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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異性婚姻指的是由男性和女性兩種性別的個體一起生活而組成的合法結合或契約。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異性婚姻在我國法律中指的是由一名年滿22歲的男性和一名年滿20歲的女性自願結合所締結的婚姻。
異性婚姻的社會功能 婚姻最原始的功能就是將男性和女性結合在一起,生產並照顧他們的孩子,教育子女成為社會的成員進而代替社會中死去的人口。無論父母是否仍然維持婚姻狀態,婚姻都提供了強制父母對子女負責的法律約束力,從而有助於保護兒童。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孩子,國家則缺乏約束婚姻的原始動機。直到18世紀晚期,浪漫愛情的概念才成為婚姻的基礎,在此前兩性的結合往往優先考慮物質、地位和實用的因素。現代社會中,伴侶從對方處獲得的情感支持是婚姻最強烈和最基本的功能。在今天這樣一個包含了大部分非個人的、次級情感關係的社會世界,親密關係中的情感支持顯得尤為重要。現代婚姻關係的本質,也從男性統治的傳統關係,逐漸發展成相對更現代的或平等主義的關係,如雙方共擔撫育子女和贍養老人的責任,強調伴侶關係而非性別角色等。
傳統婚姻與平等主義婚姻 傳統婚姻
平等主義婚姻
對於丈夫滿足妻子和孩子的情感需求有著非常有限的期待
異性婚姻的類型 合法婚姻 傳統婚姻
傳統婚姻指的是與中國傳統文化及思想觀念相符合的婚姻模式,由符合法定婚姻年齡的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結合而成。中國傳統的婚姻文化觀念主要有:一夫一妻、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忠孝節烈、門當戶對等。傳統婚姻觀念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代社會。
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指只有表面形式而無實質內容的婚姻,指某些人為了實現某些以已婚為前提條件的特定目標(如求職、升遷、買房、辦移民、減緩社會壓力等)而與另一人通過婚禮或法律上的結婚手續以取得已婚身份,即婚姻只是達成某種特定目的的工具。現代社會中正在興起一種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為抵禦社會壓力而形成的互助婚姻現象。
兩頭婚
自90年代起,我國江浙一帶出現了一種新的婚姻形式——兩頭婚,這種婚姻既不屬於男娶女嫁,也不屬於女招男入贅。夫妻成家後依舊與雙方原生家庭保持一定“黏性”,通常各住各家。夫妻一般會生育兩個小孩,第一個隨父姓,由男方撫養為主,第二個隨母姓,由女方撫養為主。在兩頭婚家庭里,沒有外公外婆的概念,小孩對爸爸媽媽的父母都叫爺爺奶奶。
非法婚姻 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民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左右。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傳統習俗影響、婚姻登記不方便、登記制度不健全、法制宣傳不夠等。自1994年10月1日起我國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起,我國法律不再認定事實婚姻關係,未辦理法定結婚登記手續則不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強調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建議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童婚
童婚(Childmarriage)是在世界許多國家都流行過的婚俗之一,指未成年男女結婚的現象。在印度、東南亞國家及阿拉伯國家極為盛行。舊中國童婚現象也很普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也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童婚被我國法律所禁止,屬於非法行為。
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也被稱為不自主婚姻。包辦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點,以門當戶對為基礎,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之間往往缺乏感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強迫婚姻
強迫婚姻指的是違反當事人意願而強加的婚姻,這種婚姻是無效的。強迫婚姻可能存在著性奴役、強迫懷孕等情況,往往伴隨性暴力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指的是第三人或者男女當事人一方實施的以錢財交易婚姻行為與男女當事人或男女當事人另一方的內在意志發生嚴重衝突所締結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近親婚姻
近親婚姻指的是婚姻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所締結的婚姻,對於社會、人口與遺傳以及倫理道德都具有負面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重婚
重婚行為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禁止重婚,夫妻雙方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騙婚
