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性別平等的具體表現,健康與安全,教育與文化,婚姻與家庭,工作與經濟,公共和政治生活,法規與政策,觀念與語言,歷史沿革,國際社會,中國大陸,性別平等與性別公正,與性別平等相關的運動,女性運動,性少數權利運動,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2015修正),《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人口與計畫生育法》(2015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外相關檔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全面性教育中性別平等的相關教學內容,學習目標,全面性教育中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常見疑問,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與性別平等相關的教育,典型案例,
定義
性別平等不是指不同性別趨於相同,而是意味著男性、女性和非男女二元性別人群在人格、尊嚴和價值上的平等,在各方面都有平等的權利、機會和責任;意味著不論性別,所有人都能自由發展個人的才能,自由做出個人的選擇,而不受刻板印象、固化的性別規範和偏見的限制;意味著不同性別人群的行為、傾向和需求都能得到同等的考慮、重視和支持;意味著不同性別人群都有相同的機會獲取和支配社會、經濟和政治資源。
也有學者認為,因“gender”一詞涉及廣義上的性(即sexuality,含括了性、社會性別認同和角色、性傾向、性愛傾向、性行為、生殖),包括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所以性別平等有時亦指不論性(sexuality)的普遍平等。
性別平等既是人權問題,又是以人為本的可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和指標。
性別平等的具體表現
健康與安全
在健康與安全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
不同性別均享有性與生殖健康及權利,也就是擁有性與生殖方面的健康,擁有滿意和安全的性生活及生殖體驗,擁有基於自願、尊重和平等的積極的性關係,擁有自主決定與生育相關的問題的權利,擁有獲得所需的性與生殖相關信息、教育和服務的權利。
不同性別人群均免受基於性別的暴力。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是明確的或象徵性的,可能源於基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或源於性別刻板印象,將導致他人身體、性或心理方面的傷害。基於性別的暴力包括:針對女性的性別選擇人工流產、強制絕育或人工流產、溺殺女嬰、女性生殖器損毀/切割(割禮)、諸如纏足和束腰的形體改造等;各性別人群都可能遭遇的強姦、性虐待、性販賣、欺凌、性騷擾、情感暴力、家庭暴力、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等;還有與性少數群體相關的恐同暴力、恐跨暴力、間性兒童的非自願手術等。
基於性別的暴力亦常見於網際網路上,包括線上性騷擾、性脅迫、性剝削、性攻擊、性虐待以及基於性或性別的仇恨言論、網路跟蹤、網路欺凌等。
性別不平等影響不同性別群體的身心健康。例如,女性因遭受性暴力而更容易感染愛滋病病毒;男人被社會性別規範要求扮演養家餬口的角色,承擔更高的健康風險;跨性別者可能因經歷恐跨等不公平對待而陷入抑鬱情緒或產生自殺傾向。世界衛生組織指出,性別與人一生的健康有關,性別平等能改善健康問題。
國際社會現狀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於2019年12月9日發布的《人類發展報告2019》表明,自2000年以來,在全球範圍內,孕產婦死亡率降低了45%;然而,女性的健康持續受到威脅,每年有1200萬女童成為強迫婚姻的受害者。2010年,15歲及以上的女性,約有三分之一經歷過親密伴侶實施的身體或性暴力;約有20%的女性在童年遭受過性暴力;15至19歲的女孩中,約四分之一聲稱在15歲以後遭受暴力;約73%的女性線上上遭受過網路暴力,而女性遭受網路暴力的可能性是男性的27倍。據估計,截至2019年,仍有2億女性接受過生殖器切割手術。
中國大陸現狀
2019年9月1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平等發展共享:新中國70年婦女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顯示:2015年,婦女平均預期壽命為79.4歲,比1949年提高了42.7歲。2018年,孕產婦住院分娩率為99.9%;孕產婦死亡率為18.3/10萬,與1990年相比下降了79.4%;城市與農村孕產婦死亡率的比例為1:1.3,較1990年的1:2.2有所下降;有約5.4億女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截至2018年底,超過8500萬名婦女進行了免費的宮頸癌檢查,2000萬名婦女進行了免費的乳腺癌檢查;婦聯救助的貧困患病婦女人數為10.22萬。
2016年5月17日,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發布《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的社會態度調查報告》。該報告的結果基於10366份來自非性少數受訪者和18088份來自性少數受訪者的有效線上調查問卷,展現了目前我國性少數人群所面臨的挑戰,以及社會對性少數人群的態度。
《報告》指出,農村地區的HIV(愛滋病病毒)預防和檢測服務的可及性較低,跨性別者獲取相關醫療服務時遭遇更多困難,一半左右的受訪者支持與跨性別相關的社會服務,例如把與性別重置有關的醫療納入醫療保險等。部分心理健康領域的諮詢師或醫生則認為性少數人群的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是有問題的,乃至勸說其接受所謂的“扭轉治療”。不介意在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和其他社會服務時披露自己性少數身份的受訪者分別僅占18.8%和8.6%。
教育與文化
在教育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不同性別人群均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均能在教育過程中以及通過教育被平等賦予權能。教育方面的性別平等還與教育政策、教學規劃、教學法和學習環境息息相關。因此,如具性別敏感的教學政策、納入社會性別意識的師資培訓和課程設計、不存在基於性別的歧視和暴力的學習環境等至關重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出,教育是實現性別平等的最有力的手段,更具包容性和公平性的教育體系有利於促進性別平等。
在文化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不同性別人群均能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包括享受藝術、分享科學發展成果、從事科學研究或文藝創作等;從創造性活動中獲得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均能得到保護。
國際社會現狀
根據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2019》,在過去20年間,全球初等教育的平均入學率接近平均水平。但目前,世界上仍有八分之一符合年齡標準的女童沒有上初等或中等學校;在145個國家中,只有62個國家在初等和中等教育中實現了性別平等。
中國大陸現狀
《新中國70年婦女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顯示,2017年,15歲以上女性人口的文盲率從1949年的90%降至7.3%;普通國小和普通國中在校女學生的占比分別為46.5%和46.4%,義務教育階段基本實現男女平等;高中階段教育女學生占在校生總數的47.7%,其中普通高中在校女學生的比例為50.9%;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在校生中女學生的比例為52.5%,比1949年提高了32.7個百分點;女研究生占研究生總數的48.4%,比1985年提高29.8個百分點。
