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於2021年2月5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2/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創新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包括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創建。
第三條 新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古以來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區,新疆各民族是中華民族血脈相連的家庭成員。新疆廣袤土地是各民族共同開拓的,新疆悠久歷史是各民族共同書寫的,新疆燦爛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創造的。
第四條 各民族應當平等相待,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旗幟鮮明反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是各族民眾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堅持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堅持依法治疆、團結穩疆、文化潤疆、富民興疆、長期建疆,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堅持鞏固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六條 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為目標,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會教育,教育引導各族民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讓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植心靈深處。
第七條 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工作,應當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兵地聯動的工作機制,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實施、模範引領、全面推進。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民族歧視、民族分裂和危害國家統一的言行,對蓄意挑撥民族關係、煽動民族歧視和仇恨、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惡性事件的,依法予以懲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模範集體、模範個人稱號,並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分別制定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示範區創建規劃,明確目標任務、指標體系、工作舉措、保障措施等。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創建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興邊富民等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文化潤疆工程,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進學校、進家庭、進村(社區)、進團場連隊,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依照職責健全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居(村)民委員會五級文化服務網路。
健全完善文化產業體系,創新實施文化惠民工程,保護體現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推動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保護、交融、創新,構建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以及歷史文物遺址保護利用和博物館建設。推動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民族特色元素進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機構,進基層文化場所,進旅遊景區。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和民族團結聯誼活動,採取結對、結親、走訪、互動和幫扶等方式促進各族民眾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基地和設施建設,挖掘、傳承和推廣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舉辦地方傳統特色體育運動會,促進傳統特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學習和使用,鞏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地位,依法推進各民族學習掌握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各民族語言相通、心靈相通。對學習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給予相關條件保障。提倡和支持各民族相互學習語言文字。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各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發展城鎮互嵌式社區,建設互嵌式鄉村,促進各民族交流互動、融合發展、共事共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民族工作,推動民族團結社區建設,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幫助各族民眾解決就業、就學、就醫等方面的困難,促進社區各民族交往交流、互助合作、團結和睦。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牧區民族工作,為各族民眾提供農牧科技、就業指導、職業培訓、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服務,推動村組爭創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提高各民族農牧民生產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實行混合編班、混合住宿,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從少年兒童抓起,讓各族兒童和青少年共同學習生活,共同成長進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各族民眾到其他省(區、市)學習、就業、工作、生活,促進其他省(區、市)更多人員赴新疆旅遊觀光、投資興業、工作生活。發揮對口支援新疆優勢,用好援疆政策,將對口支援新疆工作打造成民族團結工程,推動新疆與其他省(區、市)各族民眾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當推進兵地在維穩、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環境保護、幹部人才等領域深度融合,實現兵地優勢互補、設施共建、資源共享,聯動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軍地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聯合駐地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開展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鞏固發展軍政軍民關係和民族團結。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推進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的主導作用,堅持新疆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落實主體責任,促進宗教和睦和諧、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本區域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的綜合協調、調研指導、督促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八條 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族民眾應當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大局。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工商聯、社科聯、科協、殘聯、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和優勢,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工作。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等應當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研究,運用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事實、考古實物、文化遺存,為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提供史料支持和理論成果。
第三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作為重要內容,納入人才培養考評體系。創新開展進班級、進宿舍、進食堂,聯繫學生、聯繫家長,與學生交朋友活動,引導各族學生自覺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維護和增進民族團結。
第三十二條 各類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開展國旗、憲法和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進宗教活動場所活動,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抵禦宗教極端思想滲透。
第三十三條 各類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融入企事業管理和文化建設,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模範企事業單位、模範班組建設,發揮吸納各族民眾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責任。
第三十四條 政務服務、通信、醫院、銀行、電力、機場、車站、賓館、飯店、物業服務等各類視窗單位和公共場所應當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工作,營造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氛圍。
第三十五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工作,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創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良好條件,形成手足相親、守望相助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民族團結進步理念教育子女,子女應當用民族團結進步知識和現代文明思想影響家庭成員。家庭成員相互間應當以良好的品行樹立優良家風,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三十七條 倡導各民族參與互嵌式社區、互嵌式鄉村建設,在共同生產生活和工作學習中加深了解、增進感情、融洽民族關係。
第三十八條 鼓勵各族幹部民眾積極參加民族團結一家親和民族團結聯誼活動,不說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話,不做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事,互相走動、互相關愛、互相幫助,建立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三十九條 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長期堅持,講求實效、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增強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和說服力。
每年五月為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月,以月促年,推進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常態化、長效化。
第四十條 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
(二)學習宣傳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引導各民族愛護、珍視民族團結;
(三)開展憲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
(四)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踐行胡楊精神和兵團精神,構築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五)開展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以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新疆地方與祖國關係史為主要內容,教育引導各族民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
(六)開展文化潤疆工程,立足中華文化根基,貫通中華文化血脈,融入現代文明,體現新疆特色。加強各族民眾特別是青少年愛國主義教育、革命歷史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宣傳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七)開展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鬥爭教育,不斷深化各族民眾對新疆若干歷史問題的正確認識,堅決抵禦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主義、暴力恐怖主義思想滲透;
