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刪除和停止執行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有關條文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刪除和停止執行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有關條文的決定

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刪除和停止執行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有關條文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涉及行政許可的14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條文進行修改的6件
(一)《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1.條例名稱修改為:“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在石林風景區進行經營活動,必須在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守法經營,文明經商,不得遊動叫賣和強行兜售商品。”
(二)《昆明市限制養犬的規定》
第十二條修改為:“專門從事犬類銷售、舉辦營業性展覽,開辦為犬類服務的商店、醫療單位等,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公安、衛生等部門的其他手續,按指定地點和要求進行經營活動。養犬人出售其大的,應當到指定地點交易。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優秀近代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屬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屬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屬掛牌、登錄保護的,應當報市規划行政部門批准。”
(四)《昆明市森林防火規定》
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和林緣地帶確需野外用火的,須經審查批准,領取用火許可證後方可用火。”
(五)《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1.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條件審查標準;”
2.第二章標題修改為:“經營權、許可憑證管理”
3.第十條修改為:“符合經營條件的,應當向市城管局申請核發車輛營運許可憑證和駕駛員服務證。”
同時,與“駕駛員服務證”相對應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條、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也相應修改。
(六)《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後兩個月內完成。由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批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二、刪除條文的5件
(一)《昆明市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
刪除第八條第五款。
(二)《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刪除第十九條。
(三)《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刪除第三十五條。
(四)《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最後一句。
2.刪除第十六條。
(五)《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
1.刪除第二十四條。
2.刪除第三十七條。
三、停止執行的5件
(一)《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
停止執行第十三條。
(二)《昆明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停止執行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
(三)《昆明市機動車輛營運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停止執行第六條、第七條。
(四)《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停止執行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
(五)《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停止執行第六條、第七條。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停止執行的條款,有上位法的,按上位法執行。
上述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依法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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