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

《呼和浩特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在2010.12.20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20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修改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暢通,提高郵政通信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郵電通信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通信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通信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城市總體規劃,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發展郵政通信事業。
城建、交通、公安、土地、工商等有關部門協助郵政部門做好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郵政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郵件安全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破壞郵政通信設施、危害郵政通信安全、妨礙郵政通信秩序的行為。
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檢查、扣留在處理、運輸、傳遞過程中的郵件。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郵政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郵政通信專業規劃,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郵政局(所)的設定標準,由郵政部門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每年服務半徑和服務人口規定和本市發展需要制定。
第八條 郵政通信設施是城市公共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區、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車站等建設工程,應當將郵政局(所)、信報箱(群、間)或者收發室等配套的郵政通信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上述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聽取郵政部門對配置相應的郵政設施的意見。
凡未設定郵政通信配套設施的住宅樓和辦公樓,應當在地面層或者大院出入口處安裝標準信報箱(群、間)或者設定收發室。
第九條 郵政通信用房由建設單位出資建成的,按建築成本價售予郵政部門安排使用;由郵政部門自行建設的,徵用土地需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予以劃撥,郵政部門不得改變用途。
經有關部門批准,郵政部門設定閱報欄、郵筒(箱)等通信設施所占用場地無償使用。
第十條 需要設定郵政服務機構的車站、機場、賓館、院校、廠礦企業應當積極提供場所,由郵政部門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郵政部門應當在主要街道、巷口處設定郵政編碼牌。公安、民政機關應當將為單位和居民住宅設定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提供郵政部門。
第三章 設施保護與通信保障
第十二條 郵政通信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用於郵政通信的建築物、郵件轉運站、集郵門市部、郵政報刊亭以及其他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
(二)郵筒(箱)、信報箱(群、間)、郵政標誌牌、郵政編碼牌、宣傳欄、閱報欄等其他郵政專用設施;
(三)郵政通信車輛和其他郵政運輸工具;
(四)其他用於郵政通信的設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妨害郵政通信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一)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標誌服和郵政專用品;
(二)塗污或者損毀郵筒(箱)、信報箱(群、間)、郵政報刊亭、閱報欄、郵政編碼牌等郵政通信設施;
(三)私開郵筒(箱)或者向郵筒(箱)內塞投易燃、易爆或者腐蝕性等危險品以及其他雜物;
(四)妨礙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危害郵政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五)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者攔截郵政運輸工具;
(六)利用郵政通信渠道進行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活動;
(七)其他妨礙郵政通信和損害郵政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鐵路、航空、公路等運輸單位載運郵件時,應當確保郵件安全與優先發運。
郵政部門應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郵契約,並共同遵守。
第十五條 執行公務的郵政工作人員和郵政專用車輛通過檢查站、橋樑、道口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執行公務的郵政運輸車輛核發郵政專用通行證。郵政車輛執行公務時,不受禁行時間、禁行路線和禁停路段規定限制。
郵政車輛或者工作人員在運輸或者投遞郵件途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時,公安交通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完成郵政公務後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在收發室指定接收郵件人員。兩個以上單位同在一處的,應當設定聯合收發室,並使用統一規格的收發章。
第十八條 除特準免費寄遞的郵件外,對交寄的各類郵件必須按照郵政業務資費標準,付足郵費,方可寄遞。對拖欠郵費的單位,郵政部門有權追繳,在規定期限內拒不繳納的,郵政部門可以對其停止郵政通信服務。
第四章 郵政通信行業管理
第十九條 郵政部門對專營的郵政業務實行統一經營和管理,對非郵政部門經營的郵政業務實行行業管理。
第二十條 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部門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具有信件性質物品的寄遞(包括速遞檔案業務);
(二)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筒等郵資憑證的銷售、集郵品的製作,郵政業務戳記的刻制和管理;
(三)郵政編碼的管理和郵政編碼簿的編印、發行;
(四)國家規定由郵政部門經營的其他郵政專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郵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委託其他單位、個人代辦郵政業務。
經營郵票或者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旗(縣)級以上郵政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並接受郵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郵政部門和其他經營郵政通信業務、集郵票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非法印製和非法出售郵票及其他郵資憑證;
(三)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四)低面值出售郵票。
第二十三條 經營速遞業務的非郵政部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經營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
第二十四條 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郵政部門監製。未經批准不得生產、銷售。
使用非標準信封的信函和明信片,郵政部門不予收寄、傳遞。
第五章 服務與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郵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用戶交寄的郵件、匯款和郵政儲蓄存款負有保密和保護的責任,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郵政部門應當在營業場所設定明顯標誌,公布營業時間、經辦業務和資費標準。在郵筒(箱)上標明開取頻次、時間及所在地區的郵政編碼。
第二十七條 郵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和投遞範圍投遞郵件。
郵政部門受理用戶交寄的郵包,應當執行驗視制度和禁限寄遞的規定。對領取給據郵件、兌取匯款的收件人、收款人以及代收人,應當查驗有效證件。
第二十八條 發生郵發報刊丟失的,用戶可以向郵政部門查詢。屬於郵政部門責任的,郵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補投或者賠償。