《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報告顯示,受訪者中,52%的非性少數人士的學歷程度達到大學本科教育,而性少數的比例則為49.4%,可能與性少數肄業、退學或輟學的比例較高有關;而在性少數人群中,間性人和跨性別者肄業、退學或輟學的比例超過20%,相對而言在學業上受其身份影響最大。
婚姻與家庭
在婚姻與家庭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不同性別人群在參與涉及婚姻和家庭的事務中均享有平等的權利。婚姻的締結應基於結婚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侵犯了基本的人權。結婚後,雙方在家庭問題的決策、生育、家務承擔、財產所有和繼承等方面一律平等;雙方均享有平等的離婚自由以及參加社會生產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每個人都可以養育子女,同時能決定是否以及何時成為父母。每個家庭成員的角色和責任平等。
國際社會現狀
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2019》顯示,在全球範圍內,每年成為強迫婚姻受害者的女童有1200萬。在未婚和性行為活躍的青少年中,避孕藥具的使用較多,但計畫生育的需求未得到滿足。婦女的無償工作更多,女性花在無薪護理和家務上的時間平均是男性的2.5倍。
中國大陸現狀
2020年7月,馬軍、宋逸等人在醫學雜誌《柳葉刀-全球健康》(The Lancet Global Health)上發表了一項研究,其結果顯示,我國15~24歲女性的已婚率和生育率總體上呈下降趨勢;但15~19歲女性的已婚率從1990年的4.7%降至2000年的1.2%後,又在2015年反彈至2.4%;而生育率從1990年的22.0/1000人下降到2000年的6.0/1000人後,在2015年回升到9.2/1000人。研究者認為,這種反彈現象與日益性活躍的未婚女性未有可靠的避孕措施有關,並援引相關調查表明,青少年的性與生殖健康長期被忽視——校園內缺乏全面性教育,衛生保健人員也不能為未婚青少年提供不帶評判的支持性服務。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10歲至19歲女性的懷孕屬於青少年懷孕。世衛組織指出,大部分過早懷孕問題與過早結婚(即早於法定結婚年齡結婚)有關。過早懷孕除了不利於孕產婦和孩子的健康,也會帶來很多社會影響,例如,早孕可能使女性青少年無法繼續接受教育,阻礙其個人發展和為社會作貢獻。馬軍、宋逸等人研究的結果表明,與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女孩相比,受教育程度較低的女孩的已婚率更高。
《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報告顯示,性少數人群一開始可能儘量避免進入異性戀婚姻,但隨著年齡的增長,他們面臨越來越大的結婚壓力,性少數受訪者中,接近三分之二因家人希望其結婚生子而感受到較大壓力。在已婚的性少數受訪者中,與異性戀配偶結婚的占84.1%,締結“形式婚姻”的占13.2%,餘下的2.6%選擇在國外登記同性婚姻。所有受訪者中,接近85%的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工作與經濟
在工作和經濟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不同性別人群均享有工作、自主擇業以及獲得公正、合適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均享有充分、平等、體面的就業機會,均享受同工同酬、獲得合理和公平的報酬及福利的權利;均獲得不存在基於性別的歧視的工作環境;均能在工作中獲得安全和衛生方面的保障,均獲得公平、公正的發展和晉升機會;均享有合理的休息權利,均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國際社會現狀
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2019》顯示,基於當前的趨勢,世界上經濟機會方面存在的性別差距還需要202年時間來消除。女性仍面臨“玻璃天花板”,例如在公司中,女性在更高級職位上的比例偏低。現實情況是,“賦權越大,性別差距越大”。25歲至34歲之間生活在貧困家庭中的婦女比男性多22%,性別收入差距為44%。數據統計顯示,在大多數已開發國家,女性享有平等的養恤金,但在大多數開發中國家,這方面仍存在著差距。世界銀行2017年全球金融數據表明,全球無銀行賬戶的成年人達17億,其中56%為女性;在開發中國家,無銀行賬戶的女性人數占比要比男性高出9個百分點。
中國大陸現狀
《新中國70年婦女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顯示,2017年,女性的就業人數比1978年翻了一番,為3.4億;公有經濟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女性人數為1529.7萬,占比48.6%,比1982年提高9.5個百分點;在就業創業過程中獲得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的婦女656.9萬人次。截至2018年底,基於2012年的9899萬,農村貧困人口從2012年的9899萬減少到1660萬,減少的部分中約有一半是女性。
2017年,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婦女接近3.8億;有7950萬女性參加失業保險,比2005年增加3924萬;有8594萬女性參加工傷保險,比2005年增加5581萬。截至2018年底,在城市低保對象中和農村低保對象中,女性的占比分別為44.8%和42.0%。
《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報告顯示,性少數人士的工作穩定性較低,工作持續時長少於三年的性少數受訪者占比約70%,接近66%的性少數人士在工作中只獲得部分保險或沒有任何保險。約20%的性少數受訪者稱在職場中受到歧視。超過九成的受訪者認同性少數人群有權平等地接受社會救助和再就業服務。
公共和政治生活
在公共和政治生活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不同性別人群均享有平等參加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權利;均享有發表主張和意見的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均能平等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均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均有平等的機會進入並充分參加權力結構和決策。
國際社會現狀
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2019》指出,在大多數國家,初級政治參與是平等的,例如在選舉中,女性的投票比例和男性的相近;但是,當女性從基本領域邁向差距更大的高級領域時,並非取得均衡的進展,這表明,權利和責任越大,性別差距就越大。
中國大陸現狀
《新中國70年婦女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顯示,2017年,村委會成員中女性比例為23.1%,居委會成員中女性比例為49.7%,工會女會員占比38.3%。黨政機關女幹部人數為190.6萬,占幹部總數的26.5%;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新錄用的女性公務員比例為52.4%,地方新錄用的女公務員比例為44%。截至2018年10月,女外交官占外交官總數的33.1%,共2065人。
2018年,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女性占比為22.2%。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女性比例為24.9%,比1954年第一屆提高12.9個百分點;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女委員的占比為20.4%,比1949年提高14.3個百分點。