騙婚也稱婚姻詐欺、婚騙,是指行騙者依據國家的婚姻登記程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在婚姻關係中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自己的不利結婚情況,如債務糾紛、性傾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也屬騙婚。部分學者認為,騙婚既不屬於無效婚姻,也不屬於脅迫婚姻,因此因欺詐締結的婚姻屬於不可撤銷婚姻。也有學者認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因受欺詐而訂立的契約可撤銷。因此這種欺詐婚姻也能夠得到撤銷。
異性婚姻在中國的現狀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傳統的結婚理由已經不再是決定因素。性慾望的滿足無須通過婚姻形式獲得;傳宗接代的職能不再是婚姻的基本目的;隨著職業女性人數的上升,經濟因素也不起主要作用。擇偶標準變得更為現實和多元化。現代的夫妻關係已在心理上形成了一種“需要式”的伴侶結構,它以“平等”為核心,以“愛情”、“友伴情誼”、“自我實現”為目的。因此,現代婚姻有了新特點:即個人價值的增長和自我意識的增強。它既表現為夫妻有了獨立自主意識和平等意識,又表現為夫妻更追求個人幸福,還表現為對婚姻形式上的否定。
在性觀念的演變上,夫妻平等意識的增強,生育與性行為在先進避孕技術條件下的分離,使得夫妻在性生活中是否滿足的問題成為婚姻關係的重要問題。人們對於婚前性行為的包容度也不斷增加。在婚姻中自我意識的增強,也同時增加了人們對於離婚的包容度。所以,離婚後再婚的比例也不斷提高。
據《新華社》報導,2019年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補髮結婚證和離婚證書403.4萬對。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20中國統計年鑑》顯示,6年時間裡,中國首次結婚的人數從2013年的2380萬下降到2019年的1390萬,降幅達到了41%。同時,從1990年到2016年,中國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齡從22歲上升到25歲,中國男性從24歲上升到27歲。大城市的數據則更高。例如,2015年在上海,男性的平均初婚年齡為30歲,女性為28歲。針對近年來我國結婚率持續走低、離婚率持續走高等現象,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巡視員楊宗濤表示,從2014年起結婚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是我國自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實行計畫生育政策,出生人口數量減少。同時,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婚姻觀念的變化也對結婚率有著一定程度的影響。
結婚率的下降並非中國獨有。在全球範圍內,結婚率在過去幾十年里都有所下降,尤其是在較富裕的西方國家。然而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家楊偉俊(Wei-Jun Jean Yeung)表示,與日本、韓國、香港和台灣等其他東亞社會相比,中國大陸仍然是結婚率最高的地區。
異性婚姻中的離婚 離婚指的是婚姻關係的終止。許多世紀以來,婚姻在世界範圍內被看成是幾乎不可廢除的。只是在極為有限的情況下,比如在尚未完婚之時,才允許離婚。然而,現在世界的絕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中,離婚都受到了法律的許可。大多數國家已經在向使離婚更容易的方向迅速邁進。在我國,夫妻雙方享有離婚自由,夫妻雙方既有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同時也享有自由終止婚姻關係的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婚姻的觀念也不再局限於過去的只準結婚不能離婚的老舊思想。同時,婚姻在今天已經不再和財產與地位的世代沿襲有很大聯繫,婦女在經濟上也越來越獨立。更重要的是,人們越來越傾向於以婚姻所能給予個人滿足感的程度來對其進行評價,更有決心使婚姻成為一種值得締結的、令人滿意的關係。放棄一段婚姻也未嘗不是對夫妻雙方的未來更加負責的一種選擇。因此,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的前提下,男女雙方出於自身意願而非外力強迫下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是受國家保護且支持的。
由於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審批期的規定,中國變成了世界上離婚手續最簡便、離婚最快捷的國家之一,離婚夫婦當場就可拿到離婚證。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尚紹華聯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以及百合網,在經過深入調研後,提交了一份名為《建立離婚冷靜期,培養婚姻諮詢師》的提案,建議通過修改離婚程式以及婚姻諮詢服務,挽救不應解體的婚姻。但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她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不合理的,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蔣勝男認為,“離婚冷靜期”很可能給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比如強勢一方利用“離婚冷靜期”,加劇施暴、虐待、嚴重威脅等行徑,毀滅出軌、家暴證據等等,使弱勢一方陷入絕境。
