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6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8月23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3日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停止執行以下4件地方性法規中的6項行政許可事項:
一、《呼和浩特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有關“經營集郵品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規定。
二、《呼和浩特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有關“生產、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批准”的規定。
三、《呼和浩特市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十二條有關“從事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四、《呼和浩特市供熱、供水、燃氣、公共運輸管理條例》
(一)第二十八條有關“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取得供水資質證書”的規定。
(二)第三十八條有關“從事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的規定。
(三)第四十七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和個人辦理經營燃氣資質審查手續,取得資質證書”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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