法規與政策
在法律與政策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不同性別人群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依法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同時,均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均能不受任何基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在制定法規和政策時納入性別平等理念,保證其中的條款平等、不歧視性別。
國際社會現狀
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2019》顯示,大多數國家消除了性別平等的法律障礙,女性可以參加選舉和投票,可以接受教育,可以不受正式限制地參與經濟活動。
中國大陸現狀
《新中國70年婦女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表明,1949年以來,保障婦女權益的法治體系不斷完善;2012~2018年,全國30個省(區、市)建立了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參與立法決策的女性比例不斷提升,女檢察官占檢察官總數的32.6%,女法官占法官總數的32.7%,分別比1982年提高23.6和21.7個百分點。
《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報告顯示,我國國內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達的權利保護和反歧視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同意法律應明確表示保障性少數人群的權利的受訪者超過八成,而將近50%的受訪者認為男女二元的劃分應從法律中去除。
觀念與語言
在觀念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生理性別、性傾向、社會性別認同不同的人群都能得到尊重和認同。性別不平等的觀念,例如性別規範、性別期待、性別刻板印象等,會對人的選擇和行為、性關係、人際關係產生負面影響,還可能導致包括跨性別恐懼現象在內的性別偏見和基於性別的暴力。
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和網路等媒體影響人們社會價值觀的形成,因此在推動性別平等觀念方面可發揮積極的作用。倡導性別平等的媒體內容應具有性別敏感性,注重對男性、女性和多元性別人群的全面、多角度、平等的呈現,避免性別歧視和性別刻板印象。
在語言方面,性別平等表現為性別包容性語言的使用。性別包容性語言,也就是不對某個性別或性別認同構成歧視的口頭和書面表達方式。使用性別包容語言有助於消除性別偏見,塑造包容的文化和社會態度,促進性別平等。
國際社會現狀
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2019》顯示,性別偏見的現象仍然存在,全球範圍內對性別平等的偏見有所上升,僅14%女性和10%男性沒有性別社會規範偏見,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人對性別平等和婦女賦權有強烈的偏見。同時,性別社會規範偏見有一定的梯度性:相對於支持在基本政治參與或有償就業方面男性多於女性,更多人支持高級別政治和經濟領導職位上男性多於女性。這一梯度性可能會對選舉、經濟和家庭決策產生影響,阻礙性別平等在高程度賦權層面的實現。統計表明,社會規範偏見程度越高,性別不平等程度越高。
中國大陸現狀
我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6月6日發布的《2019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9年我國的出生人口性別比為110,即100個女嬰對應約110個男嬰,高於世界衛生組織確定的平均值105,但該比值自2008年開始呈下降趨勢。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可能與男性偏好、人工流產、低生育水平等因素有關,而這通常是對女性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嚴重剝奪和損害的結果。
智聯招聘聯合寶寶樹在2020年“三八婦女節”之際發布基於65956份有效樣本的《2020中國女性職場現狀調查報告》。該報告顯示,女性在職場中的實力不斷受認可,有67.98%的受訪者認為女性可以勝任高層,其中以女性受訪者居多,而認為女性不能勝任公司高層的男性受訪者占比更高。受訪者普遍認為管理層的性別多元化能為企業帶來好處,但認為性別多元化有利於促進創新能力、領導力的女性分別較持相同觀點的男性多約10個百分點。
在職場晉升障礙方面,分別有8.30%、9.02%、6.01%的女性視照顧家庭、婚育、性別歧視為阻礙因素,而選擇這三項的男性的占比分別是4.88%、1.34%、1.20%。至於造成職場上性別不平等的原因,超過六成女性認為生育是女性無法擺脫的負擔;26.10%的女性和42.22%的男性認為這種不平等是由社會分工決定的,而24.90%的女性和37.06%的男性認為是性別的天然屬性導致的。
在對女性特質的直觀認知方面,較多男性選擇“溫柔”、“美貌”、“偉大”,更多女性選擇“溫柔”、“獨立”、“偉大”;而面對相對較為負面的特質,男性更多地選擇了“脆弱”、“強勢”和“拜金”,而女性則更傾向於選擇“隱忍”。
根據《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報告,家庭對性少數的接受程度最低,半數以上受訪者認為家人對性少數人群的態度為“不太接受”或“完全不接受”。超過一半的性少數人士聲稱在家庭中經歷過不公平對待或歧視,約40%的人在學校有過類似經歷,而在職場中的歧視發生率為21%;分別有約50%的人在家庭和學校中完全不公開自己的性少數身份,而在職場中完全或部分“出櫃”的性少數受訪者僅占25%。在性少數群體中,跨性別者在家庭、學校和職場受到歧視的可能性都要更高;女同性戀者在家庭和職場更容易受到歧視;男同性戀則更有可能在學校遭受歧視。
80%的受訪者反對將同性戀病理化,六成以上的人強烈反對對性少數抱有偏見。20%以上的受訪者同意二元性別觀和針對男同性戀的愛滋病標籤,這兩種觀念僅受到大約三分之一的受訪者的反對。介意在生活中與性少數人士交往或者認為性少數人群不適合育兒的受訪者分別占大約三分之一。至少有10%的受訪者不能接受自己的孩子的是性少數,而不能接受孩子是跨性別者和間性人的占比達三分之二。
性少數人群在傳統媒體上的可見度較低,表示很少在報紙雜誌上和在廣播電影電視上看到性少數人群的受訪者分別占45%和33.9%。此外,性少數人群形象在媒體上的呈現也不夠全面、客觀,遠未達到消除偏見和倡導平權的效果。
歷史沿革
國際社會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正式生效,指出聯合國的宗旨之一,包括不分性別等因素,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946年6月21日,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成立,致力於推動性別平等和提高婦女地位。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表明人人不分性別,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通過《取締教育歧視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旨在禁止基於性別等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視,提倡教育機會平等。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明確不同性別在政治、法律、婚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要求締約國保證人人同工同酬,且享有平等的職業晉升機會。
1979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倡導各締約國採取行動消除針對婦女的歧視。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明確教育兒童的目的之一,應是培養兒童本著男女平等的精神,在社會中過有責任感的生活。