現代婚姻的常見問題 婚姻責任承擔問題 在全球化和現代化背景下,大部分經濟活動發生在家庭之外,個體不必依託家庭生存發展,家庭養育子女的功能大幅弱化,因而傳統意義上的婚姻家庭發生了重大變化。越來越多在外工作的已婚女性開始面臨“雙重困境”,並且通常很少從她們丈夫那兒得到生理和心理支持。比如,當一個疲憊的丈夫結束一天的工作回家時,他希望吃上妻子已經準備好的飯菜,並且與孩子們一起玩耍。而一個疲憊的婦女工作回來後,她必須準備好上“第二班”(The second shift)。在這段時間裡,她要為丈夫和孩子準備飯菜,要檢查孩子的家庭作業,以及傾聽丈夫講述這一天他所做的事情。
在“第二班”現象的發生下,女性家庭經濟貢獻對家務勞動分配的影響成為西方學者們關心的一大熱點。根據相對資源理論,個體與配偶給婚姻帶來的資源(通常是收入)多少決定了雙方所應承擔的家務勞動的數量。個體的高收入能夠轉化成婚姻中的權力,以此成為不從事家務勞動的砝碼。換句話說,無論男性還是女性,當經濟上依賴對方時,就無法獲得不從事家務勞動的權力。同時有研究發現,當妻子的收入比丈夫越多時,她們從事家務勞動的量就越少。然而,也有研究發現,當妻子的收入高於丈夫時,妻子反而會從事更多的家務勞動以弱化這種夫妻收入上的非常態組合。
同時,不平等分工植根於男女在不同的生活領域中被期待所承擔的責任。男人被期待成為供養者,而女人則更多地被期待去照料家庭,即使她們同時也在公共領域工作。這種性別預期引導著男人和女人去“表演”不同性別,並成為男女之間社會區分的一種手段。
婚姻中的宗教融合問題 萊雷爾(Lehrer)在宗教對婚姻關係形成的研究中發現宗教參與對婚姻的形成具有內在的推動作用,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參與有助於建立成功的婚姻關係或擁有較高的婚姻質量。宗教也可以通過直接影響其它與婚姻質量直接相關的因素(如經濟因素)來間接地影響婚姻質量。總體來說,宗教信仰因素對於異性婚姻的影響在逐漸減弱。當前不同宗教信徒間的婚姻中,大多數都因一方隨配偶改變信仰而形成單一宗教信仰的婚姻或家庭,而只有少部分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不同宗教信仰狀態。在全球範圍內,對於宗教信仰不同的婚姻家庭而言,部分是具有不同宗教信仰背景的家庭相互通婚,夫妻雙方仍堅持其原家庭信仰傳統;部分是出於個人原因在婚後改變原有的宗教信仰而形成婚姻中不同宗教信仰的存在。存在多種宗教信仰的婚姻或家庭中,最大的不方便並不是信仰的問題,而在於與之相關的事務,如生活習慣、作息安排等。我國雲南貢山怒族居民主要分布於雲南省西北端的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主要信仰喇嘛教、天主教、基督教。我國雲南貢山怒族的婚姻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多種宗教信仰共存的背景下,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
我國異性婚姻中的法律問題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該法的任務是破舊立新,即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後20年間,該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並於當日公布施行。該修正案以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為已任,將公平概念導入家庭成員個體之間的利益分配,男女平等開始從追求形式平等轉向追求結果平等,其現代化向前邁進了一步。
於202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並沒有實質性地改變婚姻法的基本準則,而是完善了促進婚姻家庭關係平等、和諧穩定以及對弱勢群體保護等各項措施。其體現在“不再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自然人結婚”,強調“婚姻締結中當事人意願的重要性”,以及“保護受脅迫方的合法權益並預防婚姻中的違法行為”等。
性別比失衡帶來的婚姻問題 在亞洲地區,由於傳統文化和性別觀念的影響,男女性別比例失衡的情況較為嚴重,造成男性過多而女性不足的現象。性別失衡導致的婚姻擠壓具有較為持久的影響力,會因此帶來大規模的被迫失婚男性。此外,美國史丹福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的莫里森人口與資源研究所(Morrison Institutefor Population and Resource Studies)希瑞帕德·圖爾賈普爾(Shripad Tuljapurkar)教授和西安交通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靳小怡教授等人認為,中國的人口流動、低生育率水平以及“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導致婚姻擠壓現象主要集中於貧困的農村地區,被迫失婚男性的比例與絕對數量均在劇增。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家楊偉俊的研究也指出,中國尤其是農村地區的家庭傳統上普遍偏愛兒子,導致新生兒性別比失衡。目前,中國有3000多萬男性因人口過剩而面臨尋找新娘的困難。同時,中國女性的教育程度越來越高,逐漸不依賴婚姻為經濟來源和生存基礎。2016年,我國女性在高等教育階段中的人數已經超過男性,占大學生的52.5%,占研究生的50.6%。
相關研究 婚姻中的幸福感 據《情愛關係中的選擇——婚姻家庭社會學入門》一書中總結,享受彼此的婚姻關係的夫妻通常有以下幾個特徵:
1.承諾。配偶不會把離婚當作選項。他們因個人原因,而非社會壓力承諾彼此。除此之外,配偶維持婚姻更多依賴的是情感需要而非經濟需要。
2.共同興趣。配偶可以談論共同的興趣、價值觀、目標、孩子和共同的願望。配偶之間的相似性(而非互補性)通常正向預示著長期情感關係的成功。
3.溝通。夫妻間會有意識地彼此聊天來培養情感而不是破壞情感。成功的配偶也會非常樂意告訴彼此自己想要的,並且不會對伴侶的回應產生防衛心理。
4.篤信宗教。強烈的宗教導向會為伴侶提供來自教會成員的社會、精神和情感支持,也會為解決問題提供道德指導。
5.信任。伴侶間的信任為雙方和他們的情感關係提供了安全穩定的基礎。任何一方都不會害怕對方離開或進入另一段情感關係。
