了S的家人家庭暴力的情況。
此後,丈夫控制了S的車和錢,並且不允許S住在T的住所,還以告知S家人其性傾向為由來威脅S。

相關媒體報導

《反家庭暴力法》今日實施 同性伴侶更易遭受暴力
2016年3月1日,中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開始實施,該法的亮點在於,不僅保護婚姻關係中的個體,也將“共同生活的人”同樣納入受保護範圍,並增設了“人身保護令”,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被保護”。如果當事人沒有能力自己申請,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代為申請。
鳳凰網對話徐玢,解讀《反家庭暴力法》與同性戀群體的關係。徐玢是同語創始人,從事多年同性戀平權、反家庭暴力立法倡導工作。
徐玢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就保護親密伴侶關係暴力有法文上的空間。國際上家庭暴力法的發展是包括更廣泛的親密關係,即親密伴侶關係暴力的,很多研究都已指出同居暴力一般還會比婚姻內暴力高一些。所以還是很高興我們現在的法律有一個廣泛的包括,至少從法條上看它是中立的,那么在法文上就有這樣的空間。無論同性戀親密關係是否得到婚姻認可,每個人都應該免於暴力。
就受暴率而言,多元性別群體也比異性戀高一些,不過差距並不大。但遭受暴力的性少數群體確實面臨更加特殊的困境,即支持體系的缺失,對受暴者而言其周圍的支持體系更少,Ta更容易處於弱勢、難以獲得幫助的情況。比如一般的異性戀可以向家人求助,即作為其後盾或者支持,或者至少幫助調解;但性少數群體本來就面臨更多的原生家庭暴力,Ta們缺少來自親人的支持,甚至可能還要小心提防不讓家人知道。另一方面,Ta是不是有朋友能夠分享呢,Ta跟朋友說了這個朋友真的能幫助他嗎?總的來看,施暴者與受暴者更易處於比較孤立的關係和狀態中,這跟一般的異性戀是不太一樣的。
徐玢也提到了機構的相關工作。前些年更多的就是讓立法專家看到性少數群體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包括社群在家庭暴力預防方面的需求。對於接到的大部分案例都很無助,只能在網上進行一些陪伴與支持。但《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後,希望能夠加強服務層面,用比較專業的社工技能去幫助當事人,或提供法律諮詢。
最後,徐玢還分享了她關於同性伴侶暴力的個人經歷,及她在之後對這段關係的認識。提出了她認為的法律及保護令的重要作用。
青島15歲留遺書男孩離家出走
2019年5月14日,青島15歲男孩小碩在微博發表遺書稱被欺凌後出走。其中指控了家人因其是同性戀而辱罵、毆打他,故作出該決定。該遺書在網路引發關注,青島公安很快找到了小碩將其送回了家。
而之後其父親也接受了採訪,採訪中仍稱小碩同性戀的內容是編出來的,甚至小碩的姐姐、老師也一致稱遺書內容是編的。其父親更是否認了他對孩子的毆打。之後,小碩再次出走並被找到。
事件發生於《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後,可以看出性少數群體所遭受的原生家庭暴力的嚴重危害,及法律在實踐層面上的保護仍有不足。

性少數群體家庭暴力干預組織機構

華南地區

出色夥伴【社群小組/機構】
出色夥伴組織於2008年成立於廣州,前身為“同性戀親友會”,屬於民間公益組織,不隸屬任何機構,為性少數群體及其親友提供專業服務,在50+城市開展工作,家長志願者300+,性少數志願者900+。
組織提供促進性少數群體親子溝通的懇談會、熱線諮詢和講座等服務。服務地理範圍包括廣州(總部)、西安、深圳、重慶、成都、福州、武漢、貴陽、上海、臨沂、哈爾濱、濟南、東莞和杭州。
智同廣州同志中心【社群小組/機構】
“智同”前身是智行基金會的同志項目,在全國10多個城市開展過同志公益項目,包括:社群組織能力建設、健康服務、平等機會倡導、媒體監督、友同綜合性教育推廣、大學同志公開課程和廣州第一屆愛滋徒步等。
智同廣州同志中心提供愛滋病病毒檢測、性傳播感染檢測和友好醫生等服務,並為當地的LGBT公益小組發展提供支持與熱線諮詢。服務地理範圍包括廣州與西安。

