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決定

1989年7月1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03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檔案信息,總則,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獎懲,附則,

檔案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昆明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都應事先向所在市、縣(市)區園林管理部門呈報經審查同意的綠化用地建設平面圖,方能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
二、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凡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建成竣工後,應由所在縣(市)區園林管理部門進行綠化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將綠化建設竣工圖作為城鎮綠化檔案保存。”
三、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花草樹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市、縣(市)區園林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200元罰款。”
四、凡《條例》中有“縣(區)”地方,一律修改為“縣(市)區”。
本決定待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施行。
《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根據經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後,重新公布。
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修正)
(1989年7月1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修正)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綠化工作,加快綠化建設,發揮綠化在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美化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使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單位和公民應依法承擔義務植樹和完成本條例規定的綠化建設、管護任務。
第三條 綠化城鎮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之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確定本屆政府的城鎮綠化目標,把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層層分解,落實到單位,實行領導幹部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按年度層層考核。
第四條 保護樹木花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根據昆明地區的氣候條件,每年的六月定為本市植樹月。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昆明城區、縣城及縣(市)屬鎮。
第七條 在本市城鎮範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條例。
第八條 本條例所指的綠地,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公共綠地:指各類開放的公園(包括植物園、陵園、遊樂園、動物園等)風景名勝區、廣場綠地、河(湖)濱綠地和寬度在8米以上設定有行人休息設施的林蔭道綠地;
(二)專用綠地:指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居住小區內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專為城鎮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籽種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指城鎮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為目的的林帶及綠地。

規劃

第九條 昆明市城鎮綠化規劃,是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城鎮綠化規劃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市綠化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市、縣(市)園林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組織實施。
縣城及縣(市)屬鎮的綠化規劃,由縣(市)參照上述規定製定、審批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縣規劃部門在審查建設用地,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嚴格按規劃紅線、綠線留足綠化用地。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條 本市城鎮應普遍綠化,重點提高,用15-20年時間實現以下指標:
昆明城區綠化覆蓋率為3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10平方米以上。一環路以內地區和一環路以外地區綠化覆蓋率分別為20%、32%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分別為2平方米、14平方米以上。
縣城綠化覆蓋率為30-3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7-11平方米。
縣(市)屬鎮綠化覆蓋率為25-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7-11平方米。
第十二條 專用綠地是各單位總用地的組成部份。凡占地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專用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如下:
(一)在一環路以內地區,新建為20-25%;改建和擴建為15-20%;
(二)在一環路以外地區和縣城,新建為25-35%;改建和擴建為20-30%;
(三)在縣(市)屬鎮,新建為25-30%;改建和擴建為20-25%。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小區,人均居住綠地面積如下:
(一)在一環路以內地區,新建為1平方米;改建和擴建為0.75平方米;
(二)在一環路以外地區,新建為1.5平方米;改建和擴建為1平方米;
(三)在縣城,新建為1.5平方米;改建和擴建為1.25平方米;
(四)在縣(市)屬鎮,新建為1.25平方米;改建和擴建為1平方米。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人行道每側的行道樹行數為:
(一)在一環路以內地區和縣城、縣(市)屬鎮,主要幹道2行;次要道路1行;
(二)在一環路以外地區,主要幹道3行;次要道路2行。
第十五條 凡在城鎮主要街道兩側臨街進行建設,都必須服從規劃確定的綠線,按規定的位置進行綠化。綠頻寬度為:新建項目5-10米;改建和擴建項目3-5米。
第十六條 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應占城鎮總面積的2-3%。
第十七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的滇池沿岸及主要入湖河道每側10-50米的陸地,為規劃預留綠地,應當分期分批地植樹、種草。
第十八條 公共綠地和專用綠地的建設,應當以種植樹木花草為主,種植面積不得少於綠地總面積的80%,除步行道外的園林建築物占地面積不得多於綠地總面積的5%。