6.非物質至上主義的。非物質至上的、自律、對雙方的工作日程保持靈活性、相互忠誠,這些都是擁有幸福婚姻的伴侶所具有的特徵。
7.角色示範。這些夫婦提到了父母給予的正面的角色示範作用。那些在自己的情感關係中很幸福的父母,更可能擁有模仿相似狀態的子女。相反,父母的問題和困境也會影響到子女。
8.性慾望。一項2000年的研究表明了處於戀愛關係中的25名男性和25名女性,發現性慾望有助於對伴侶有更強烈的需要、情感的穩定性、相互忠誠,以及不被其他人所吸引。伴侶在性慾望方面的相似程度是預示長期情感關係成功的重要指標。
9.公平的情感關係。一項2005年的研究表明,處在非傳統的、更加公平的情感關係中的個體保持了更高的情感關係滿意度。那些覺得自己對情感關係付出更多卻得不到伴侶回報的配偶可能會心懷怨恨。
10.負面歸因的缺失。那些不把伴侶的行為做負面動機歸因的配偶,比那些考慮過負面動機的配偶報告了更高的情感滿意度。負面歸因的缺失與更高的婚姻質量相關。
11.犧牲。將情感關係中的犧牲看成值得的,這一看法預示著更少的壓力和更高的婚姻調適度。因此,對自私和個人主義的反對會成為婚姻滿意度的積極指標。
儘管在一個成功的婚姻中,伴侶們感到幸福並一直彼此相愛,家庭的生命周期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婚姻的幸福指數。一項1993年的研究回顧了52對大學教育程度的白人夫婦的35年婚姻。這些夫妻報告他們在情感關係的最初階段最幸福,在撫養孩子階段幸福感有所下降,當孩子離開家後幸福感又有所回升。其他學者在對30年情感關係數據的調查分析中也發現了相似的曲線關係。
婚姻中的溝通 衝突有助於情感關係健康而有建設性的發展。迴避問題可能會導致伴侶對情感關係更加憤怒和不滿。一項2005年的研究表明,閉口不談某個問題,可能比提出這個問題並討論它,對情感關係造成的傷害更大。
和平鬥爭也包括保持使互動集中、獨立並朝著雙贏的方向努力。具體的七個步驟包括:提出重複出現且尚未被解決的問題、發現自己的需求及希望伴侶回應的行為、改變自己的感知、總結伴侶的觀點、形成可供選擇的雙贏解決方式、原諒、警惕自己的防衛機制(如逃避現實、合理化等)。如果重複出現的問題不被討論和解決,衝突就會產生情感關係中的壓力和距離,導致夫妻停止交談,不再親密。發展並使用和平鬥爭和衝突解決的技巧,對保持良好關係至關重要。
在婚內家庭分工方面,北京師範大學發展心理研究院方曉義等學者採用主客體互倚模型考察了工作家庭衝突對婚姻質量的即時和長時效應,以及配偶支持的中介作用。研究發現在異性婚姻關係中,丈夫的工作家庭衝突會通過妻子感知到的配偶支持對妻子當前和一年後的婚姻質量產生間接的消極影響。因此,針對工作家庭衝突的夫妻干預應聚焦在減少丈夫的工作家庭衝突,提高妻子感受到的配偶支持。
離婚 在離婚對孩子的影響方面,北京師範大學鄧林園等學者對離婚如何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進行了研究,探討了離婚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機制。研究發現父母衝突是比離婚本身對兒童青少年影響更大的一個因素,離婚前父母衝突會調節離婚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方向和大小,離婚後的父母衝突與父母共同養育會通過影響親子關係和父母的教養行為進而對兒童青少年的心理發展造成影響。
一項2003年的研究發現了將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的多種途徑:
1.健康的親代心理功能。如果父母離婚後仍能保持一個健康和積極的心理狀態,並且教育孩子把父母離婚視為一個“需要學習的挑戰”,在這個意義上孩子會受益。如果父母不斷放任自己的自憐自哀,酗酒吸毒,教育他們的孩子把婚姻當成一個“永遠無法擺脫的悲劇”,就會對孩子產生負面影響。
2.父母之間的合作關係。影響孩子對離婚的積極態度的最重要的變數是分居和離婚後的父母雙方是否仍能保持合作關係。研究證實,如果離婚的法律訴訟越長或者越充滿衝突,離異後的父母關係就會越差。
3.父母對孩子的關心以及允許孩子的負面情緒。監護父母和非監護父母都需要花時間與孩子溝通並告訴孩子自己(父母)愛他們並仍然非常在意他們。父母同樣要意識到,孩子在知道了父母離婚這一事實以後並不希望他們離婚,而且父母要允許孩子對家庭的損失感到悲傷。實際上,孩子因父母離婚所產生的負面情緒可能會導致自殺。一個研究團隊從一年中34個國家15~24歲的孩子中找出15555例自殺案例,發現父母離婚率和孩子死亡率之間存在關係。
4.鼓勵孩子約見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父母離婚後有監護權的一方,應該鼓勵孩子與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保持經常和穩定的探視關係。
5.沒有監護權一方的關心。無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是父親)應該頻繁且固定地與孩子相處。沒有監護權的父母如果不能在約定時間出現,就會加重孩子情感上的不安全感,這樣的行為會又一次讓孩子認為父母是不可靠的。父母經常定期出現會讓孩子感到親情和安全感。有時共同的監護權可以解決孩子與父母的關係問題。
6.對養育權威性的維護。離異雙方應繼續維護對方的教育孩子的權威性,並繼續支持對方對孩子的管理方式。
7.有規律的、持續的撫養費。撫養費(經常由父親交給母親)關係到孩子成長過程中的經濟是否穩定。
8.穩定性。父母儘量不要把孩子帶到一個新地方。搬家意味著切斷孩子與朋友、鄰居和老師的關係。在離婚以後,讓孩子的生活保持穩定非常重要。
9.在一段新的婚姻中謹慎生孩子。一項2000年的研究發現,離婚後再婚的沒有監護權的父親,一旦在新的婚姻中有了孩子,很容易把情感和經濟資源轉移到新的家庭單元中去。這樣一來,給予其原先親生孩子的資源就會相應減少。孩子無論在哪段婚姻關係中出生,父親都應使孩子得到持續的感情、時間和經濟支持。