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去。
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994年9月5日至13日,在開羅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通過了一份《行動綱領》(Programme of A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強調男女平等、公平,呼籲停止針對女性的暴力。
1995年9月15日,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舉行,通過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Beijing Declaration and Platform for Action),敦促各國消除性別不平等和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
1999年12月1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54/134號決議,11月25日被正式指定為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國際日。
2000年9月,聯合國首腦會議上通過《聯合國千年宣言》(United Nations Millennium Declaration),提出的八大目標中包括“促進性別平等並賦予女性權力”。
2009年,聯合國首次發布《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International Technical Guidance on Sexuality Education),提倡主張性別平等的全面性教育。
2010年7月,聯合國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署(簡稱:聯合國婦女署)成立。
2011年6月17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了第一個關於性傾向和性認同的17/19決議,對因個人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而施加暴力和歧視的現象表示嚴重關切。
2015年9月25日至27日,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峰會在紐約總部召開,193個成員國正式通過了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其中目標5為“實現性別平等”。
2015年9月,聯合國發表《終止針對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雙性人的暴力和歧視》(Ending Violence And Discrimination Against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And Intersex People)的聲明,呼籲各國政府終止針對性少數群體的暴力和歧視。
2016年6月30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32/2決議,強烈譴責因個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實施的暴力和歧視行為,並針對這些行為,任命了一位獨立專家。
2016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關於在青少年期落實兒童權利的第20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20 (2016) on the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During Adolescence)中,對跨性別和間性青少年表示關注。
2018年1月10日,聯合國發布新版《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重新定義和描述全面性教育,把“性別平等”設為主題之一。
2018年6月18日,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11th Revision,簡稱:ICD-11),將性別不一致問題從精神障礙部分移至性健康分類,消除對跨性別人群的可能的污名化。
2019年6月21日,國際勞工組織的108屆會議通過了《關於消除勞動世界的暴力和騷擾的公約》(Eliminating Violence and Harassment in the World of Work)及其配套建議書,指出應消除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
目前,性別平等是聯合國的日常議題之一。每年,除了國際婦女節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國際日,國際社會還紀念其他國際日,包括2月6日殘割女性生殖器零容忍國際日、5月17日國際不再恐同日,6月19日消除衝突中性暴力行為國際日等,以呼籲人們關注並推動性別平等。
中國大陸
1949年4月3日,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正式成立,其基本職能之一是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
1950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頒布,規定實行男女權利平等的婚姻制度,並明確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1951年2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規定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不分性別,均適用《條例》。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選舉權的和被選舉權。
1953年12月16日,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通過《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了男女勞動力同工同酬的原則。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規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女性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權利。
1985年4月1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中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規定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都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1990年2月22日,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協調委員會成立,後於1993年更名為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旨在促進婦女發展和性別平等。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該法,其中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該法,其中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稚園要對未成年人開展適齡的性教育。