建設

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渠道、多層次籌集綠化建設資金,積極扶持城鎮綠化。
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的建設資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籌集。城鎮綠化正常經費的來源,應從當年全市的城市維護費中安排12-15%,從城市配套費中安排10%。
專用綠地的建設資金,由所屬單位籌集,每年撥出綠化專款。新建項目的綠化建設費,應當占基建總投資(不包括設備購置費)的1-2%,列入預算。
第二十條 城鎮綠化應當做到喬、灌、草、花相結合,平面綠化與垂直綠化相結合,因地制宜地選擇和引進抗逆性、適應性強和常綠美觀的植物,體現地方特色,反映出歷史文化名城和春城的風貌。
第二十一條 城鎮的主要街道、出入口、廣場、河岸,以種植鄉土常綠喬木為主;公園和風景名勝區,以種植珍貴植物和觀賞植物為主;機關、學校、部隊、醫院、科研等單位的庭院,以種植常綠植物和木本花卉植物為主;工廠廠區及其周圍以種植抗污染或淨化環境的植物為主;小街小巷和居民院壩,宜樹則樹,宜花則花,宜草則草。
第二十二條 加強綠化事業的人才培養和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園林植物的繁育、栽植、養護和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的技術水平和藝術水平,加速城鎮園林綠化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 電力、電信、公用、市政等部門新建各種管線、交通信號標誌等設施,或者園林部門新種樹木,應當根據城鎮規劃,結合實際,本著後建讓先種、後種讓先建的原則相互協商,採取讓道、繞道或者高低、深淺錯開等辦法妥善解決。協商不成,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新區開發和舊城成片改造的管線建設和植樹綠化,應當統籌兼顧,同步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設計,應把綠化建設作為專章,並經市、縣園林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審查、同步建設、同時竣工。確有困難不能同時竣工的,可以適當延遲,但不得遲於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後的下一個植樹季節。
第二十六條 駐城鎮各單位,在每年植樹月期間,應當組織依法承擔義務植樹的公民植樹,並保證成活率達到85%以上。完不成當年任務的單位,應當向縣(市)綠化委員會交納不足部分的勞務費,由綠化委員會委託他人代為補種。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園林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苗圃、花圃、草圃的育苗工作;指導專業戶育苗;支持和幫助有條件的機關、學校、部隊、工廠等單位自建苗圃,逐步做到苗木自給。
第二十八條 駐城鎮各單位,不準損毀綠地建房,確因特殊需要占用綠地建房,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所占綠地面積和第十二條規定的綠地比例面積補足綠地。
第二十九條 發揚春城人民愛花、養花的傳統習慣,提倡單位及個人種植本市市花--雲南茶花;提倡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自辦各種公園、花園對外開放;提倡種植各種紀念樹。

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市城鎮綠化管理,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片負責的原則。
市園林局主管全市城鎮綠化事業,負責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縣(市)城鎮綠化工作,領導直屬園林單位。
縣(市)園林管理部門主管本縣(市)的城鎮綠化事業。指導、督促和檢查轄區內街道(工礦)辦事處、鎮的綠化工作,直接管理縣(市)屬公園、街道的綠化。
街道(工礦)辦事處、鎮負責組織和檢查駐地單位、居住小區、居民委員會的庭院綠化和責任街(巷)的綠化,做好綠化達標升級工作。
各單位直接管理本單位的庭院綠化和承包門前綠化,主動接受駐地人民政府和園林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三十一條 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都應事先向所在市、縣(市)區園林管理部門呈報經審查同意的綠化用地建設平面圖,方能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凡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建成竣工後,應由所在縣(市)區園林管理部門進行綠化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將綠化建設竣工圖作為城鎮綠化檔案保存。
第三十三條 城鎮公共綠地不得占用,原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確因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的,應按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縣園林管理部門審批,並按規定交納使用費。使用期滿必須完好歸還,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和賠償損失。
未經市、縣園林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擺攤設點。
第三十四條 栽有行道樹或者有花壇、草坪的城鎮人行道,不得擅自占用。原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或者重新辦理手續,造成損失的應予補償。今後,如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須由市、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園林、城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審查,本著不影響綠化、市容和交通的原則,由市、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確定占用的時間、地點和範圍。
第三十五條 城鎮範圍內的樹木,無論屬於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確需砍伐的,必須報市、縣園林管理部門審批,領取砍伐許可證,按批准的株數和樹種砍伐。並按"砍一栽五"的規定補植樹木,並同時向樹木所有者交納樹木補償費。
在昆明城區砍伐的,由市園林局審批;在縣城、縣(市)屬鎮規劃區內砍伐十株及其以下的,由縣(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批,砍伐十株以上的,報市園林局審批。
第三十六條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修剪樹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但險情消除後十五日內,砍伐、修剪單位應到當地園林管理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七條 各種管線的建設和維修,需要對原有樹木進行修枝、打頂、斷根、移栽時,事前必須報所在地的縣(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八條 樹木高度與架空線之間、樹木分枝點高度與路面之間,應當保持適當的安全淨距。當樹木生長影響架空線或者交通安全時,樹木管護單位應當修剪樹木,被影響安全一方的單位予以配合;當樹木生長足以危及架空線或者交通安全時,被危及安全一方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樹木管護單位採取措施,保障安全。
第三十九條 稀有、珍貴和具有科研、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當設立保護設施和標誌,建立檔案,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和單位重點管護。
第四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防範措施,防止綠地遭受水、火、旱、風、病、蟲、霜凍等災害,發生災害必須立即組織撲救。
第四十一條 凡調入或者調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種和其他繁殖材料,調運之前,必須按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經過檢疫,合格方可調運。