西部地區

西安Relax同學社【社群小組/機構】
西安Relax同學社於2009年成立,開發並整合了對多元性別友善的組織、社區及公共資源,旨在為西安及周邊地區的同性戀和雙性戀人群搭建交流平台,普及知識,並提供專業支持服務,同時面向公眾進行性/別教育。主要面向性少數女性群體提供支持。
昆明明心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社工服務】
昆明明心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於2014年12月10日由雲南連心社區照顧服務中心反家庭暴力工作團隊獨立完成註冊運營,是雲南首家以消除家庭暴力及性別暴力為核心業務的民辦非企業社會服務組織。
提供緊急庇護、心理情緒疏導、婚戀關係輔導、調節、離婚諮詢、法律諮詢、陪伴出庭、法律援助、司法鑑定轉介等服務。服務地理範圍集中在雲南省昆明市。

華北地區

同語【社群小組/機構】
同語是一個民間非盈利組織,成立於2005年1月。同語關注中國在性傾向或性別身份上遭受壓迫的群體,旨在通過社群動員、公共教育和政策倡導,推動公眾對多元性別群體的認知,消除歧視,爭取平等權益。提供社群倡導、服務、轉介工作。服務地理範圍覆蓋全國。
彩虹暴力終結所【社群小組/機構】
彩虹暴力終結所前身為同語反家庭暴力項目組,致力於為性和性別少數社群提供性別暴力直接干預服務,提高社群夥伴反抗暴力的意識和能力,同時提升直接服務者的家庭暴力干預技能。
提供個案服務、線上諮詢、團體支持、社群沙龍、服務者培訓等服務。服務地理範圍覆蓋全國。
北京同志中心【社群小組/機構】
北京同志中心成立於2008年,是一家在北京地區開展心理諮詢、法律諮詢以及愛滋病病毒檢測,在全國開展同志去病理化倡導和多元性別教育等公益機構。北京同志中心通過創造多元、包容的社會環境,使得同志社群享受平等權益並獲得健康、自主、有尊嚴的生活。
提供多元性別教育、心理諮詢服務、諮詢師培訓、企業文化活動、多元性別倡導服務。服務地理範圍立足北京、輻射全國。
為平婦女權益機構【社工服務】
為平於2014年10月註冊,是一家新生婦女民間機構,願景是促成一個所有性別、尤其是婦女和女童都享有的平等、免於暴力的社會,使命是倡導完善和實施相關法律政策,協助相關機構和專業人員進行性別平等和反暴力的能力建設,通過服務和支持促進婦女和女童賦權,尤其是增強受暴力影響的婦女和女童的能力。
主要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支持、資源和諮詢。服務地理範圍為全國。
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法律援助】
於2015年6月在北京市東城區民政局註冊成立,是東城區第一家致力於家庭於社區服務的社會組織。中心關注弱勢群體權益,通過提供專業的法律、社工及心理服務,維護家庭與社區和諧穩定,發展良好的家庭、社區關係。中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包括了法律、心理、社工等方面的著名專家。
主要提供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與熱線諮詢。源眾志願律師團隊分布於北京、山東、天津、河北、湖南、湖北、河南、江西、上海、廣西及甘肅等地。
千千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依託原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於2009年發起成立,是一家公益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其以專職律師專門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活動為機構特色與發展模式,致力於推動婦女、兒童、老年人、殘障人士、農民工等社會弱勢群體權益狀況的改善和國家公益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主要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承辦法律援助與公益訴訟案件,培訓、倡導國家法律政策。服務地理範圍覆蓋全國。

中部地區

長沙開福區婚姻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社工服務】
長沙開福區婚姻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是由一群熱心公益的愛心人士共同發起組建的民辦非企業社工組織,接受婦聯組織的直接指導,於開福區民政局批准註冊。秉承“婦兒為主,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的工作理念,整合團隊資源,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紮根社區,推動性別平等,同時將婦聯組織的品牌項目在服務中心落地,為社區婦女民眾和居民提供全方面的社會工作服務。
主要提供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兒童校外活動、愛心超市、婚姻家庭綜合服務與志願者活動。服務地理範圍限於長沙市開福區。
長沙同心婚姻家庭公益服務中心【社工服務】
於2016年5月成立,宗旨為愛心、耐心、細心、貼心的婦女兒童服務,成員由從事婦女兒童維權、婚姻家庭服務的律師、心理諮詢師、社工和志願者組成,並接受了性別平等培訓、反家庭暴力實務培訓與小微公益組織培訓等。同心為數百名受暴婦女提供了法律諮詢、婚姻輔導、矛盾調解與告誡令、保護令申請服務。
主要提供家庭暴力案件處理、婚姻家庭指導、心理諮詢、糾紛調解、少年兒童危機干預、青少年矯正等服務。服務地理範圍限於長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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