10.離異家庭孩子的年齡和反思。有時離婚家庭的孩子會慢慢成長並用成年人的思維重新思考父母的離婚,這對他們來說是有益的。11.對孩子的離婚教育項目。研究者發現,舊金山地區一個為孩子提供的離婚教育項目“孩子的轉變”(Kid's Turn),在減少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衝突方面非常有效。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 異性婚姻是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婚姻自由與未成年人和婦女的權益需要相關行政部門和服務機構共同努力。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對此有諸多相關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從婚姻關係的相關問題和合法性的角度進行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從婚姻關係中對相關未成年人及婦女的保護的角度進行闡述,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在婚姻關係中的合法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第四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稚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尊重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定解決;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畫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檔案 異性婚姻是最常見的社會關係之一。在認識婚姻的教育中,相關教育檔案往往會從兒童權利、家庭保護、心理健康等角度進行呈現。我國各部委發布的相關教育類檔案中,《中國小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從未成年人權益角度強調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國小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從身心健康保障的角度強調了安全教育與健康教育的必要性,《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修訂)分別從與異性的交往原則、社會適應與人格培養的角度強調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認識婚姻形式與婚育責任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中國小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 國中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
懂得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掌握自我保護和維權的方法,學會採用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國小低年級
使學生有安全感和歸屬感,初步學會自我控制;幫助學生適應新環境、新集體和新的學習生活。
國小中年級
幫助學生了解自我,認識自我;樹立集體意識,善於與同學、老師交往,培養自主參與各種活動的能力,以及開朗、合群、自立的健康人格;引導學生在學習生活中感受解決困難的快樂,學會體驗情緒並表達自己的情緒;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角色意識,培養學生對不同社會角色的適應。
國小高年級
學會恰當地、正確地體驗情緒和表達情緒;積極促進學生的親社會行為,逐步認識自己與社會、國家和世界的關係。
國中年級
幫助學生加強自我認識,客觀地評價自己。積極與老師及父母進行溝通,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鼓勵學生進行積極的情緒體驗與表達,並對自己的情緒進行有效管理;逐步適應生活和社會的各種變化,著重培養應對失敗和挫折的能力。
高中年級
幫助學生確立正確的自我意識,樹立人生理想和信念,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正確認識自己的人際關係狀況,培養人際溝通能力,促進人際間的積極情感反應和體驗;幫助學生進一步提高承受失敗和應對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質。
《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國中年級
模組六:預防和應對影響學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高中年級
模組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衛生事故
《中國小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 水平四(國中階段)
疾病預防
心理健康
生長發育與青春期保健
水平五(高中階段)
心理健康
《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國小高年級
國中年級
高中年級
相關國際檔案 部分國際檔案也從締結婚約的平等權利角度對異性婚姻這一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發布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of Human Rights)從人權角度強調了締結婚姻的雙方享有平等權利,《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強調了應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具體內容如下: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相同的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權利。它們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婚姻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
