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10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0月09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2004年10月9日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規定及審查清理結果的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唐山市農藥經營管理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設定的“農藥經營許可”;
二、廢止《唐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貿易機構設立(前置)許可”;
本決定自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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