1992年2月16日,國務院頒布《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強調“解決女童就學困難”問題,突出“進一步提高婦女地位”的必要性。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2005年修正的《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中確立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法律地位。
1994年7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中規定,女性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就業權利。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1995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年)》,其主要目標是法律賦予婦女的平等權利進一步得到落實。
1995年9月,我國政府在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表示,把男女平等作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1997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正),取消了“流氓罪”這一常被用於懲治男同性戀和跨性別女性的模糊罪名。
2001年4月,“同性戀”不再被列入《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的精神疾病名單。
2001年5月22日,國務院發布《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對女童的平等發展機會等方面予以關注;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提出“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的總目標。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2001),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2011年7月30日,國務院印發《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列明策略措施之一,是“宣傳性別平等觀念,增強全社會性別平等意識;同時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總目標則包括“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法律體系和公共政策”。
201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首次將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寫進報告。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廢除《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嫖宿幼女罪。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5),該法旨在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2019年3月2日,全國總工會發布《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指導手冊》,旨在幫助工會組織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其中相關規定繼續落實男女平等憲法原則。
性別平等與性別公正
性別公正(GenderEquity),也就是公正對待各個性別,根據不同性別各自的不同需求、偏好、利益給予他們公平和不偏不倚的待遇,這些待遇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有差別的——給予不同性別相同的待遇,實際上並不一定公正,歷史的、社會的不利因素可能阻礙了不同性別處於平等位置,因此需要消除這些不利因素的不同舉措。
相比於“性別公正”,聯合國內部更提倡使用“性別平等”一詞,因為性別公正是詮釋社會公正的其中一個方面,通常基於傳統、習俗、宗教或文化,在很多情況下對女性不利;因此,從女性進步的角度來說,“性別公正”的使用是不能認可的。1995年在北京舉行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同意使用“性別平等”一詞。2010年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在其第28號一般性建議(General recommendation No. 28)中提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締約國應僅使用性別平等的概念,而避免在履行《公約》時使用性別公正的概念。後者用於一些司法管轄範圍內,指的是根據不同性別各自的需求給予其公平待遇,而這種待遇可能是同等的待遇,也可能是在權利、福利、義務和機會方面有區別但被視為同等的待遇。
與性別平等相關的運動
女性運動
女性運動或女權運動,是女性為爭取與男性平等的社會、政治、法律和經濟權利而發起的運動。1837年,法國社會主義者傅立葉(Charles Fourier)首次使用“女性主義”或“女權主義”一詞形容空想未來社會中的女性解放。一開始,該詞與20世紀初女性的投票選舉權相關,後來被賦予更多意義。一般認為,第一波女性運動始於19世紀中葉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初期,旨在為女性爭取選舉權、自主權、受高等教育權和財產權等充分的公民權利。第二波女性運動始於二戰結束後,通常被認為與女性解放運動同時進行,參與者的訴求延伸到薪酬、生育、性關係等領域。第三波女性運動在上世紀90年代興起,更關注個性和多元性,反對性別歧視和暴力。
2012年,隨著社交媒體的發展,國際社會迎來第四波女性運動。這波運動於2018年前後進入高潮,標誌性事件是旨在反性騷擾和性侵犯的Me Too運動。第四波女性運動席捲全球,開發中國家亦參與在內;參與者的組成更多元,包括男性以及殘障人士和性少數人群等弱勢群體;提出的議題更多樣,涉及女性投票權、性別平等、性少數權益、墮胎權、職場歧視等。目前,運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使反對性騷擾、反對性別刻板印象等觀念得以普及。
性少數權利運動
性少數群體指的是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酷兒、間性人等群體,如今常用“LGBTQI+(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sexual或transgender,queer,intersex的首字母縮寫)”來指代。
學者郭曉飛認為,性少數群體在爭取法律權利時主要有三個目標,也就是去罪化、反歧視立法和同性伴侶關係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現代性少數權利運動可追溯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名叫希施費爾德(Magnus Hirschfeld)的德國醫生呼籲同性戀的去罪化,啟發了早期的同志權利運動。1969年6月,在美國紐約發生了性少數人士反抗警方搜查和施暴的“石牆事件(Stonewall riots)”,該事件被認為是當代性少數權利運動的起點。後來,為了紀念這一事件,每年六月,世界多地都會舉行“驕傲遊行”,為性少數群體爭取應有的權益。
在中國大陸,同志公益活動始於20世紀90年代。到了21世紀,關注性少數權益的民間組織逐漸增多,而且迅速發展的網際網路提供了線上公共空間,性少數社群得以通過網路平台聯絡、發聲。例如,北京同志中心,是一家成立於2008年的同志公益機構,通過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為性少數社群提供心理諮詢、法律諮詢、社區交流等服務,並倡導同志去病化、跨性別反歧視和多元性別教育。