第十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婚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得結婚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獲得使她們能夠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f)在監護、看管、受託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社會措施(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方面,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g)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h)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免費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具有相同的權利。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學習目標 婚姻是人際關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認識家庭、養育和婚姻中的責任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異性婚姻”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1“關係”下的第2個主題“友誼、愛及戀愛關係”和第4個主題“長期承諾與子女養育”中,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三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1:關係
主題2:友誼、愛及戀愛關係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不平等地位和權力的差異(由於社會性別、年齡、經濟、社交或健康狀況等原因)會嚴重影響戀愛關係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不平等地位和權力的差異如何對戀愛關係產生消極影響(知識);
► 回憶社會性別規範和社會性別刻板印象如何影響戀愛關係(知識);
► 認識到關係中的不平等和權力的差異可能是有害的(態度);
► 對人際關係中的不平等和權力不平衡提出質疑(技能)。
主題4:長期承諾與子女養育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家庭結構和婚姻概念有許多種類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識);
► 列舉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辦婚姻)(知識);
► 回憶一些婚姻關係會因分居、離婚或者死亡而結束(知識);
► 認同儘管人們在家庭結構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異,但這些都是有價值的(態度)。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是有害的,並且在大多數國家是違法的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知識);
► 列舉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對兒童、家庭和社會的消極影響(知識);
► 認同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是有害的這一觀點(態度);
► 在面臨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的風險時,找出可以為自己提供幫助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可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要點: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異,且受到社會、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關鍵特徵(知識);
► 描述文化、宗教、社會和法律如何影響長期承諾、婚姻及對子女的養育(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態度);
► 表達自己對長期承諾、婚姻及子女養育的看法(技能)。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婚姻和長期承諾伴隨著許多責任
學習者將能夠:
► 總結婚姻和長期承諾需要承擔的關鍵責任(知識);
► 回憶成功的婚姻和長期承諾的關鍵特徵(知識);
► 認同愛、寬容、平等和尊重對於實現婚姻和長期承諾的重要性(態度)。
要點: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和健康後果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童婚、早婚和強迫結婚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所帶來的社會和健康層面的後果(知識);
► 認識到童婚、早婚和強迫結婚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是有害的(態度);
