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呼和浩特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呼和浩特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呼和浩特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動城鄉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上位法、本市地方性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市、旗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重大問題;其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工作。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具體落實。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國家統一,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積極參與文明城市建設。
第八條 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國旗、唱國歌、祭奠烈士、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時,保持莊嚴肅穆;
(二)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言行舉止文明得當,不喧譁、滋擾他人;
(三)觀看展覽、體育比賽、文藝演出、電影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文明觀演;
(四)商業促銷和組織娛樂、健身等活動合理選擇時間和場地,使用音響設備的,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五)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相互禮讓,依次排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六)文明就醫,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滋事;
(七)文明旅遊,尊重當地習俗、傳統文化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保持環境衛生;
(八)攜犬出戶用犬繩牽領、戴嘴套,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九)維護網路秩序,理性表達、文明互動,拒絕網路暴力;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十)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規定。
第九條 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蒂、紙屑、口香糖、包裝盒(袋)等廢棄物;
(二)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三)維護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整潔,不違反規定塗寫、刻劃、張貼;
(四)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五)不得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搭設靈棚,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六)不得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八)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集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商戶保持攤位周邊清潔;
(十)不得在景觀河道、湖泊內游泳、捕魚及實施其他危害水體、妨礙景觀的行為;
(十一)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規定。
第十條 維護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變道、
穿插、超車、鳴笛、使用燈光和接打電話;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駕駛機動車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應當主動避讓;
(四)駕駛機動車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五)機動車停放應當規範,不得占用人行道、無障礙停車位、盲道、消防和醫療急救公共通道;
(六)車輛駕駛人或者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七)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橫穿道
路、翻越交通護欄和道路隔離設施、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不得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九)駕駛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
(十)愛護共享腳踏車,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一)公車、計程車和網約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內清潔,上下客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十二)乘客文明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干擾駕駛人員安全行駛;
(十三)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規定。
第十一條 自覺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環境,不得購買、利用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不得食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植物;
(二)不得踐踏、攀摘、毀損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
(三)不得在城市建成區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
(四)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等污染物排放;
(五)減少塑膠購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物品的使用;
(六)野外宿營就餐時不污染、不破壞環境。
第十二條 維護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故意損毀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
交通、公益廣告、安全防護等公共設施;
(二)不得占用公共區域、消防通道堆放私人物品;
(三)不得侵占公共綠地種植蔬菜等農作物、飼養家禽家畜等動物;
(四)不得強行插隊,強占他人座位;
(五)操辦婚喪嫁娶活動時,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
(六)不得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傳送商業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三條 培育良好家風,遵守下列規定: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相互扶持,勤儉持家;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育文明行為習慣,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四)其他培育良好家風的規定。
第三章 倡導和鼓勵
第十四條 倡導和鼓勵環保低碳的綠色生活方式,節約用水、電、氣等資源;鼓勵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分類投放、收集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適量點餐,文明就餐,使用公筷,防止浪費,踐行“光碟行動”。
第十六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關愛獨居的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特殊群體。
第十七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
倡導和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社會公益和慈善活動。
第十八條 倡導公民向英雄模範學習,崇尚英雄模範,傳承、弘揚英雄模範精神。
倡導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
第十九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有序參加自然災害、事故災害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和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在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範圍或者由政府投資運營的機場、車站、捷運、碼頭、醫療機構、體育場館、風景名勝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和設定方便殘疾人、兒童及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和愛心座椅、輪椅等便民設施,設定方便殘疾人、兒童及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單位內部文明行為促進措施,組織開展文明實
踐活動,提升公民文明意識,促進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二十四條 市、旗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鼓勵實施見義勇為、參與慈善和志願服務活動、無償醫療捐獻、關愛特殊群體等行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行為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文明行為促進作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和完善無障礙設施、過街天橋、非機動車停放區等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七條 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學校與家庭、社會的文明共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公共文化活動,倡導文明行為,指導各類文化單位和組織進行文明行為宣傳普及活動。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十一條 文化、旅遊、銀行、郵政、通信、醫療衛生、公共運輸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和優質服務標準,樹立視窗服務文明形象。
第三十二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傳播文明行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廣告,曝光不文明行為。鼓勵自媒體刊發、傳播積極向上的文明用語、視頻等宣傳品。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全市應當設立統一的投訴舉報平台,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信用激勵機制,建立文明行為信用積分制度,將公民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應當通過民主方式制定居民、村民公約和業主公約,引導和鼓勵居民、村民和業主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職責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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