此外,自2009年起,每年志願者都在上海舉辦“上海驕傲節”,旨在提升性少數群體的自我認同及其社會能見度與包容度。在中國香港地區,從2008年開始,幾乎每年,民間團體都會舉辦較大規模的同志遊行,呼籲重視同志群體的平等公民權利。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
我國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內容,這些法律法規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在各方面均享有平等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的總則編中,明確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平等法律地位,且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人格權編中,針對不同方式的性騷擾,以及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的情形有相關限制和懲罰。
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基於雙方完全自願;締結婚姻的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都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在家庭事務上承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各類共同財產,雙方均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編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20修正)中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代表,並逐步提高女性代表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修正)規定,公民不分性別,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且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義務教育法》(2018修正)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因性別而受歧視;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崗位外,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
《就業促進法》(2015修正)
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2015修正)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全文基於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規定女性與男性享有的平等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稚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稚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
婦女與健康
策略措施:
· 強化男女共同承擔避孕節育的責任意識,開發、研製男性避孕節育產品,動員男性採取節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婦女與教育
策略措施:
· 在教育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制定、修訂、執行和評估中,增加性別視角,落實性別平等原則。
· 在教育內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體現社會性別理念,引導學生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觀念。
· 加大對教育管理者社會性別理論的培訓力度,在師資培訓計畫和師範類院校課程中增加性別平等內容,強化教育管理者的社會性別意識。
婦女與經濟
策略措施:
· 消除就業中的性別歧視。
· 全面落實男女同工同酬。
·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等各項制度,推動各地出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確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
策略措施:
· 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性別平等意識,以及對婦女在推動國家民主法治進程和促進兩性和諧發展中重要作用的認識。
· 在幹部選拔、聘(任)用、晉升中切實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保障婦女不受歧視。
婦女與環境
策略措施:
· 多渠道、多形式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使性別平等理念深入社區、家庭,提高基本國策的社會影響力。
· 對文化和傳媒政策進行社會性別分析、評估,反映對男女兩性的不同影響和需求,制定促進兩性和諧發展的文化和傳媒政策,禁止性別歧視。
· 禁止在媒體中出現貶抑、否定婦女獨立人格等性別歧視現象。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樹立先進的性別文化,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擔家庭責任。
婦女與法律
策略措施:
· 加強對法規政策中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內容的審查。
·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審理婚姻家庭和繼承案件中,體現性別平等;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婦女在照顧家庭上投入的勞動、婦女離婚後的生存發展以及撫養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實現公平補償。
· 鄉(鎮)人民政府對報送其備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發現有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含有歧視婦女或損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
兒童與法律保護
主要目標:
· 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趨勢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趨向合理。策略措施:
· 消除對女童的歧視。宣傳性別平等觀念,增強全社會性別平等意識。建立有利於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導向機制,提高農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經濟社會地位。加大對利用B超等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打擊力度。
國外相關檔案
