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修正)

1998年7月31日經雲南省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刪除和停止執行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有關條文的決定》修正 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昆明市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的建設和保護,保障和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的建設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幼稚園,包括國家、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個人以及中外合作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完全國小、九年一貫制學校和幼稚園。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教育、城市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的建設保護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把中國小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優先、優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使少年兒童就近入學。
第六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經批准的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市建設確需更改的,必須按原批程式報批。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核新建小區和舊區改建、擴建詳細規劃時應當符合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並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檢查督促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的實施。
第七條 中國小幼稚園應當按照下列標準規劃設定:
(一)每4萬人口區域內,設30個班規模的完全中學;
(二)每2萬人口區域內,設24個班規模的初級中學;
(三)每1萬人口區域內,設24個班規模的完全國小;
(四)每0.5萬人口區域內,設6個班規模的幼稚園。
第八條 按規劃新建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的建築設計,應當執行國家規範。其生均用地面積定額標準為:
(一)中學不低於15平方米;
(二)職業中學不低於16平方米;
(三)國小不低於12平方米;
(四)幼稚園不低於13平方米。
生均校舍建築面積定額標準為:
(一)18-30班規模的完全中學不低於5.0-4.7平方米;
(二)18-24班規模的初級中學不低於4.8-4.6平方米;
(三)職業中學不低於5.0平方米;
(四)18-24班規模的完全國小不低於3.8-3.6平方米;
(五)6-12班規模的幼稚園不低於9.9-8.8平方米。
以上各類中國小有住校學生的,每名住校學生應另增加4.0平方米建築面積,並適當增加用地。
中國小幼稚園運動場地、活動場地、綠化用地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現有中國小幼稚園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在舊區改建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統籌解決。
第十條 新區開發時,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劃配套建設國中(含完全中學的國中部分)、國小、幼稚園,並且應當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分散、分批開發的新區必須按規定留足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並配套建設。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國小、幼稚園的建設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配套建設國中(含完全中學的國中部分)的建設資金,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多渠道籌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二條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竣工驗收必須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之日起90天以內,將所建中國小幼稚園的產權和有關建設資料交付屬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三條 舊區改建不得隨意拆遷或占用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遷或占用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的,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補還或易地重建。補還或易地重建的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在新區重建的按照第八條規定執行。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幼稚園的正常教育教學。
第十四條 對有權屬爭議的中國小幼稚園的場地校舍,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新建、改建。
爭議解決前不得將其出售、轉讓、抵押。
第十五條 中國小幼稚園應對所使用的場地校舍進行妥善管理、保養和維修。
在中國小幼稚園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新建、擴建教職工宿舍。
校園內現有的教職工宿舍不得出售,已出售的應予糾正;危房、嚴重損壞房或超過使用年限的,拆除後應改為教育教學用地。
第十六條 以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中國小幼稚園的場地校舍,不得出售、轉讓、抵押。
如需改變用途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小幼稚園圍牆外倚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毗鄰中國小幼稚園興建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必須執行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高度和與學校幼稚園圍牆的間距。鄰近校園的高層建築的外裝修,不得影響中國小幼稚園正常教育教學和危及師生安全。
第十八條 中國小幼稚園周邊50米半徑範圍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不得產生噪聲污染。中國小幼稚園正門兩側各3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垃圾站、機動車停車場,不得設立集貿市場和擺設商販攤點。
第十九條 中國小幼稚園正門、側門前的道路應當保持完好和通暢,確保學生、幼兒安全通行和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等需要。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開挖、截斷中國小幼稚園外部通道作業的,除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外,應當於開工一周前通報中國小幼稚園,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擅自更改經批准的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者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按規劃配套建設國中(含完全中學的國中部分)、國小、幼稚園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已竣工驗收而未按規定交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套中國小幼稚園,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無條件交付,逾期未交的,並處中國小幼稚園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舊區改建中擅自拆遷或占用中國小幼稚園場地校舍,或雖經批准,但未按規定歸還和重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賠償學校幼稚園損失,並對主要責任者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分別由教育、城市規劃、工商、公安、建設、市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師生安全和中國小幼稚園財產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複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執行本條例時,濫用職權,違規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追究批人的行政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昆明市屬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場地校舍的建設和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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