第二十九條 由於郵政部門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的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郵政儲蓄存款、匯款被冒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通郵單位收發人員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點核無誤,蓋章簽收。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退回郵政部門處理。
由於收發人員的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郵政匯款被冒領的,通郵單位應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向有過錯的收發人員追償。
第三十一條 對具備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部門應當在用戶辦理郵件、報刊投遞登記手續並交納通郵登記費後30日內予以通郵。
尚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單位、住宅樓,郵政部門可以將郵件、報刊投遞至用戶指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用戶租用的郵政信箱。
農村的郵件、報刊,由郵政部門負責投遞到鄉、行政村的固定地點。鄉、行政村以下的郵件報刊的投遞,由村委會與郵政部門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郵政工作人員(包括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項;
(二)故意延誤郵件傳遞;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通信服務;
(四)拒絕辦理應當提供的郵政業務;
(五)擅自改變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寄遞、運載違禁物品;
(七)其他違反郵政通信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郵政部門應當設定監督電話、監督信箱,接待用戶來訪,受理用戶舉報或者投訴,接受社會監督。對用戶的舉報或者投訴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建設郵政設施或者建設單位擅自改變郵政設施設計的,由規劃、設計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郵政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並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郵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郵政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物品,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其將收寄的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資費退回寄件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郵政部門撤銷監製證書。
第三十八條 郵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呼和浩特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郵政通信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在傳達國家政令、促進改革開放、加快經濟發展、加強社會合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將其擺到與交通、能源同等重要的位置。近年來,我市郵政通信事業有了長足發展。到1997年底,全市郵政服務局、所發展到60處,其中電子化支局24個;設定郵政信筒、信箱108個、郵政報刊亭36處;開通城市投遞段道86個、郵路17071公里,郵政車輛達到140輛;建成了火車站郵政樞紐中心,日處理信函15萬件、包裹近5000件;開辦郵政服務業務37項,年服務量達3880萬元。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市郵政通信管理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制約著郵政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主要有:一、郵政通信設施得不到有效保護,個別單位未經郵政部門、郵政企業同意,任意移動郵政通信設施,郵政信筒、信箱人為損壞相當嚴重;還有個別人往郵政信筒、信報箱內塞投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雜物,損毀、污染信件,侵害了用戶用郵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郵政企業的信譽。二、近幾年郵政速遞業務發展迅速,我市現已有十幾家經營此項業務,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一些不法經營者侵犯郵政專營權的現象時有發生,給國家保密和安全工作帶來了隱患。三、集郵市場不規範,民眾性集郵活動處於管理無序的混亂狀態。郵票販子操縱郵市,炒買炒賣緊俏郵資郵品或者低於面值出售郵票,擾亂了郵政通信市場秩序。四、一些印刷廠家和銷售商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生產、銷售未經監製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使許多信函無法上機分揀。1997年我市引進信函自動分揀系統以後,上機分揀率僅為50%,使該系統不能有效發揮高速高效和縮短傳遞時間的作用,使郵政部門的巨額投資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造成極大的浪費。郵政通信是社會公用企業,由於長期以來郵政資費低於成本支出,全行業出現巨額虧損。我市郵政通信發展是靠負債經營,到1997年底,負債總額達6842萬元,虧損3800萬元。如果郵政通信事業再得不到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郵政通信設施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通信市場不能規範運行,我市郵政通信事業就無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促進郵政通信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地方性法規,用以加強郵政通信設施的保護力度,加快郵政通信設施建設,強化郵政部門的行業管理,規範郵政通信市場,提高郵政通信質量和服務水平,切實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暢通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和主要依據
我市郵政局在1996年底就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領導小組,並責成專人負責草案起草工作。草案初稿形成後,在系統內多次組織討論、論證和修改。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1998年立法計畫後,市政府法制辦邀請市人大財經委參加,組織市城建局、土地局、公安局等16個部門的有關負責人,召開了協調會徵求意見。為保證立法質量,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市人大財經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郵政局組成考察組,學習考察了部分省會城市有關郵政通信行業管理和立法的先進經驗。在學習外地經驗和徵集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市人大財經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郵政局根據我市實際,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討論稿,並將該討論稿再次發到市城建局等17個部門徵集修改意見。經過進一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審議中,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市人大財經委會同政法委、市郵政局的有關人員,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初審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市人大政法委將修改後的草案發到內蒙古民航局、呼和浩特鐵路局及市公安局、民政局、規劃局、土地局、房產局、工商局、技術監督局等該條例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徵求了意見。1998年8月13日市人大政法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內蒙古自治區郵電通信管理條例》。此外,還參照了郵電部有關郵政通信管理的規章,借鑑了北京、廣州、武漢、南京、石家莊等地的同類型地方性法規的經驗。
三、條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設施保護與通信保障、郵政通信行業管理、服務與社會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