一些國際檔案也從人權、法律、婚姻、教育、政治、經濟等角度對性別平等進行了闡述和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第一條明確,聯合國的宗旨包括:“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表明,人人生而自由,且享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每個人不分性別,均享有《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每個人在法律之前平等而不受歧視,均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同性別在婚姻方面均有平等的權利;每個人都有平等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取締教育歧視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反對基於性別而有損教育上待遇平等的歧視,規定締約國促進教育方面的機會平等和待遇平等,使教育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保證公立學校的教育標準、教育條件相等,並且提供無所歧視的師資訓練。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中規定,締約國的管轄區中:每個人無分性別一律享受《公約》所確認之權利;不同性別均平等享受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一律平等;夫妻雙方在婚姻方面的權利責任均平等;所有兒童不因性別而遭受歧視,均享受必需的保護措施;不同性別的公民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參與政事,均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均以平等的條件擔任公職;每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別而遭受歧視。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規定,締約國需確保:每個人均平等享受《公約》所載的各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不因性別而遭受歧視;不同性別均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同工同酬的待遇、平等的職業發展機會。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規定,締約國應保證每個兒童均能平等享受《公約》所載的權利,不因性別而有所差別,且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培養兒童本著男女平等和友好等精神,在自由社會裡過有責任感的生活。
全面性教育中性別平等的相關教學內容
學習目標
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提倡的全面性教育是基於社會性別平等的,因此性別平等的理念貫穿全面性教育整個過程。與“性別平等”直接相關的學習目標在核心概念3“理解社會性別”下的第2個主題“社會性別平等、刻板印象與偏見”中有集中體現。該主題的內容涵蓋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3:理解社會性別
主題2:社會性別平等、刻板印象與偏見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每個人都同樣有價值,不論其屬於何種社會性別
學習者將能夠:
► 說出人們會如何因為自己的社會性別而受到不公平、不平等的對待(知識);
► 描述在家庭、學校和社區中如何使屬於不同社會性別的個體之間的關係更加公平和平等(知識);
► 認識到對不同社會性別的人表示不公平、不平等的對待是錯誤的,並且違背人權(態度);
► 認識到無論社會性別如何,尊重他人的人權很重要(態度)。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在家庭、朋友、戀愛關係、社區和社會中存在著社會性別不平等和權力差異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社會性別不平等(知識);
► 描述在家庭、朋友、社區和社會中,社會性別不平等與權力差異有著怎樣的聯繫(知識);
► 回憶人際關係中的社會性別不平等和權力差異帶來的消極後果(如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知識);
► 培養每個人都有責任克服社會性別不平等的觀念(態度);
► 展示在家庭、學校和社區的人際關係中促進社會性別平等的方法(技能)。
要點:社會性別刻板印象會導致偏見和不平等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與社會性別有關的刻板印象和偏見(知識);
► 認識到社會性別刻板印象和社會性別期待會對人們的生活方式造成很大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知識);
► 認同由社會性別產生的差異可能導致剝削或不平等對待,尤其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符合預期的規範時(態度);
► 敢於質疑社會性別角色的公平與否,並展示如何挑戰不公正和有害的行徑(技能)。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社會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影響了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傾向和社會性別身份的人被對待的方式,也影響了他們所能做出的選擇學習者將能夠:
► 回憶社會規範如何影響社會對於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傾向和社會性別身份者進行描述的方式(知識);
► 舉例說明社會性別偏見的各種形式(知識);
► 認同平等對待所有人的重要性(態度);
► 認識到對不符合社會性別規範者持有偏見會損害他們做出選擇的能力,包括關於健康的選擇(知識);
► 展示如何在對待他人時不持有社會性別偏見(技能);
► 反思自己的價值觀如何影響自身的觀念和社會性別偏見(技能)。
要點:社會性別平等可以促進與性行為和人生規劃有關的平等決策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性關係中的社會性別平等具有哪些特徵(知識);
► 列出社會性別角色如何影響與性行為、避孕措施使用和人生規劃有關的決定(知識);
► 分析更加公平的社會性別角色如何促進健康的性關係(知識);
► 堅信社會性別平等是健康性關係的一部分(態度);
► 建立基於社會性別平等的關係(技能)。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社會性別不平等、社會規範和權力差異會影響性行為,並可能增加性脅迫、性虐待和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的風險
學習者將能夠:
► 說出社會性別不平等和權力差異如何影響性行為,以及性脅迫、性虐待和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的風險(知識);
► 認同社會性別不平等和權力差異會影響性行為,並影響人們做出安全選擇和採取安全行為的能力,例如使用安全套、獲取性與生殖健康服務等(態度);
► 當自己或他人遭受性脅迫、性虐待,或社會性別暴力時,主動尋求支持或幫助他人尋求支持(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常見疑問
疑問1:為什麼性別平等及其教育很重要?
答:性別平等與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對每個人人權的實現具有重大意義。性別平等與優質教育、良好的健康和福祉、人權在本質上是不可分割的。基於社會性別平等的全面性教育,有利於學習者的身心健康和福祉,有助於學習者認識到社會性別的重要性及多元性,建立互相尊重和平等的人際關係。
疑問2:性別平等與女性賦權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答:女性賦權是促進性別平等進程中的關鍵環節。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環境中,在私人或公共層面的決策、獲取經濟和社會資源方面,女性通常被排除在外或處於不利地位。因此,為實現性別平等,需要消除這種不公平現象,賦予女性更多權能以充分、平等地參與生育和生產活動。
疑問3:性別平等與男性相關嗎?