► 尋求幫助和支持,以解決由童婚、早婚和強迫結婚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等情況所帶來的擔憂(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教育 幼稚園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根據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認識不同的家庭結構與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我愛我家》一冊中涉及婚姻與家庭相關的教育內容。《我愛我家》一冊主要幫助幼兒了解家庭有不同的類型,理解不同的家庭類型都可以很快樂,尊重不同家庭類型的家庭成員。同時幼兒也將能夠理解家庭成員關係,說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員的聯繫方式,並與家人相互關心、共同協作。
國小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國小的性教育不單純局限於家庭類型和家庭成員的關係,而是逐漸開始理解長期承諾、婚姻和養育子女的意義與責任,同時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為孩子的權利。以劉文利主編的讀本為例,幾乎每個年級的“家庭與朋友”單元中都有相關的內容。
讀本三年級“結婚與離婚”主題中,通過“結婚是兩個人親密關係的確立”“離婚是兩個人親密關係的解除”“父母離婚了,孩子怎么辦”三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無論選擇結婚還是選擇不結婚,都是個人的權利,都應受到尊重;能夠理解父母離婚會讓人感到難過,但也許是新生活的開始;能夠相信父母依然愛著自己,自己也依然愛著父母。
在北師大兒童性教育課題組所服務的流動兒童群體中,有時候一個班上會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的孩子生活在離異家庭中,這些孩子敏感於父母的關係,不敢正視父母離婚的現實,不願在同學面前提及這樣的話題,甚至對父母一方或雙方帶有敵意或仇視。孩子們默默忍受著煎熬,有時還把爸爸媽媽離婚歸咎於自己的錯誤,背上沉重的包袱。
在這個主題的教育中,在三處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意在強調這一法律與學生家庭生活的息息相關,特別是強調了這一法律中對父母離婚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教育,讓那些來自離異家庭的孩子開始正視父母離婚的現實,有機會討論父母離婚這件事,甚至向自己的父母敞開心扉,並維護自己的權益。也讓所有學生懂得尊重來自所有家庭的孩子,包括離異家庭的孩子。
讀本六年級“認識婚姻”主題中,通過“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堅持男女平等”“禁止違法婚姻”四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婚姻是通過合法手續確定的夫妻關係。婚姻中的長期承諾可以維護穩定、和諧的夫妻關係;能夠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能夠懂得隨著社會文明進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擔同樣的義務,也享有同樣的權利;能夠學會堅決抵制各種違法婚姻(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近親婚姻、早婚),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個人的權利。在這部分內容中,五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意在加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六年級“養育子女”主題中,通過“為人父母的權利”“為人父母的方式”“為人父母的責任”三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有子女的家庭和沒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生活得很幸福;能夠理解無論以什麼方式成為父母(自然懷孕生育、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收養子女)都可以享受為人父母的幸福和快樂;能夠懂得父母必須承擔養育子女的重大責任,保障子女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促進子女健康快樂地成長與發展。
在婚姻、子女養育這一主題的教育下,我們不僅把兒童當作“子女”,更是把他們當作可能的“未來的婚姻家庭的成員”或“未來的父母”——畢竟大多數兒童在未來會走進婚姻、養育子女,或是至少考慮婚姻、考慮子女養育的問題。教育有著引領的作用,在國小階段我們沒有具體給兒童講怎么當好父母、怎么養育孩子,但是讓他們有這樣的知識儲備,有這樣的視角,即婚姻是一種承諾,養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這無疑能夠讓他們從平等、人權的角度感受、思考這些問題,為未來當好父母,養育孩子做準備。價值觀不是一天培養起來的,法律、文化、道德滲透下的與婚姻相關的性教育內容是兒童應在國小階段接觸到的。
成為父母應該是這個世界上最具挑戰性也最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工作,但恰恰是這樣一份工作,我們在所有的教育階段沒有任何一門課程教孩子將來怎么做父母,怎么養育孩子,好像所有的人都不需要經過教育就自然能成為合格的父母,這也是為什麼現在我們那么強調要加強家庭生活教育。真正的家庭生活教育不是已經成為父母了才開始做,而是在人成長的早期階段,不斷有機會學習和訓練,才懂得並理解如何能做好父母。而性教育課程的這個單元就承擔了這樣的教育責任。