1.關於郵政通信的規劃與建設。長期以來,我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一直沒有編制專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落後於經濟發展,使郵政局、所分布不合理,服務場所面積狹小、服務功能不健全,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由於許多居民住宅不設信報箱或收發室,不具備通郵條件,通郵難成為我市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因此,徵得各級政府和社會各方面對郵政通信事業的有力支持是非常重要的。為此,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分別規定了要把郵政通信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城市總體規劃、郵政支局和較大的支局的設定要求以及對偏遠、經濟不發達地區郵政通信設施建設的扶持等。第八條規定了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工礦區、開發區等人口密集的地區應當將郵政配套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未設定郵政通信配套設施的,應當安裝標準信報箱或者設立收發室。同時,在第九條中還規定了郵政通信及設施建設應當給予的優惠政策。
2.關於對郵政通信設施的保護與通信保障。郵政通信設施是郵政部門向廣大用戶提供服務的場所和途徑。沒有完好和足夠的郵政通信設施,就不能保證郵政通信服務的正常開展。針對我市存在的郵政通信設施不足和拆除、損壞郵政通信設施情況比較嚴重的實際,特別需要加大郵政設施保護力度。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設定了郵政通信設施的保護範圍和禁止行為。為了保證郵政通信車輛迅速、安全地傳遞郵件,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對執行郵政通信任務的郵政車輛優先放行和不受禁行時間、禁行路線和禁停路段規定限制等內容。
3.關於郵政通信行業管理。為了強化郵政部門的行業管理職能,加強郵政通信市場的管理,保證國家安全和通信秘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郵政部門對專營的郵政業務實行統一經營和管理,對非郵政部門經營的郵政業務實行行業管理。同時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了郵政部門專營的業務、非郵政部門經營郵票、集郵品及代辦郵政業務的審批程式、經營郵政通信業務、集郵票品的禁止行為。為保證生產和銷售信封和明信片符合國家標準,使信函自動分揀系統能充分發揮作用,提高郵政通信的科技含量,第二十六條規定“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郵政部門監製。未經批准不得生產銷售。使用非標準信封的信函和明信片,郵政部門不予收寄”。
4.關於郵政通信服務與社會監督。郵政通信服務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視窗,必須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為了突出郵政部門的服務職能,從根本上解決用戶反映強烈的通郵難、缺報短刊問題,條例專門設定了“服務與社會監督”一章,從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郵政部 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規範和保障通郵的有關內容,並明確了郵政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
5.關於法律責任。為了保證條例的正確實施,使條例形成比較完善的結構,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條例第六章,對管理相對人和郵政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均設定了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 使條例更便於操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以上是對條例有關問題的說明,請與條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快郵政通信設施建設,強化行業管理,規範郵政通信市場,提高呼和浩特市郵政通信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制定這個條例很有必要。條例根據呼和浩特市的實際情況,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作了具體規定,便於操作。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這些修改意見,會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對條例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11月25日,常委會第31次主任會議對條例又作了進一步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修改稿。主任會議認為,該條例經過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批准通過。現在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在條例第七條“郵政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後增加“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內容,並刪去第七條第二款後一句關於郵政支局建築面積的規定和該條第三款的內容。
二、在第八條第一款“新建、改建”後增加“擴建”二字,刪去該款中“院校、機場”,將“火車站等”改為“車站等建設工程”。新增加一款“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上述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聽取郵政部門對配置相應的郵政設施的意見”作為第二款,原第二款順延為第三款。
三、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徵用的土地”後增加“需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內容。
四、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無償提供場所”改為“積極提供場所”。
五、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的內容,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已有明確規定,故不再重複。
六、條例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該條第(二)項“在郵政局(所)門前、出入通道和郵政設施前停放車輛、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妨礙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運郵車輛通行”的規定。
七、刪去條例第二十條“有關部門應當保證郵政通信用電和燃料供應”的規定。
八、條例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該條第一句“在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的規定。
九、條例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該條規定的郵政部門專營的郵政業務第(二)項中有關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不一致,將該項中“印製、發行和製作”改為“銷售、集郵品的製作”。
十、條例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該條第(二)項的“非法印製和出售郵票”改為“非法印製和非法出售郵票”。
十一、條例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該條第(六)項“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改為“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寄遞、運載違禁物品”。
十二、條例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建設郵政設施或者建設單位擅自改變郵政設施設計的,由規劃、設計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條例第三十七條是對原第十一條的處罰規定,因第十一條已經刪去,故將第三十七條也相應刪去。
十四、條例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刪去該條第一款中“和違法所得”五個字。
十五、條例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將該條中的“有關物品”改為“非法物品”,刪去“對擅自經營郵政專營業務的,由郵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的規定。
十六、條例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在該條中增加有關法定期限的規定。
十七、條例第四十三條有關信函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解釋不屬於地方性法規規範的內容,故刪去。
十八、刪去條例第四十四條“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的規定。
條例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以後各條依次順延。條例修改後為四十條。
此外,還對條例中的個別條款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上的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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