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中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2006年4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中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5.29
  • 實施時間:2006.05.29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5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
2006年5月29日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唐山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中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廢止《唐山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中的三條規定:
一、廢止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一)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辦理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中關於“辦理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規定。
二、廢止第二十五條“對無合法證件、無固定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暫住人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勸導其返回原戶口所在地。對勸導無效的,由公安機關收容,民政部門負責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中關於“對勸導無效的,由公安機關收容,民政部門負責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的規定。
三、廢止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二)未按照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的,對房屋出租者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收繳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中關於“情節嚴重的,收繳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處罰規定。
本決定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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