國中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國中階段的性教育會結合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一方面進一步深入講解“婚姻”這一話題,著重在“結婚與離婚”、“認識婚姻”與“養育子女”這三個話題中進行探討。另一方面,國中生應該了解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因非醫院懷孕而成為父母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礎上,國中生會對家庭成員的協作、社會性別平等、基於差異的污名和歧視、婚姻和長期承諾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並且掌握更多愛、關心與尊重的能力。
與離婚冷靜期相關的常見疑問 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發布正式檔案,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協定離婚”冷靜期的具體程式。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中國登記離婚將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夫妻雙方自願申請協定離婚的,需經過30日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不願意,即可撤回離婚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30日後,雙方必須要共同到婚姻登記處申領離婚證。
自2018年新版《民法典》草案初次提交,到新《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過,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爭議一直都未曾停止,雙方的觀點交鋒主要在於以下幾方面:
為什麼要設定“離婚冷靜期”? 根據《201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以來,離婚率已經從2.8‰上漲至3.4‰,其中不乏有衝動離婚的現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解釋,針對輕率離婚的社會現象,《民法典》設立“離婚冷靜期”,提供挽回婚姻的機會。
而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瑩持有不同看法,在她經手的案件中,衝動離婚的比例實際上非常低。盈科律師事務所全國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杜芹認為,“離婚冷靜期”只是單純地通過一刀切的方式降低離婚率,沒有考慮現實的離婚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
設定“冷靜期”是否干預離婚自由?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認為,這只是離婚登記程式的調整,為草率離婚的人增加門檻。中國女權活動人士李婷婷則認為這是公權對私人權利的侵犯。北京市千千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表示,“冷靜期”會導致協定離婚的時間成本增加,一定程度上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離婚冷靜期內出現家暴、轉移財產該怎么辦? 財產轉移方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孫若軍表示,如果一方在冷靜期內揮霍、轉移或損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家暴方面,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認為,離婚冷靜期僅用於協定離婚,若出現家暴等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張瑩律師則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缺乏一個可執行的認定家暴行為的標準。基層法院判決時,受觀念、判決習慣、當地民風等影響,家暴認定的標準就更加不同。她統計了2017~2019年陝西省公開披露的897件涉及家暴的案件判決,發現判離率由28.47%降至16.61%,2019年降低到7.5%。“離婚冷靜期”的設定增加了變數,協定離婚失敗後,等待家暴受害者的就是無休止的訴訟。
“離婚冷靜期”背後的價值取向是什麼?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認為,“冷靜期”的設定體現出法律背後的道德倫理基礎,即尊重婚姻、尊重家庭、珍惜感情。而縱觀婚姻政策調整和家事審判改革的相關情況,透露出的是“維護家庭和諧”的主流價值觀。多位律師感覺到,從2016年以來,法院對訴訟離婚的判決越來越保守,經常要進行到第三次、第四次起訴才有可能判離。實際的司法操作中,判離也仿佛是個遙不可及的目標。
在陝西子洲縣的一起離婚訴訟中,妻子申某控告丈夫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和吸毒行為,兩人已分居三年之久,對於此案,法院依舊拒絕判離,認為“如現判決原、被告離婚,對被告無疑是雪上加霜,也許他會自暴自棄,毀掉自己的一生。”
“離婚冷靜期”與“結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政策出台後,不少網友表示“離婚冷靜期”讓結婚更加冷靜。杜芹律師也持有相似的態度,由於結婚的風險係數增加,為避免婚姻帶來的爭議與風險,人們會重新思考婚姻的必要性。張瑩律師認為,“冷靜期”對離婚率產生影響的同時,還會對結婚率產生影響,離婚率的下降可能遠不如結婚率下降得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