(八)開展推廣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宣傳教育,營造學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氛圍;
(九)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個人、身邊典型模範的宣傳,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
(十)開展其他有關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
第四十一條 宣傳、文化、網信等部門、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創作反映新疆和諧穩定、民族團結、欣欣向榮、奮發昂揚新面貌的優秀文學作品、藝術作品、廣播電視電影節目,實施“網際網路+民族團結”行動,實現線上線下融合推進。
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出版等大眾傳媒以及網際網路、手機等新興媒體應當講好中華民族大團結故事、講好新疆故事,宣傳新疆社會穩定、民族團結、人民安居樂業的幸福生活。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內容編入教材,納入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的全過程。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組織師生開展形式多樣的民族團結主題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鞏固和發展民族團結。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把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識、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培訓計畫和教育內容,開展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交流培訓等活動,提高做好新時代民族工作、民眾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實踐能力。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教育基地、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少年宮、紀念館等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列入宣傳教育內容。
第四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納入旅遊行業培訓,以正確的導向規範旅遊市場、風景名勝文字說明和導遊講解,發揮旅遊業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旅遊景區應當採取影像視頻、宣傳欄、宣傳冊、廣告標識等多種方式,將民族團結進步內容融入景點宣傳,傳播民族團結進步理念。
第四十五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堅持新疆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指導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團結進步等宣傳教育,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章 創建表彰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鄉鎮(街道)、進村(社區)、進軍(警)營、進團場連隊、進宗教活動場所、進景區、進視窗單位、進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各級各類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創建、命名和模範評選表彰。
評審命名和評選表彰,按照自治區有關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命名和模範表彰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等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旗幟鮮明反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堅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
(二)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體制機制完善、責任分工明確、協調配合密切;
(四)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深入紮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形式多樣、效果明顯;
(五)推廣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成效顯著;
(六)創新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和民族團結聯誼活動,多層次、多形式走動互動,各族民眾交往交流交融增強,建設互嵌式社會結構成效顯著;
(七)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統籌經濟社會發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興邊富民行動和城鄉融合發展等政策措施成效明顯,各族民眾生產生活條件持續改善,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八)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安全螢幕障牢固;
(九)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基本實現均等化,各族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顯增強;
(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各族民眾合法權益充分保障,影響民族關係的矛盾和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
(十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宗教和睦和諧;
(十二)在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貢獻。
第四十八條 機關、學校、企業、村(社區)、軍(警)營、團場連隊、宗教活動場所、景區、視窗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旗幟鮮明反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堅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
(二)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組織有力、責任明確、措施到位;
(四)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形式多樣、效果明顯,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深入人心;
(五)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及率全面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達到相關標準;
(六)創新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和民族團結聯誼活動,各族民眾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七)弘揚中華文化,尊重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良好風俗習慣,保障各族民眾的合法權益;
(八)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貢獻。
第四十九條 申報上一級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的,應當先獲得本級示範命名。
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的評審應當按歸口管理的原則向同級民族事務部門或者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部門申報。
第五十條 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由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按程式評審考核、頒發命名決定。獲得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範區、示範單位稱號的,每年年底可獲得一次獎勵,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創建五年為一個周期,實行動態管理,期滿重新申報。
第五十一條 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模範個人,應當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認真執行黨的民族政策,模範遵守法律法規,立足崗位,勇於奉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反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促進各族民眾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三)在促進當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鞏固脫貧成果、推動鄉村振興,增強各族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四)在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創新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和民族團結聯誼活動,在互嵌式社區、互嵌式鄉村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
(五)在深化對口支援新疆工作,為各族民眾辦實事好事,加強新疆與其他省(區、市)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六)在培養培訓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七)長期從事民族工作,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八)在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九)在鞏固邊防,增進軍民、警民、兵地團結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十)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中,挺身而出、英勇奮鬥,保護各族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十一)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每五年評選表彰獎勵一次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對事跡特別突出、影響特別重大的集體或者個人,及時授予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稱號。州(市、地)每三年,縣(市、區)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民族團結進步模範。
評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重點向艱苦地區、邊境地區、農村牧區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重點地區傾斜。名額、比例按照自治區有關評選表彰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五十三條 自治區建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機制,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統籌推進創建工作,明確職責分工,制定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州(市、地)、縣(市、區)建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機制,制定政策措施,統籌解決有關問題。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作為領導班子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考核制。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六條 民族事務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應急處置機制和預案,預防和化解各類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和司法救助體系,暢通各族民眾合法表達利益訴求渠道。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開展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至少每兩年聽取一次同級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報告,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對妨礙或者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族事務部門會同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撤銷其表彰獎勵,並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造成惡劣影響;
(三)未及時處理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和糾紛,造成嚴重後果;
(四)為獲取榮譽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表和散布有損民族團結的言論;
(二)製作、傳播有損民族團結的信息;
(三)在反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鬥爭中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的行為;
(四)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傳播宗教極端、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