答:實現性別平等,需要男性、女性和具有不同社會性別身份的人的共同努力,男性在其中扮演著同樣重要的角色,其參與是推進性別平等的關鍵一環。社會性別是男性社會角色的組成部分,傳統性別觀念、社會性別規範和期待同樣影響著男性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在促進性別平等的過程中對不同別人群在各個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進行重新定義,有助於男性與其他性別之間更公平的社會關係的形成,男性亦能從中獲益。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與性別平等相關的教育
幼稚園性教育中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內容
根據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性別平等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接納差異、尊重他人和消除歧視上。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多彩的幸福》《歡樂的六一》兩冊中都涉及性別平等相關的教育內容。
《多彩的幸福》一冊講述了四個不同家庭的生活,讓幼兒理解不同性別、年齡、職業的人都能擁有幸福的人生且都能為社會做出貢獻,從而引導幼兒認識差異、尊重人與人的不同。
《歡樂的六一》一冊主要幫助幼兒意識到不同性別都有追求自己喜歡的事物的權利,比如女孩也可以喜歡飛機,男孩也可以穿粉色的衣服等。旨在培養幼兒打破性別刻板印象、接納自己感受的意識。
國小性教育中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內容
國小的性別平等教育不再單純局限於廣義上的尊重差異,而是進一步認識講解有關性別平等的內容。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讀本首次談及性別平等的概念是在三年級。
讀本三年級上冊“性別與權利”單元“社會性別”主題中介紹了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的區別,指出“傳統的社會性別已落後,現代的社會性別很多元”,並提倡尊重社會性別的多樣性和不同性別的權利。讀本中強調不同社會性別的人可以有同樣優秀的品質,可以從事各種職業,也都可以參與社會發展。
此外,還在其它多個單元從不同角度強調了社會性別平等的重要性。比如在二年級下冊中提及“人類因不同而多彩”,在四年級上冊中從權利的視角闡釋“不同性別的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六年級上冊中講解“價值觀影響人們對社會性別的態度”等。掌握這些知識之後,兒童能夠認識到人們對性別看法受到許多不同信息來源的影響,能夠反思自己對性別的感受,並學會理解、尊重他人的性別。
國中性教育中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內容
國中階段的性教育在國小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性別平等對於個人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在了解社會性別的具體含義的基礎上,國中生將認識到對社會性別的刻板印象和偏見影響了具有不同社會性別身份的人被對待的方式,也影響了他們所能做出的選擇。同時,國中學生也會學習性別平等可以促進與性行為和人生規劃有關的平等決策。在掌握這些知識、態度和技能之後,國中生將有能力欣賞自己的社會性別,尊重他人的社會性別,並反思自己的價值觀如何影響自身觀念和偏見。
典型案例
葉永鋕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性別平等教育的“玫瑰少年”案件
2000年4月20日,中國台灣發生了葉永鋕事件:當時葉永鋕就讀於屏東縣高樹國中3年2班,在課上他經老師同意後,獨自離開教室上廁所,但直到下課都沒有返回。後來在廁所他被發現倒臥在血泊中,送院救治後於隔日凌晨去世。2006年9月12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宣判,被告高樹國中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因未營造安全、衛生的環境,導致被害人如廁時滑倒死亡,按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三人5個月、4個月和3個月的有期徒刑。
葉永鋕生前因性別偏見而長期遭受校園欺凌。葉永鋕與其他男孩不太一樣,說話時聲音較細,會有蘭花指動作,喜歡編織和烹飪,在學校較常和女同學在一起,因此被認為女性化,經常受到同學歧視和欺負,甚至被要求當眾脫下褲子以“驗明正身”,嚇得他不敢在課間休息時上廁所。儘管他多次向學校反映自己遭受情況,但問題未得到解決。
葉永鋕事件引起台灣社會對性別平等教育的關注。當時台灣的《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被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後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並施行,其中明文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該法於2011年經過修訂後,將“性別平等教育”定義為“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玫瑰少年”一詞形容氣質較“陰柔”的男孩,葉永鋕這位“玫瑰少年”對性別教育和社會產生了持續的影響。2006年底,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出版《擁抱玫瑰少年》一書,記錄了葉永鋕事件和相關討論,還探討了該事件的性別教育意義。2007年,台灣“教育部”拍攝紀錄片《玫瑰少年》,後於2009發行,作為學校教材。2015年,歌手蔡依林在台北舉行世界巡迴演唱會時演唱了歌曲《不一樣又怎樣》,同時播放了一段講述葉永鋕與媽媽的故事的短片。2018年,蔡依林推出歌曲《玫瑰少年》,其創作靈感正是源自葉永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