獎懲

第四十二條 在本市城鎮綠化工作中,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認真貫徹有關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在城鎮綠化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積極參加城鎮義務植樹,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或者超額完成任務的;
(三)防治、撲救自然災害有功的;
(四)依法管理城鎮綠化工作卓有成效的;
(五)宣傳城鎮綠化,對提高公民綠化意識做出突出成績的;
(六)在城鎮綠化科研上,有發明創造或者取得顯著成果的;
(七)在城鎮綠化建設中,進行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八)在籌集綠化資金方面作出貢獻的;
(九)檢舉、控告違反本條例行為有功的;
(十)其他在城鎮綠化方面有特殊貢獻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獎懲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還可以視其情節由園林管理部門並處15-200元罰款:
(一)擅自改變綠化規劃或者拒不執行綠化規劃的;
(二)不按本條例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
(三)超越職權批准占用有行道樹、花壇、草坪的人行道或者公共綠地的;
(四)超越職權批准砍伐樹木的;
(五)不按規定審查或者驗收綠化工程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綠化經費的;
(七)不儘管護責任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責令糾正和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罰款。對單位罰款200-10000元,對直接責任人員罰款15-200元。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一)擅自占用公共綠地的;
(二)經批准占用公共綠地不按期歸還或者原占用公共綠地拒絕歸還的;
(三)擅自損毀綠地建房或者改變綠地用途的;
(四)擅自在公園、風景名勝區擺攤設點的;
(五)不按規定時限完成綠化建設的;
(六)不按規定砍伐、補植樹木或者擅自修枝、打頂、斷根、移栽的;
(七)不按安全淨距修剪樹木、造成危害,後果嚴重的;
(八)防治、撲救災害或者防治污染措施不力,致使綠化成果遭受損失的;
(九)不按規定檢疫苗木、花卉、籽種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十)損傷古樹名木的。
第四十五條 不按規划進行建設,致使綠地面積減少的,由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建設者限期補足綠地面積,或者按建設地址所欠綠地面積的現行征地費的兩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花草樹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市、縣(市)區園林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200元罰款。
(一)穿行綠籬、倚樹堆放物料、借樹搭棚、圈圍樹木、搖樹、爬樹、折枝、摘葉、摘果、採花、採種、剝皮的;
(二)在樹上拴牲畜、捆鐵絲、釘釘子、刻劃樹皮的;
(三)在各種綠地上生火、熏煙、傾倒污水污物的;
(四)在公園、風景名勝區內狩獵、捕鳥、挖藥、鏟草、採石、挖沙、取土、葬墳、燒紙、野炊、丟火種、傾倒垃圾的;
(五)其他損害花草樹木造成損失的。
對上述行為的批評、警告和罰款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並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收取的罰款一律上繳地方財政,賠款作為各管護單位的綠化補償資金。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昆明城區:指市中區及其周圍的石壩、羊方凹、關上、金馬、茨壩、馬街、普吉、海埂、海口等地(片)的城鎮規劃區。
綠線:指城市綠化用地的控制界線。
綠化覆蓋率:指城鎮內各類綠地覆蓋面積總和占城鎮總土地面積的百分比。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城鎮內平均每人擁有的公共綠地面積,是公共綠地面積與城鎮非農業人口之比。
人均居住綠地面積:指居住小區內平均每人擁有的,集中成片的,具有一定遊憩設施供居民公共享用的綠地、遊園、花園面積,是居住小區內居住綠地面積與居住小區總人口之比。
園林管理部門:指專門管理城鎮園林綠化的昆明市園林局和各縣(市)城建局(委)。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負責具體套用的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經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昆明市城鎮綠化的規定,凡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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